根据国资委《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为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确保财务快报信息可比,中央企业要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①企业财务快报基本表式保持不变,所有企业都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填报《企业财务快报》基本表式。其中: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及其子企业,仍按《关于印发中央企业2004年度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26号)的有关规定填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母公司尚未执行但子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级上市公司,下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快报相关指标解释口径填报,同时应填报《执行新准则企业财务快报分析指标表》,分析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由集团收汇后报送。
②为保持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后两个年度数据的可比性,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首次以新准则口径填报《企业财务快报》的当月,应当根据本企业会计系统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5条至第19条的有关规定,填报《首次填报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差异表》,由集团汇集后随当月《企业财务快报》报送。
③为便于年度间财务数据的对比分析,在填报《企业财务快报》表式中的“上年同期数”时,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口径分析填列上年同期数据。
④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将控制范围内的全部子企业纳入快报的填报范围。集团内只有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母公司和其他子企业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报表可进行直接合并。
⑤2006年国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中央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已经纳入了财务快报体系,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表》,由企业负责投资规划管理的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情况填报,按月随财务快报一同报送。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的填报工作。
⑥企业财务快报体系是及时、动态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和提高企业日常财务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各企业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做好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