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国资厅发监督[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对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
(1)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
①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②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③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
④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
⑤监事会认为需要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
(2)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①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③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其他问题及建议。
(3)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
①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沟通,监事会主席指定专职监事或其他监事会成员参加。交换意见的内容涉及企业整改的问题,监事会应向企业提供书面材料。
②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监事会提醒函》,或代表监事会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
监事会通过交换意见要求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企业应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企业未予整改的,可由监事会提出,以国资委办公厅名义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督促企业整改。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