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试行)》(国监办发[2007]3号),监事会报告是监事会工作成果的主要体现,要在深入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经整理、归纳、核实、综合分析和提炼,形成监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应客观评价企业情况,侧重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充分揭示企业存在的风险及隐患。监事会对重点监督企业和常规监督企业进行检查后,应每年提交年度报告。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1)重点监督企业年度报告
重点监督企业年度报告结构主要包括:①引言;②企业概况;③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评价;④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⑤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⑥监事保留意见说明等。
(2)常规监督企业年度报告
常规监督企业简化的年度报告主要包括:①引言;②资产和效益情况;③事关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及处理建议;④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⑤监事保留意见说明等五部分内容。
重点监督企业年度报告和常规监督企业年度报告,须经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监事会主席审核、签署。
(3)专项报告和情况报告
监事会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提交专项报告。不构成专项报告内容,但为出资人所关心的,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可及时提交情况报告。
专项报告和情况报告应体现时效性要求,主题鲜明,事实清楚,分析透彻,建议明确,文字简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