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沟通机制
①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把对企业的财务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对企业的审计结合起来,在充分参考和利用事务所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检查。
事务所的审计不能替代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②按照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年报审计工作的要求,监事会和事务所应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企业应积极支持监事会和事务所的工作。
③参加企业财务决算布置会,了解其对下属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④在事务所制定审计计划前,监事会应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将关注的重点事项与事务所沟通,对其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建议。
⑤事务所审计计划确定后,监事会应及时了解审计重点和进度安排等情况。
(2)跟踪审计过程
①确定专人与事务所保持联系,定期了解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审计情况。
②对监事会关注的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审计进展情况,敦促事务所按审计计划开展工作。
③对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另行聘请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④了解事务所审计报告阶段与企业交换意见的情况,把握双方在重要审计事项上的认识和立场。
(3)分析复核问题
①查验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完整性,合并抵销的充分性,审计调整事项的准确性,以及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披露的全面性,发现问题及时与国资委有关职能机构沟通。
②复核事务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其性质及对报表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4)评价和利用审计结果
①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对事务所审计质量以及与监事会配合情况做出评价,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披露问题的充分性做出评估。对监事会检查结果与事务所审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予以说明。
②对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情况的事务所,监事会可建议国资委有关职能机构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③监事会对事务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问题,复核查证后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
④监事会以复核后的报表数据对企业经营业绩做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