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瑏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