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已经成为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途径,已经成为农民最不满的一个领域。韩俊:《征地已成为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途径、农民最不满的领域》,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JJPS/t20050513_371359.htm。由于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在制度价值取向上受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经济发展“工业偏向”的战略思想的惯性作用以及征地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导致农民土地权益严重流失,国家也开始不得不面对农民“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而带来的严重后果。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具体表现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造成征地权滥用;征地补偿制度不合理,造成农民土地权益制度“合理”流失;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造成农民土地权益制度“缺位”流失。制度价值取向背离实质正义、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以及土地征收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是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深层制度原因。为有效保障征地过程中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各地农村都在积极实践新型征地模式,本章在对其中几种较为成功的征地模式进行述评的基础上,指出这些成功模式的一个共性,即寻求土地效用最大化与社会公平的统一。
笔者进一步针对我国征地实践中容易造成农民土地权益严重流失的几个具体问题展开深刻思考,提出:(1)分税制是造成我国“土地财政”的重要原因,只有改革财税体制,通过财税结构调整,切断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链,将土地收益通过土地增值税全部收归中央财政,成立专项基金用于农村经济建设,平衡好地方财权与事权的比例,才能促使地方政府回归到“守夜人”的本位上。(2)在现阶段,通过法律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对公益性用地仍然采取国家征收的办法,对经营性用地则重新引入国家征购模式。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采取“谁受益,谁付费”的最基本的市场经济原则,对于公益性征地由国家负责补偿安置;对于经营性用地造成的失地补偿,农民一方面通过市场价格的交易收入得到财产性补偿,另一方面通过集体土地专项收益基金实现安置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实行土地征收与土地征购双轨并行的征地模式的关键,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在法律上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结合的方式实现。(3)土地发展权与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但两者不能等同。从土地发展权内涵上理解,土地发展权应该归国家,这在我国国情下也显得十分必要。土地发展权归属国家并不等于农地转非自然增值收益全部归国家,国家实现农地发展权是以农民土地用途受限以及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为代价的,因此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只有在对失地农民和集体进行一定补偿后才归国家,这也是基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理由。(4)目前采取的“产值倍数法”的征地补偿标准并不合理,应该更多地采用较为公平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作为过渡性征地补偿措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的推行应该先测算出区片价格作为“底价”,然后通过弹性系数修正,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还必须建立规范的程序,引入群众和专家的评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