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以价值发现为基础的一系列经济功能并不完善。为什么被金融理论所认同、并被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所实证的证券市场功能特征在我国却发生了变化呢?
金融市场理论在既定的制度前提下,从“理性人”出发,来解释人们的投资行为,而制度因素,包括市场主体行为往往被作为外生变量不加考虑。形成这一研究模式的原因在于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市场条件下,证券市场是在资本主义母体中孕育产生的,其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市场内在规律运行的必然结果,其演变动力并非基于政府的法令,而是来自于市场主体(企业、投资者)理性选择。在此基础上,通过政府认可,并以正式制度的形式使之规范化、法制化。然而,对于我国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其一是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弱化了市场机制在证券市场运行中的作用,直接导致市场对政府行为的依赖;其二是上市公司行为偏离股东利益不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使证券市场成为“圈钱”工具;其三是投资者的“噪声”交易、过度投机行为使证券价格偏离价值,结果是证券市场失去功能发挥的基础。正是在不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驱动下,中国证券市场在非均衡状态下运行,其价值发现、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功能不尽完善,但是融资以及由此引起的投机等功能超常发挥。
其次,中国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形成的,缺乏自然演变过程以及由此决定的保证市场有效运行的非强制性的制度,政府在证券市场形成中起决定作用。在此制度安排下,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并不是完全受到市场经济决定的市场制度约束,而是受到政府主导的权力制度约束。这种非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制度不仅内在地赋予了政府管理市场的权力(干预市场运行),而且使企业行为(偏离股东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和投资者行为(过度投机)非理性。因此,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功能不完善的直接原因是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但市场主体背后的原因是市场制度,解决制度以及由此决定的市场主体行为缺陷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根本出路。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在对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先从政府行为、上市公司行为和投资者行为三个方面研究我国证券市场功能不完善的原因,再从市场制度层面研究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的原因,最后提出政策建议。
著者
200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