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首席执行官(CEO)是公司运营权力的代表,规定由多名首席官组成的职业企业家团队行使公司运营及管理的权力,有效防止了董事会与管理团队的争权。但是,为了防止董事会与管理团队互相推卸公司运营及管理的责任,必须塑造公司运营权力的责任主体,实现责任主体人格化,保证责任能够落实到具体人。
一、首席责任主体的明确及责任意识强化
董事会选聘首席官团队行使公司运营及管理的全部权力,明确CEO为公司运营权的代表。与此相适应,CEO也被确定为公司运营及管理的首席责任主体,在公司运营及管理出现问题时,CEO是第一责任人,任何情况下,CEO都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1. CEO是公司运营及管理的首席责任主体
CEO作为公司运营权的代表,可以确定公司运营权相对宏观层与相对微观层划分的层际线,言外之意,其可以自行决定行使相对更多的权力,也可以行使相对更少的权力。无论运营权的层际线如何确定,CEO在划分相对宏观运营权与相对微观运营权的同时,必须能够进行责任的分解与落实。分解与落实责任,不是为了让CEO推卸责任,把责任转移给他人,是为了更好地防止首席官团队及成员失职失责;事实上,CEO根本无法推卸与转移责任,其被董事会确定为首席责任主体,公司运营及管理中任何问题及失误、风险、危机,CEO都要承担责任。作为首席责任主体,能够做的是通过权力划分及专业分工负责,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公司运营及管理中的失误、风险、危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只有公司运营及管理中不产生失误、风险、危机,CEO才能规避责任,不承担责任。
CEO被确定为首席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强化了CEO及首席官团队的责任意识。可以说,治理准则没有给CEO留下可以推卸责任的一点空间和缝隙,CEO惟一的选择,就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措施,以团队组织制度和管理团队文化建设来防止及尽可能减小公司运营及管理中的失误、风险、危机。如果不是把CEO确定为首席责任主体,而是笼统地让首席官团队承担责任及分别追究首席官成员的具体责任,就极易导致作为公司运营权代表的CEO只揽权而不落实责任、不承担责任,让权力与责任失衡。
2. CEO在把运营及管理权分解到各首席官的同时必须强化团队和个人的责任意识
运营权力相对宏观层与相对微观层划分的层际线,是由CEO确定的。层际线是权力分界线,但不是责任分界线,层际线以上的相对宏观层的运营权由CEO行使,CEO要承担首席责任;层际线以下的运营权力由其他首席官行使,但CEO仍是首席责任主体,当然,除CEO以外的各首席官要按照专业分工而分别承担具体责任。CEO在分解权力的同时,虽然不能分解自己的责任,但是要落实具体责任措施,强化其他首席官的责任意识。层际线以下的相对微观层运营权在向CEO以外的其他首席官具体分解中,强调权力与责任匹配的原则,谁行使权力谁承担责任,行使这些具体运营权的各首席官必须对CEO负责,每个首席官行使权力中所导致的公司运营失误、风险、危机,要按专业分工追究其具体责任,但CEO仍要承担首席责任。首席责任下的相对微观层运营权行使的具体责任人,替代不了CEO的责任,因此,其他首席官对CEO的负责制决定了在相对微观层运营权具体分解中,CEO要能够把握与判断自己以外的各首席官承担责任的意识与能力,根据各首席官责任意识与责任能力的强弱具体分工。言外之意,CEO必须从责任意识与责任能力与权力的对应性要求,指导相对微观层运营权力的分解。权力分解以后,CEO还要运用管理团队文化来不断强化各首席官的责任意识,真正把责任意识渗透到每个首席官运用权力的全过程中。
二、具体责任主体的落实及双重责任机制的完善
CEO被确定为公司运营及管理的首席责任主体,决定了他无法推卸与转移责任。那么,参与公司运营权行使的其他首席官是不是可以免责?无论是治理准则与治理文化,都要求CEO以外的首席官要承担责任,具体说,就是各首席官按专业分工分别承担具体责任。CEO的首席责任与各首席官的具体责任,形成了首席官负责的双重责任机制。
1.各首席官是公司运营权相对微观层的具体责任主体
公司运营权的相对微观层实行专业分工,各首席官分别被赋予其负责领域的一把手权力,独立行使权力,独立承担责任,从而明确了公司运营及管理的不同环节的具体责任主体。即使运营及管理环节存在关联性,但是各首席官所承担的具体责任不能互相推卸,作为具体责任主体,责任边界划分相对明确,例如财务管理的问题及风险,主要是由CFO承担责任;研发及技术储备的问题及损失,主要是CTO承担责任等。在具体责任主体明确以后,各首席官必须在自己负责的领域,采取措施,进一步分解并落实责任,把其行使的相对微观层的部分运营权制度化。在某种意义上,各首席官要以其专业知识与专业背景为基础实行管理的专业化,把制度渗透到具体管理中。管理的专业化与制度化要求各首席官能够把公司战略及目标分解到自己所负责的领域,保证自己所行使相对微观层的运营权与CEO所行使的相对宏观层的运营权相一致,同时,还要保证自己行使权力的运营环节能够与同处于相对微观层的其他运营环节相协调。作为具体责任主体,各首席官应该在其专业分工所负责的领域,完善权力传导与责任落实的机制,实现其总负责条件下的下级对上级指令的执行及上级承担下级责任的双向连动。
2.各首席官要首先对CEO负责并承担具体的责任
在相对微观层的各首席官可以相对独立行使权力并承担责任,其在公司运营及管理中要首先对CEO负责。在某种意义上,首席官团队成员的专业分工是由CEO完成的,CEO的分工及分权主要定位于各首席官能否有效行使权力并承担责任,按分工行使权力的各首席官应该能够充分理解CEO的战略意图与管理思维,并能够向CEO保证可以很好地履行职责。各首席官向CEO负责,既是董事会赋予CEO的权力,也是董事会对各首席官团队成员的要求,董事会既不干涉CEO如何实行首席官团队成员的分工,也不反对CEO撤换某个首席官成员。CEO在首席官团队的分工权以及董事会、CEO要求其他首席官团队成员必须对CEO负责,强化了CEO的核心地位,也提高了首席官团队的凝聚力。作为每个首席官团队成员,必须认可CEO的核心地位并维护首席官团队这个组织集体,与此相适应,每个首席官团队成员还必须尽职尽责,把分工所负责领域的工作做好,对其本人负责领域所产生失误承担具体责任。各首席官对CEO的负责,要求在专业分工所负责领域的问题要能够相对独立的解决,不是事事请示而指望通过向CEO的请示而推卸责任,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按专业分工由各首席官承担具体责任。虽然在其负责领域所产生的失误可能导致公司运营的危险、危机之前,应及时向CEO汇报请示,通过首席官团队的力量,尽可能化解公司运营的危险、危机现象。
3.双重责任机制有效防止了CEO与各首席官互相推卸责任
公司运营权划分为相对宏观层与相对微观层,在权力层际线相对清晰的条件下,CEO与其他首席官实现职能明确的分工。但是,责任不是按权力层际线划分。行使相对宏观层运营权的CEO,不但承担这一权力层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对微观层运营权的责任。双重责任机制实际上强化了CEO的责任,给CEO增加了更大的压力。对于CEO以外其他首席官成员而言,不需要承担或分担相对宏观层运营权的责任,只是在相对微观层按专业分工承担其负责领域运营权的具体责任。CEO的责任既在权力层际线以上,也在权力层际线以下,而且都是首席责任主体;CEO以外的其他首席官成员责任是权力层际线以下,只是相对微观层运营权的不同的具体责任主体。这种双重责任机制,首先防止了CEO推卸责任,CEO无法通过相对宏观层与相对微观层运营权的层际线划分,把更多更大的责任推卸给其他首席官,其他首席官所负责领域的问题和失误及所诱发的公司运营危险、危机,CEO仍然是不可推卸的首席责任主体。其次,双重责任机制还抑制了其他首席官把责任推卸给CEO,CEO虽然是公司运营的首席责任主体,但是对发生在相对微观层的运营权失误、危险、危机,各首席官还要分别承担具体责任。就相对微观层运营权的某个环节或某个领域的失误、危险、危机而言,作为专业分工领域的某个首席官被确定为具体责任主体,在其承担责任的相应处罚方面,并不因为由CEO承担首席责任而有所减轻,往往是其与CEO得到相同程度的处罚。这样的责任界定及处罚,打消了各首席官让CEO为其分担部分责任的想法。
三、公司运营责任的具体化与人格化及处罚
首席官负责制以及CEO与其他首席官进行的分工,实现了现代公司运营责任的具体化与人格化。无论是首席责任主体还是多个具体责任主体,都是具体化与人格化的职业企业家,从而可以使股东与董事会追究明确的责任人,并进行相应处罚。
1.首席责任主体与具体责任主体都是具体化与人格化的职业企业家
首席官团队是由多名首席官组成的职业企业家团队,董事会把公司运营及管理权赋予这个职业企业家团队。但是,公司运营及管理的责任不能笼统由一个团队来承担,责任要具体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首席官团队成员。CEO作为首席责任主体,是公司运营及管理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无论CEO是否兼任董事长,都无法也不允许把公司运营及管理的责任推卸给董事会,CEO的角色定位是公司运营权的代表,是公司运营及管理责任的人格化主体;无论CEO是否把公司运营权按专业分工进行分解,都无法也不能把公司运营及管理的责任推卸给其他首席官,即使是其他首席官负责领域所导致的公司运营失误、危险、危机,CEO也是首席责任。除CEO以外的其他首席官是专业分工条件下所负责领域的具体责任主体,COO、CFO、CTO、CKO、CIO、CMO等首席官是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与专业知识在运营权相对微观层行使权力,作为分工运营某一环节或某一体系的一把手,在对CEO负责的前提下,CEO以外的各首席官分别成为不同具体责任的人格化主体。首席责任主体与具体责任主体的明确,保证了董事会把权力赋予首席官团队的同时追究一个个具体的首席官成员的责任。在某种意义上,首席责任主体与具体责任主体是在首席官团队行使运营权之前就界定清楚的责任,这是一种事前的界定,而不是事后的区分,从而实现了权力与责任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匹配。无论是 CEO,还是 COO、CFO、CTO、CKO、CIO、CMO等,在与董事会签订薪酬合约之际,就以契约规定了其行使权力中所承担的责任。
2.无论首席责任主体还是具体责任主体都要接受可预见的经济处罚与刑事处罚
对公司运营权的使用不当或为谋求某种受个人意志支配的经济结果而产生的超权力行为,都将被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无论是CEO,还是COO、CFO、CTO、CKO、CIO、CMO等,在被董事会赋予权力的同时,相关法规及规则也明确了其在公司运营失败后,不仅承担经济责任,而且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无论是经济处罚,还是刑事处罚,要具体评判,有时,可能只是首席官团队成员被经济处罚;有时,可能是首席官团队成员被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受到刑事处罚。首席官团队在行使公司运营权时,应该能够预见到公司运营失误、风险、危机所导致的结果,那就是根据情形不同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与刑事处罚,因此,无论是CEO,还是COO、CFO、CTO、CKO、CIO、CMO等,都要谨慎地行使权力,防止违法违规地使用权力。CEO作为首席责任主体,不仅自己运用权力失误或不当会招致处罚,而且其他首席官运用权力失误或不当也会招致处罚,因此,CEO不仅约束自己谨慎地行使权力,而且还要约束其他首席官谨慎地行使权力,具体而言,就是CEO必须能够把首席官团队行使公司运营权纳入制度框架中,以制度制约权力,以制度监督权力。当然,并不是任何条件下或情况下的公司运营失误或失败,都要追究首席官团队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在首席官团队没有不当行使权力或没有滥用权力的条件下,公司竞争失败可能招致的仅仅是董事会解聘首席官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