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制度要求建立与完善公司治理,这是中国经济政治社会转型时期公司改革的一种共识。但是,从公司治理完善的实践看,存在着一级法人治理和多级法人治理的选择,而中国到目前为止的完善公司治理改革,所推动与形成的是多级法人治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绝大多数建立的是一级法人治理。所谓多级法人治理,就是在一个由母公司(具体表现形式为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和一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三级子公司、四级子公司、五级子公司等更多级次子公司所组成的母子公司体系中,母公司是产权一元化的独资公司(国有独资或家族控制、个人控制),而不同级次的若干子公司都是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公司,这些股份制的子公司一般都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团队、监事会,构建了形式上的法人治理,由于每一级次的子公司都构建法人治理,所以被称为“多级法人治理”。当然,多级法人治理主要存在于子公司层面,而母公司层面一般不构建法人治理。所谓一级法人治理,是在母公司层面通过产权多元化的改革而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团队相互分离与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现代公司制度要求建立现代法人治理,与现代公司制度相适应的是一级法人治理。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基础上的一级法人治理,不仅要求公司产权高度清晰,而且限制子公司层面的多级法人治理。可以说,多级法人治理是一种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治理模式,带有很强的“中国特色”,中国公司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国有集团公司正在走入多级法人治理的误区。如何推动中国公司建立或转型到一级法人治理,既是公司治理的理论问题,也是公司治理的政策问题,更是公司治理的实践问题。
中国公司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走入多级法人治理的误区,有着特殊的原因:其一,中国公司尤其是国有集团公司的发展及规模扩张路径,一般是先有子公司后有母公司,政府为实现迅速做大企业的目标,采取行政发文及资产划拨的方式把几十家乃至上百家企业合并为一个大的集团公司。受规模、行政级别等的影响,这些被划拨的企业在集团体系中往往分别变为级次不同的一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三级子公司、四级子公司、五级子公司;同时,剥离上市、股权融资、经营者与员工持股等改组改制,往往是在这些不同级次的若干个子公司中进行,导致了母子公司体系中子公司层面的多级法人治理。其二,中国的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管理,严格限制法人即公司对外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集团公司对外投资扩张中,无论是母公司对外投资,还是不同级次的子公司对外投资,只能设立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的新子公司,新子公司必须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团队、监事会,建立形式上的法人治理。建立多级法人治理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家族(个人)企业及上市公司已经转变为现代公司。现代公司要求建立与完善的是一级法人治理,而不是多级法人治理。
之所以要求并强调现代公司建立与完善一级法人治理,是因为一级法人治理可以实现庞大公司体系内的资源集中控制与统一配置。随着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与资产规模扩大,公司不断设立新的子公司、区域公司或事业部。但是,子公司、区域公司或事业部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管理控制级次,母公司或总公司通过总部控制的全球(全国)资源支持系统为遍布全球(全国)各地的子公司、区域公司或事业部提供财务结算、采购、配送、技术服务、员工培训、广告宣传、信息处理等等的支持,各子公司、各区域公司或事业部专注于市场开拓与成本控制。在一级法人治理下,子公司的级次大大减小;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但是,一般不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团队;当然,受到一些国家或地区法律的限制,要求在东道国(或地区)新设的区域子公司建设法人治理,但是,法人治理完全是形式上的,法人治理中的董事会,只是例行签署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和对外开展业务的各种文件,其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管理控制级次。应该说,一级法人治理是在母公司或总公司层面建立法人治理,子公司层面一般不建立法人治理。
一级法人治理建立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或总公司产权多元化,而且产权要尽可能清晰到自然人。随着一级法人治理的建立,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资本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公司经营权)的分离。正是这一分离,推动大公司或集团向现代公司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