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治理是与现代产权制度相关联的,建立现代公司治理,首先应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而构建高度清晰的产权架构,在产权高度清晰的条件下完善公司治理。寄希望国有独资的集团设立董事会、幻想国有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就可以建立与完善现代公司治理,是一种带有行政意志的主观设想与假设。在现代产权制度没有奠定的条件下,无论多大的外部行政力量推动,都无法让公司治理发挥作用。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产权问题根源,是产权模糊,缺乏人格化的资本所有者主体。因此,奠定现代公司治理的产权制度基础,应该从明确产权高度清晰标准与产权高度清晰改革的思路着手。
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产权模糊,其实质是产权一元化。那么,是不是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就可以解决产权模糊的问题?可以说,产权多元化不仅解决不了产权模糊的问题,而且会导致新的产权模糊。因此,产权多元化不等于产权清晰。产权清晰尤其是产权高度清晰的标准是把产权清晰到法人(国有法人)还是自然人?只有把产权清晰到自然人,才是产权清晰。
产权多元化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不是产权高度清晰的标准。任何国有独资企业都可以通过产权多元化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但是在改革中,既可以进行翻牌的改革,也可以进行实质的改革。翻牌改革就是把国有企业改制为有两个国有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有五个以上国有法人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国有法人股东绝对控股而其他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形式上参股的股份制公司。实质的改革就是把国有企业改制为有多个自然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占主导的股份制公司。产权多元化既可以是把产权“清晰到”法人尤其是国有法人层面,也可以是“清晰到”自然人层面。但是,产权清晰到法人尤其是国有法人,是一种新的产权模糊。一些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团队及监事会的股份制公司(也包括上市公司),公司治理难以完善的根源仍然是“产权清晰到法人尤其是国有法人”的这种新的产权模糊,公司治理缺乏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因此,只有坚持“产权清晰到自然人”这一标准,推动“产权尽可能清晰到自然人的改革”,才能奠定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础。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团队的设立及三个权力中心相互分离并相互制衡,是公司治理建立的具体表现或特征。但是,这一公司治理的具体表现或特征,是在产权清晰到自然人这一产权制度基础上而形成的。在国有企业全面改制推进到一定程度,大多数中小型国有企业完成了国有资本退出的股份制改革后,剩余的特大型及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也面临公司治理建立与完善的问题。无论是隶属中央政府的国有集团,还是隶属地方政府的国有集团,其公司治理的建立与完善是不是强制每个国有集团直接设立董事会或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团队及监事会来完成?国资管理部门现在所推动的是直接在集团总经理班子上面设立董事会,从而实现由董事会来行使一些由国资管理部门行使的职权如总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绩效考评、运营行为监督等。应该说这是一种少数学者反对而大多数行政官员主导认可的“国有集团完善公司治理改革”。当然,不同政府级次的国资管理部门也存在内部分歧,这一内部分歧主要集中在董事会成员如何产生、董事长如何任命?应该说,无论是学者,还是国资管理部门现在迫切要研究和回答的是:国有集团直接设立董事会能不能完善公司治理,会不会误导国有集团完善公司治理的改革?
国有集团直接设立董事会的改革,不仅简单,而且不会改变已有利益格局、权力格局。但是,这种改革根本不可能推动国有集团建立与完善公司治理。国有集团完善公司治理的改革在起步阶段或过渡阶段必须抓两点:第一,国有集团是否应该继续存在的评判及职能定位。国有集团一直在推动自下而上的产权制度改革与资产剥离上市,大多数国有集团的优质资产已经剥离到其绝对控股的在国际或国内证券市场上市的子公司中,有的国有集团95%以上的资产都已注入上市公司,许多国有集团包括一些隶属中央政府特大型国有集团基本只是“国有壳公司”,国有集团的功能主要是“截流应该上缴财政或国资的国有股分红”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如果在国有集团直接设立董事会,也就是为一个“国有壳公司”设立董事会,关于公司主营业务及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的决策,事实上是被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董事会所控制。第二,国有集团重组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通过国有集团是否应该继续存在的评判,确定并设计国有集团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如果某些国有集团没有必要存在,可由其控股的上市公司收购剩余资产而注销国有集团、把国有股权直接划转国资部门或国有投资(控股)公司,重点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层面完善公司治理。当然,要对“国有股的一股独大或绝对独大”进行进一步的产权制度改革。如果某些国有集团要继续存在,应该对国有集团进行产权多元化的改革,其产权制度改革要尽可能引入外部的非国有法人、自然人股东持股,防止并限制国有绝对控股或多个国有法人交叉持股。因此,国有集团完善公司治理的改革必须依托国有集团的产权制度改革。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国有集团建立与完善公司治理的改革没有捷径可走,不可以强调甚至过分强调中国特色,也必须从奠定现代公司治理的产权制度基础着手。至于少数行业必须保留国有独资的企业,可以通过单独的特殊立法或由政府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来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