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在对前六章的研究结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促使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些建议,并指出本研究的局限以及未来可突破的研究方向。
本书在股权分置改革及机构投资者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探讨了机构股东在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中的作用机理以及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并以相关案例以及机构股东持股比率超过5%的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治理效果。通过以上研究,我们认为:目前我国机构股东的积极行动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机构股东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公司价值,随着国有股、法人股的逐步退出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与成熟,机构投资者的兴起与发展是一种未来的趋势,机构投资者将逐渐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其在公司治理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看,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结论及启示如下:
(1)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率的提升,改变了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公司治理的活动,影响了公司治理模式。2004年的神火股份可转债发行风波以及2005年的万科地产公司章程修改案都表明: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已经由消极的投资者向积极的投资者转变,机构投资者能够利用行使股东投票权、提交股东议案等方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治理的干预程度也从一般性的涉及股东、董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干预,开始转向监察公司内部执行与控制投资风险等方面。当然,机构投资者不是天然的积极行动者,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也不是其本身的职责,当机构投资者与控股股东合谋所获得的利益大于与其抗衡所获得的利益时,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机构投资者必然选择与控股股东合作,共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这一点在清华同方与金牛能源的股改方案中一目了然。因此,要想通过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促进公司治理状况的改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提高机构投资者与控股大股东合谋的成本,同时尽可能地让机构投资者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为杜绝机构投资者的合谋行为提供制度保障,这样机构投资者才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2)“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机构投资者在控股大股东“掏空”问题的解决中能否发挥有效的作用?本书通过构建机构股东与控股大股东“掏空”行为的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发现:机构股东是否监督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取决于其对公司治理状况好坏的判断,当机构股东判断公司治理状况不好的概率小于a2rBH-c1a2r(BH-BL)时,机构股东选择监督策略,且机构股东持股比率越高、持股时间越长越倾向于监督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机构股东监督是法制监督的有效补充,其作用的有效性发挥依赖于法律体系的完善。
通过以上模型的探讨,本研究认为要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尤其是发挥监督控股大股东“掏空”行为的作用,首先,应不断完善法律与监管制度,创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其次,应促进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继续壮大机构投资者的规模,提高机构股东的持股比率。如在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限售股逐渐解禁的情况下,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的两个10%的限定,适当提高单个上市公司中基金持股比率的限制。最后,应加强机构投资者本身的建设,调整机构投资者的结构,鼓励以社保基金为代表的各种合规长期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与机构经理人的考核体系,转变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同时不断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促使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更及时、可靠与完整,提高机构股东对公司治理状况判断的准确性。
(3)“天价薪酬”的出现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使得人们越来越关注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动态,机构投资者的存在是否能够抑制高管的薪酬水平,是否能够加强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的联动性,从而促使上市公司的薪酬机制更加合理与有效?本书利用2005—2007年制造业企业相关的薪酬与财务数据,通过多元线性回归以及Binary Logisit回归最终发现:2005—2006年机构股东持股比率与高管薪酬总额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2007年机构股东持股比率与高管薪酬之间无显著的相关关系,2005—2007年机构股东持股比率与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之间无显著的相关关系。该实证结果说明:总体上,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缺乏监督作用,但机构投资者呈现出偏好高薪酬激励的上市公司的选股特征。虽然机构投资者对高管薪酬没有发挥监督作用,但机构投资者很重视高管的薪酬激励以及激励效果,当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高管激励效果不满时,会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抛售该公司股票。同时基于股权激励能够提升公司价值的理念,机构投资者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机构股东持股比率与上市公司是否实行股权激励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机构股东的存在显著提升了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概率。
(4)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治理效率如何?本书以托宾Q值作为公司价值的代理变量,考察了2005—2007年机构股东持股对制造业公司价值的影响,考虑到机构股东持股的内生性,在以流通A股占总股本的比率以及上市公司是否属于沪深300成分股作为机构股东持股的工具变量的情况下,对机构股东持股与公司价值进行了2SLS回归,实证的结果显示:2005—2007年机构股东持股比率与托宾Q值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机构股东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公司的价值,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投资团体,有非常大的盈利压力,本身就具备推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公司股票价格的巨大动力。另一方面作为公司较大股东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用手投票”与“用脚投票”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与经营战略,改善公司治理状况,从而增加公司的价值。
综合以上的研究结果,我们认为:目前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机构股东越来越倾向于高调扮演“积极投资者”的角色却是不争的事实,且机构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是积极的。这种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管理层权力的滥用。虽然这种抑制实效的发挥需要外部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但机构投资者确实是一种重要的制衡力量,是对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一种控制;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了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再次,推动了公司治理运动的发展,提高了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当然,我们在研究中也发现了机构股东与控股大股东合谋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证据。所以,我们应辩证地看待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的关系,既要肯定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的一面,也不能盲目地把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扩大化、绝对化。应通过政策面积极倡导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但不能期望让其“控制”公司。在股东大会“一言堂”的今天让中小股东能够听到机构积极的声音,让公司经营者感受到另一种重要的外在制衡力量,让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发掘公司新的投资价值,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有力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