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机构股东与控股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模型均衡解中,我们可以看出:
(1)机构股东决定是否监督的关键是对公司治理状况好坏的判断,当机构股东判断公司治理状况不好的概率P(b)<a2rBH-c1a2r(BH-BL)①时,机构股东选择监督。由式①变形得P(b)<BH-c1/a2rBH-BL=BH-c/a22TrBH-BL②,由式②可知控股大股东攫取的控制权私人收益(BH)越大,公司治理好坏下攫取的私人收益的差距(BH-BL)越小,机构股东持股比率(a2)越高,持股时间(T)越长,机构股东越倾向于监督。
(2)机构股东监督是法制监督的补充机制。从模型的贝叶斯均衡解来看,当惩罚成本c2较小时,若机构股东判断公司治理状况不好的概率P(b)<a2rBH-c1a2r(BH-BL)①,模型的均衡解为{监督,[攫取、攫取]},当惩罚成本c2逐渐增大到BL(1-r)(1-a1)r但小于BH(1-r)(1-a1)r时,机构股东在判断公司治理状况不好的概率P(b)<a2rBH-c1a2rBH③时会选择监督,模型的均衡解为{监督,[攫取、不攫取]}。比较式①与式③可以看出,a2rBH-c1a2r(BH-BL)>a2rBH-c1a2rBH,即机构股东在法律和监管部门对控股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惩罚力度较小时更倾向于监督,当惩罚力度足够大时,控股大股东不实行“掏空”行为,此时机构股东也无须监督。因此,法制监督越弱,机构监督越积极;法制监督越强,机构监督越不积极。
(3)机构股东监督有效性的发挥依赖于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的完善。由上述模型可知,当机构股东选择监督策略时,若控股大股东实行“掏空”行为所受到的惩罚c2较小,即c2<BL(1-r)(1-a1)r,控股大股东的占优策略是[攫取、攫取],此时机构股东的监督并不能有效抑制控股大股东的侵害行为,只能减少控股大股东攫取的控制权私人收益,减少的数额为{r[c2+(1-a1)BH],r[c2+(1-a1)BL]};但随着c2的不断增加,控股大股东的占优策略逐渐从完全攫取过渡到公司治理好时攫取,公司治理不好时不攫取,机构股东的监督对控股大股东的侵害行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当c2达到一定数值,即c2>BH(1-r)(1-a1)r时,控股大股东无论在公司治理好或坏的情况下都不会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在高昂的惩罚成本下,机构股东的监督对控股大股东构成巨大威胁,能够有效抑制控股大股东的侵害行为。
因此,要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尤其是发挥监督控股大股东“掏空”行为的作用,首先应不断完善法律与监管制度,创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其次应促进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继续壮大机构投资者的规模,提高机构股东的持股比率。如在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限售股逐渐解禁的情况下,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的两个10%的限定,适当提高单个上市公司中基金持股比率的限制。最后应加强机构投资者本身的建设,调整机构投资者的结构,鼓励以社保基金为代表的各种合规长期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与机构经理人的考核体系,转变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同时不断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促使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更及时、可靠与完整,提高机构股东对公司治理状况判断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