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工业化发展重心原则的指导下,乡村被彻底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轨道。主要表现为:一是为执行城市中心政策实施农村税费国家化。1950年国家开始统一财政,剥夺地方和基层的税收,规定公粮、税收、原料物资一律归国库。如温铁军等人所言,“(20世纪)50年代政府征收农业税费的实质不是参与地租分配,或为公共产品的开发提供财政支持,而是国家要掌握足够多的粮食”(张静,2000:49),以用于城市经济发展。二是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953年11月,中央通过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在全国城乡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其内容包括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和中央对粮食统一管理四个部分。不久,国家又陆续对食用油、棉花、棉布等实行统购统销。这一制度对扭转当时粮、棉购销紧张被动的局面,保证供应与支持城市建设和工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户籍管理制度的实行。1958年1月,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发了《户籍登记条例》。该条例把整个社会人口分为农村人与城市人,二者不得随意转换。在户籍制度下,有农村户口的人具有在农村土地从事农业劳动和成为农民的资格;而有城市户口则可以在城市安排就业,并接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客观而言,户籍制度在当时农产品短缺的情况下,保证了城市消费的需要,保证了农业在低水平运转下最大限度地向城市提供积累,它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工业优先发展的功能,体现了国家城市中心的政策方针。
城市中心政策方针将农村纳入以城市为主导的经济发展轨道中,纳入新的国家市场中,使乡村依附于城市的发展。这一发展模式可使国家最大限度地把握城乡两方面的资源、信息和需求,并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物质调节,实现城乡物资流通。行政性流通体制的本质在于强化城市经济中心地位,使其在经济建设、行业流通、产品提供中取得核心和领导地位。在缺乏市场机制的情况下,人为地使城市成为社会经济交往的中心,以实现城市与乡村的分割化的关联。这一政策战略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国家建设的能力,确保了国家对社会的高效控制。
三、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下工业城市的增长与改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选择了“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这一经济战略模式是一种“为了在资金稀缺的条件下实现资金密集型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目标,以扭曲产品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宏观政策环境、高度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以及没有自主权的微观经营机制为特征的三位一体模式”。(林毅夫等,1999)重工业化与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转引自:魏立华等,2006)为了把我国尽快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建设成为一个先进的工业国,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党和国家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党中央和毛泽东通过对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工业化的道路进行比较,特别是对我国的经济、政治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诸多方面因素的反复权衡之后,决定把优先发展重工业作为我国工业化的发展战略。比如,在我国“一五”计划中,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工业的占总量的582%,而其中用于重工业的投资又占工业投资的888%。根据“一五”计划指标,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47%,但其中重工业产值则平均每年增长178%。(顾龙生,1999)1953年开始,在苏联的经济和技术援助下,中国围绕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建立。这个时期奠定了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中国城市发展建设的基础和格局。在美苏对峙的冷战环境下,中苏签订了《中苏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苏联利用其提供的3亿美元贷款中的一部分向中国提供50个大型工程项目,帮助中国恢复和建造最重要的经济部门。
“一五”计划期间,值得一提的是“156项工程”对中国城市发展的建设的影响。“156项工程”是中苏经过多次商讨才确定下来的苏联援建中国的大型建设项目。在这些工程项目中基础设施和重工业项目占了大多数,项目相当一部分在中西部地区建成,这对于合理调整我国工业布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经济建设是围绕“156项工程”进行的,在一定程度上,“156项工程”奠定了新中国工业的基础。
“156项”重点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近千个工业建设项目,不仅改变了旧中国工业布局不合理的状况,而且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在旧中国,工业设施的70%集中在沿海一带,有限的内地工业也主要集中在少数大城市。占全国土地面积1/3的大西北,1949年工业产值仅占全国的2%,近百年来始终没有工业基点。微弱的工业过于集中于东部沿海一带,不仅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国家的经济安全也极为不利。因此在制定“一五”计划时,国家非常强调工业区的分布应有利于国防和长期建设。为了改变既有状况,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中国政府把苏联援建的156项工程和其他限额以上项目中的大部分都摆在了工业基础相对薄弱的内地。考虑到资源等因素,国家将钢铁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化工企业等,都选在矿产资源丰富及能源供应充足的中西部地区;将机械加工企业,布局在原材料生产基地附近。在投入施工的150个项目中,民用企业达106个,除50个布置在东北地区外,其余绝大多数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其中,中部地区29个,西部地区21个;44个国防企业,除部分造船厂摆在海边外,布置在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有35个。150个项目实际完成投资1961亿元,其中东北占实际投资额的443%,其余资金大部分都投到了中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占329%,西部地区占20%。(陆大道,1990)106项民用企业在西部地区建设的21个项目中,由于每一个重点建设项目还需要安排配套项目,因此,“一五”时期对西部地区形成第一次大规模投资,极大地改变了西部地区的落后面貌,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城市化进程。
此外,在国家制定的“一五”计划中,国家还扩建和新建了8个重工业城市,其中包括以钢铁工业和机器制造工业为中心的北京、武汉、包头3个区域;以电器、纺织和精密仪器制造工业为中心的西安、兰州区域;以煤矿和采矿机械制造为中心的大同、洛阳区域;以机器制造工业为中心的成都区域;还有原本的东北老工业区,长春、吉林和沈阳等城市。
城市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客观上孕育了一种特殊的社会空间秩序。其结果是郊外新建“工厂—工人区”或单位制工矿企业住宅区的社会地位上升,尤其是国有大中型工矿企业;旧城原商业服务业集中区衰落;而“人民公社化”了的农村和农民则沦为城市工业的原材料来源地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地;而为了集中高效地制定各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政府权力部门倾向于集中布局。
(重)工业优先发展条件下的城市社会空间分异(魏立华等,2006:15)有研究发现,新中国成立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广州市城市社会空间就遵循这种(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逻辑,依据社会地位的高低形成“政府权力部门集中区—郊外国有大中型工矿企业—旧城区商住混杂区—外围农村”的社会空间序列。(魏立华等,2006:16)尽管海珠区康乐村、天河区石牌等地承继历史,分布有若干大学,而成为知识分子住宅区,但鉴于过分强调物质生产,知识不被人尊重,工人(甚至农民)社会地位高于知识分子,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上山下乡”接受工农再教育成为这一阶段知识分子的主题。城市(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所导致的产业与行业歧视与保护是导致中国社会主义城市社会空间分异的逻辑起点,这一时期的社会分层机制更多地受制于以城市为主的(重)工业化进程,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城市化进程。此外,(重)工业优先发展的产业政策反映在城市政策上,就是“变消费性城市为生产性城市”,并且要求人人都劳动,户户无闲人(华伟,2000),从而将社会全体人员都纳入单位制或街道社区体系内,形成“单位城市”。
四、单位制、街居制与城市社会管理秩序的重塑如一些学者所言,单位社会是中国1949年以来在城市中建立起来的一套城市制度,既是城市社会的组织方式,也是城市空间组成的基本要素,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代城市体系”(董卫,1996),奠定了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城市制度变革和城市建设的底色。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国家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将传统的消费性城市彻底改造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城市,或者说,将城市确定为“生产地而非异质人口居住地”(Wu,2003)。在激进革命原则的指导下,党试图在旧社会的废墟上建立一个前所未有的新世界。国家试图通过创建一种“新居住单元”(New Unit of Settlement),将生产和生活融为一体,使其成为一种社会性的城市聚落,并以此构成未来社会的制度基础。从形式上看,这种“新居住单元”包括公社化的子女抚养教育、就业、赡养等一系列的机构和服务设施,这种社会制度即学者所指称的“单位制”。这种单位化思想对我国城市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Gutnov,etc.,1968,转引自魏立华等,2006:1314)。
实质上,单位是以地理空间为基础的,而“地域性”是其“社会性”的基础。一定的地域空间是单位最主要的特征和要素。“单位办社会”也促使单位多占地、占好地。在某种程度上说,对于优质区位的争夺便成为单位的重要目的。新中国成立后,城市百废待兴,急需建立大量机构来恢复并组织生产建设,但又缺乏有力的规划、法规政策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城内有空就挤,遍地开花,城外各占一方,互不配合。总体上,城市空间规划服从于经济计划,尤其是钢铁、机械、化工等“条”状部门的约束,“规划其实就是政府计划在土地上的投影”(周劲,2004)。“由于建设计划是按‘条条’下达,各单位分别进行建设,很难有计划地、成街成片地进行建设,许多单位总想自成格局,造成一些地区建设布局的不合理,不少单位圈了很大的地盘却短期内又不搞建设。”每个单位都想占据上风上水的地块,用围墙把自己围起来,大院自成小天下。以行政机关云集的北京市为例,“城外西郊,大幅土地一下子被部队分完了,形成一个个大院,如海军大院、空军大院等”;形成了“谁盖楼中央就拨钱,谁就跑马占地”的现象(王军,2003)。
单位还是城市资源分配和调控的组织,是基本的社会调控单位和资源分配单位。政府通过单位实现其社会资源的提取和分配。这种分配关系导致了一种特殊的依附链条: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依附于国家。单位的属性折射出乃至等同于其职工的属性,如国有企业的职工福利远优于集体企业职工。由于“改革前,城市居民大多被纳入行政化或准行政化的单位之中,而统揽全部社会资源的政府(或国家)则依据各单位的性质和规模进行有计划的资源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居民生活对单位的依附性很强,任何个人一旦离开单位组织,就如同沙滩枯鱼,虽说枯鱼之间的相濡以沫尚能苟延,但终究活不长久”(费孝通,2000)。在这个意义上,“单位作为其成员的社会生活场所的意义,日益超过了它作为劳动组织或工作组织的意义;单位为其成员提供福利的意义,日益超过了它的社会专业分工的意义”(李路路、李汉林,2000)。
与单位制并存的城市基层管理制度是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制度架构,简称“街居制”。1947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石家庄建立了其第一个城市政权,并采用市、区、街三级政府的体制。然而,这种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长期农村政权工作的色彩,并不适用于城市。后来以沈阳接管为开端的军管会模式成为政权过渡时期行之有效的城市管理机制。城市军管会有两大特点:首先,军管的目的是建立政权,保持长久的统治,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城市管理职能和治理经验上的过渡;其次,军管过程充分利用了党的组织上的优势,比如在接收前就通过党的干部培训体系,专门培训了大量的接收干部,通过建立各界代表会、工会、学生会和青年团,共产党长期磨炼出来的组织结构得以渗透到城市社会的各个层面,而这为以后社会主义改造和基层政权建设打下了重要基础。(叶涯剑、张光海,2010:33)对于新政权而言,城市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建立基层管理组织。几经调整后,中央政府于1950年发布《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以法律形式确定区级政府的设置,使大城市的区政府具备了一个政府机构的完整职能,并沿用至今。但是,区下属的基层管理机构却经历了较大的波动。例如,街道最早被作为基层政权机构,这种定位及基层治理体制缺陷明显,它使得城市管理分块太碎,管理层级太多,政策执行效果差,市政混乱。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确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1955年全国各个城市都设立了街道办。“大跃进”时期街道办被城市人民公社取代,1962年后又恢复。“文化大革命”时期街道办被改名为街道革命委员会,主要担负“阶级斗争”和“群众专政”工作。直到1979年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80年重新公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才再次明确街道办是市或区政府的派出机构。
与街道办差不多同时诞生的城市居民委员会,首先是作为保甲组织的替代设置出现的。1952年开展的城市民主建政运动在街道以下设立了居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其主要的工作职责是宣传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法规,收集居民意见和要求,进行公共卫生、公共事业、优抚救济等工作,后来还增加了治安保卫和人民调解,具备了“准警察”和“准法院”的职能。1954年经由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居委会的性质是“群众自治性居民组织”,其任务是办理居民公共福利事项,向政府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动员居民遵守政府政策和法律,领导群众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纠纷。
街居制度奠定了此后几十年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的基本框架,通过党务和政务两套系统的领导,基层管理机构完全实现了把分散的群众转化为高度组织化群体的目标。尽管居委会的工作主要是政治性的,但其作用对象却仅限于微观层面即居民的日常生活。例如“大跃进”时期上海的居委会大搞居办经济,如小加工厂、食堂、托儿所、图书馆等,此类功能相当强大。1958到1959年,上海的里弄生产组织有4600多个,解决了大量里弄居民的生活与工作。数据显示,在这些里弄组织中,参加就业的人数为104270人,食堂搭伙人数为441860人,托儿所照顾小孩数为224043人,民办小学学生137554人。(高民政、郭圣莉,2002)在全能国家时期,尽管居委会在法律上被定义为自治性组织,但居委会总体上更多地体现出行政化的色彩,尤其是1960年街道办转型为人民公社之后,街道几乎成了基层政权,居委会也就成为与单位制并存的街居体制中的重要的行政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