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小农经济后,迅猛地扎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然后又采取了与东欧国家不同的转型措施快速回到市场经济。由于中国制度的特殊性,许多西方长期发展得出的理论及实证结果在中国可能不适用。即使可能适用,也得按中国的特殊国情作大幅度的修改。因此,要研究中国问题一定要从制度分析入手(蔡祥等,2003)。鉴于此,专列一章就本书主题所涉及的产品市场竞争、公司治理、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资等方面的中国特色进行分析。
要研究产品市场竞争,必须要了解企业所处地区或国家的市场化进程以及产品市场竞争的特征。与东欧国家实行的“休克疗法”不同,中国的改革采取了渐进式地引入市场竞争与激励的策略。因此,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和产品市场竞争的特征既不同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同于其他转型经济国家。
3.1.1 中国的市场化进程
尽管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历史并不长,但只有理清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脉络,才能全面把握转轨时期中国产品市场竞争的特点,从而才能正确理解产品市场竞争的经济后果。从市场化进程分析,中国经济运行体制的转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78~1992年市场化改革的探索阶段;1992~2000年市场化体制初步建立阶段;2000年至今为市场化体制的完善阶段。在不同的市场化阶段,产品市场竞争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一般不准进入市场,要由物资部门统一分配;消费资料绝大部分由国营商业部门统购包销,生产企业同市场隔绝;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价格均由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统一定价。因此,所谓“企业”实际上只是一个进行成本核算的生产车间。由于产品市场、要素市场都不存在,企业不必考虑市场供求,因而也就无所谓市场竞争。尽管这一期间不存在市场竞争,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所实施的战略和政策对于改革开放以后的产品市场竞争有着重要的影响。出于国家宏观战略的需要,国家投资建设了一大批规模较大的骨干企业,提高了重要行业的集中度。20世纪70年代初中央强调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各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工业自成体系,一大批小规模项目的重复建设又导致工业行业集中度下降。因此,改革开放前中国工业的市场结构呈现出部分行业集中度过高,部分行业集中度很低的特征。
1.市场化体制的探索阶段(1978~1992年)
始于1978年的中国经济改革采取了与苏联、东欧国家“休克疗法”完全不同的渐进式改革战略,其主要措施是,在此前几乎与市场隔绝的国有部门渐进式引入竞争:(1)实行“价格双轨制”,即同一产品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定价,计划外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制度。这一制度一方面产生了为国有企业提供价格信号的市场;另一方面又避免了价格完全放开可能带来的价格大幅度波动的风险。(2)在全国企业推广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实行利润留成的改革措施,同时将部分国有企业控制权逐步从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政府。这些措施增强了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在一定程度上硬化了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因为地方政府的财政资源更为有限,有更强的动机去确保其所控制的国有企业更为有效,以减少利用财政资金弥补企业亏损。此外,放权还产生了多种所有权,这使得生产者之间的合谋更为困难,从而有利于市场竞争。(3)通过采取鼓励发展乡镇企业、“军转民”以及引进外资等措施促进新企业的进入。乡镇企业数量由1978年的152万家上升至1990年的1850万家,它们成为最具活力的市场参与者,不仅与其他乡镇企业竞争,还可以与国有企业竞争。1979~1984年累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30.6亿美元,而至1990年这一数据已达到189.79亿美元。同时国有企业也在政府扩大企业自主权等一系列政策下逐步脱离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参与和适应与非国有企业主体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
国有企业的继续存在与乡镇企业的大幅增加使得各行业的企业数量迅速增加。1979~1985年间,中国工业企业数量由34.84万个上升至46.32万个,以数量竞争为主的竞争格局迅速形成,许多制造行业的集中度在不断下降(唐要家,2005)。
2.市场化体制的初步建立阶段(1992~2000年)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中共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这一期间除继续执行探索阶段促进新企业进入的政策以外,还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大存量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以增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1)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如投资决策权;(2)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体系;(3)“抓大放小”,即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关系国家命脉、体现国家经济实力的1000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通过兼并、租赁、承包、出售或破产等方式“开放搞活”一般国有中小型企业。此外,国家继续采取强化市场竞争的措施:一是针对引入竞争后出现的假冒、虚假广告宣传、窃取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和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将垄断性企业改组为竞争型企业,并逐步对一些大型垄断行业,如电信、石油、铁路、电力等,进行分拆改组,引入竞争。
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使得这一期间中国产品市场竞争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在20世纪80年代保持高集中度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呈明显的下降趋势。这些行业主要是冶金、石化等重化行业和电力、自来水等自然垄断行业,其中电力、石油加工、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化纤制造业等行业的集中度在整个90年代都下降了10个百分点以上。第二,在整个80年代被许多学者批评为“逆集中化”的大部分竞争性制造行业的集中度明显上升,体现出明显的竞争推动市场集中的现象。这种变化说明,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高效率的优势企业逐步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并得以迅速成长,而小规模、低效率的企业则逐步退出。
3.市场化体制的完善阶段(2000年以后)
2000年以后,中国经济的转轨出现了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经济快速增长,2000~2006年间GDP年均增长率为9.5%;二是大多数商品市场供求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短缺现象已基本消失,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越来越突出;三是经济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2000年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已达43.9%,世界经济的波动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冲击越来越大。进入21世纪以来,对中国产品市场竞争带来(或即将带来)重大且深远影响的事件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国为加入WTO而作出的承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开放市场,包括商品市场和服务市场;二是按WTO规则修订中国的相关制度。总体而言,随着境外厂商的产品和服务更多地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也将愈加激烈,但不同产业所受到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那些开放比较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如轻纺工业、家电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国内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中度,加入WTO后的关税调整幅度不大,中国企业可以更自由地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进行国际性生产和销售,有望在更大的市场上获得新的发展;对于那些受政府保护程度较高、行政垄断较强、竞争力较弱的产业领域,如汽车工业、石化工业以及电信、航空、电力等基础领域,市场化程度低,入世将对这些行业的市场竞争带来更显著的影响。
作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组成中国竞争政策的基本框架,形成中国的市场竞争规则,为企业间公平、自由竞争提供法律保障和有序的竞争环境,因而预期将对中国各行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尤其是对电信、烟草、铁路、电力等垄断行业产生重要的影响。
3.1.2 中国产品市场竞争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化进程使中国的产品市场竞争呈现出以下两大特征:(1)行业集中度水平较低,产品市场竞争激烈;(2)过度竞争与竞争不足并存。
1.行业集中度水平较低,产品市场竞争激烈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市场供求关系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中国经济从改革开放前的以供给为导向的“短缺经济”转向以需求为导向的经济。当前中国多数商品处于供求基本平衡或供过于求的状态,在产品市场竞争方面,除了少数垄断性行业竞争程度较低外,大部分商品市场竞争激烈。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工业行业呈现出集中度水平较低、产业分散化的特征。中国制造业集中率大体只相当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产业分散化使得中国一些产业因达不到最小有效经济规模而处于规模不经济状态,如在机电行业中,达到适度规模生产的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4.5%,达到适度规模的产品只占总产量的50%。同时在集中度过低的行业中,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企业间产品差异化程度低,加之缺乏正常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容易引发恶性价格战及其他不正常的竞争行为。
2.过度竞争与竞争不足并存
(1)过度竞争。过度竞争行业的市场结构特征是低集中度、持续性过度供给、生产能力过剩和经济绩效较差(Bain,1959)。从理论上讲,造成过度竞争的根本原因是一方面过度进入,另一方面又存在退出障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可以完全自主且理性地决定是否进入或退出某一产业,因而出现过度竞争的可能性较小。然而,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则存在着多种诱发过度竞争的因素:①低进入壁垒和高退出壁垒并存。一方面,行政保护的存在扫除了企业进入市场在资金、技术、销售等方面的障碍,使进入壁垒失效,企业过度进入;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制度性退出障碍、资源枯竭型产业援助机制的缺失和地方政府行政性退出障碍的存在却使一些长期亏损的企业仍无法退出,比如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沉重以致无法全身而退,资源枯竭型产业单纯依靠企业进行产业转型和退出难以实现,企业退出对地方政府政绩、社会稳定的影响等(于立和吴绪亮,2007)。②产品差异化程度低。由于中国不少企业基础研究薄弱、研发费用投入不足,创新能力低下,因此,企业只能在产量和价格方面进行竞争,竞争方式单一、竞争面狭窄。③国有企业经营者权利与责任不对等。经营者尽管享有相当的控制权收益和事实上的利润索取权,但没有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经营者的这种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使其有可能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制定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从而导致过度竞争的出现(张维迎和马捷,1999)。
尽管理论分析表明中国部分行业存在过度竞争的可能性,但由于不存在一个各国通用的、客观的过度竞争的衡量标准,因此,很难具体地界定某一行业是否处于过度竞争状态。对于一些学者提出的关于汽车、制药、煤炭和纺织等行业过度竞争的结论,于立和吴绪亮(2007)不以为然,他们从结构、行为、绩效与政策等方面对过度竞争进行分析后指出,这些研究结论多是似是而非的政策性议论,而不是严格规范的经济学(特别是产业经济学)分析。
(2)竞争不足。除过度竞争以外,中国产业中还存在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等竞争不足的现象。
行政垄断是中国转型时期特有的现象,即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利,对经济活动进行排他性控制、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地区行政垄断和部门(行业)行政垄断两个方面。地区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的行为。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2003年联合发起了一项关于地方保护的综合性调查,调查结果表明:①地方政府保护程度最严重的行业是烟草和饮料,其次是交通设备、农业、食品、公用设施、石油加工、文化、教育和健康、医药和电子设备;②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依次为:对销售数量的直接控制,价格限制和地方补贴,工商质检等方面的歧视,阻止外地产品进入的非正式的无形限制,对外来企业原材料的投入、劳动力市场、投融资以及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干预。部门(行业)垄断是指经济生活中的某些部门利用本部门的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控制市场,独占经营,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与地区行政垄断类似,目的都是要剥夺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机会,致使竞争不公与无序。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资源稀缺性、沉淀成本等“自然”的技术和经济原因而形成的垄断。中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主要集中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如水、电、煤气和热力的生产与供应,电信、交通运输、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等。20世纪90年代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拉开了序幕,到目前为止,石化、电信、电力、民航、铁路、邮政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改革。经过分拆重组,除了石化、邮政、铁路行业外,中国电信、民航运输、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在形式上都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建立了多家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企业运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