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竞争理论及其发展
竞争是人类乃至生物界的普遍现象。在经济学中对竞争规律进行完整系统阐述的理论可以以熊彼特提出的动态竞争理论为界分为传统竞争理论和现代竞争理论。二者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在动态环境下研究竞争的,而前者是从静态角度分析竞争的。现代竞争理论各流派的主要观点有:(1)有效竞争理论认为,竞争是一个由“突进行动”(先锋企业创新)和“追踪反应”(其他企业模仿)两个阶段构成的一个无止境地循环交替的动态过程。(2)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认为,不同的市场结构(S)会导致不同的市场行为(C)进而影响市场绩效(P)。(3)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一个没有国家干预的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市场竞争的作用就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提高生产效率。(4)新奥地利学派认为,企业规模是由市场过程决定的,垄断大企业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而留下的有效率的企业。(5)可竞争市场理论指出,除实际的竞争外,潜在竞争也会对市场内的企业决策产生影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取代实际的竞争。(6)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垄断企业并不一定是效率的代表,应该把非效率的垄断大企业分割,分割后诞生的新企业互相竞争,促进组织创新,会形成更为有效率的企业组织。
尽管上述理论并未分析竞争对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但它们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前提。只有承认竞争是不完全的、动态的、对企业行为和效率有影响的过程,关于产品市场竞争对企业非效率投资影响的研究才能得以进行。
新竞争理论是受到契约理论和激励理论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现代竞争理论的一个分支,它主要是在委托—代理的框架下分析竞争对企业内部效率的激励作用。这与建立在所有权同质假设基础上,重点关注市场竞争资源配置效应的其他竞争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新竞争理论认为,企业内部激励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信息不对称,竞争的主要作用就是降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问题。
2.2.2 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
产品市场竞争是重要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之一,它与内部治理机制一样具有重要的治理作用。本小节将分别回顾竞争降低代理成本以及竞争与公司治理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的相互关系的理论和经验证据。
1.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理论分析
现有文献研究了竞争对经理人行为的监督作用以及竞争与公司治理在监督经理人行为、降低代理成本方面的相互关系。
(1)产品市场竞争与经理人行为。竞争对企业成本或技术效率的影响虽然早已为众多的经济学文献所证实,但其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作用则是最近几十年才引起人们的关注。尤其是最近20余年中,有许多文献建立了正式模型来讨论竞争与经理人行为的相互关系。根据其对竞争与垄断差异假设的不同,菲和哈德洛克(Fee&Hadlock,2000)将这些理论总结为以下四个假说:信息假说(information hypothesis)、管理技术假说(managerial technology hypothesis)、清算威胁假说(threat of liquidation hypothesis)和利润最大化假说(profit maximization hypothesis)。支持信息假说的学者认为,竞争之所以能够对经理人员的“懈怠”行为进行监督,在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能够提供有关经理人员业绩的可靠信息(Holmstrom,1982)。管理技术假说认为,在竞争程度不同的市场环境中,经理人员的努力程度(包括经营能力)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存在很大差异(Hermalin,1992),经理人员的能力在充分竞争的企业比垄断企业内更为重要。因此,即使没有破产清算的危险,充分竞争行业内的经理人员也会受到更多的解雇威胁。
清算威胁假说认为,相对于竞争不充分的市场来说,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更容易迫使经营不善的企业被清算或者被兼并,而经理往往会在企业被兼并或者被清算后丢掉工作。因此,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经理人员的不努力更容易导致其效用遭受损失。为避免可能的效用损失,经理人员会加强自我约束,减少代理商品的消费。施密特(Schmidt,1997)对竞争的清算威胁效应进行了数理论证。他的模型包括四个时间段。首先,股东向企业经理提供一份契约,经理然后决定将付出的努力水平。此后,关于企业边际成本(可能高也可能低)以及影响企业利润的外生随机变量的信息便为股东所知。股东利用这些信息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清算。如果股东决定清算企业,则经理将失去工作,不得不另谋职业。施密特假定,清算将给经理带来一个寻找新工作的成本L。如果企业继续经营,经理的效用为w-g(e);如果企业被清算,经理的效用为w-g(e)-L。其中,w为经理的货币性薪酬,e为经理人的努力水平,g(e)为经理人付出努力给他带来的负效用。企业在时间3作出生产或定价决策,在时间4实现均衡利润。
施密特假定清算概率ρ取决于利润实现情况,而实现的利润与竞争程度严格负相关,即竞争越激烈,企业被清算的概率越高。施密特证明了唯一的最优契约就是:
wlg′()——ρL(2-4)
wh0(2-5)
其中,为最优努力水平,wl和wh分别为边际成本为低和高时股东向经理人支付的报酬。
根据式(2-4)可知,竞争越激烈,清算概率越高,则股东可以以较低的薪酬支付促使经理付出最优的努力水平。这就是产品市场竞争的清算威胁效应。
除竞争的清算威胁效应外,施密特(1997)的模型还分析了竞争影响经理人努力水平的另一效应——降低成本的价值效应(value of cost reduction effect)。如果激烈的竞争提高了经理降低成本行为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则经理人的努力水平越高,获得的超额利润就越多。因此,激烈的竞争将促使经理更努力地工作。如果激烈的竞争降低了超额利润,则清算威胁效应加剧,而降低成本的价值效应下降,二者作用的方向相反。因此,竞争对经理人努力的均衡影响就是不明确的。
(2)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互补还是替代?竞争与公司治理被认为均有抑制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那么,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替代还是互补?替代效应意味着,公司治理弱时,竞争作为约束机制可以替代公司治理机制起到抑制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相反,如果公司治理能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竞争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互补效应则意味着,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将被市场竞争加强,反之也成立。换句话说,如果竞争和公司治理是互补的,二者必须共同作用才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在内部治理机制弱化的企业中,单纯依靠产品市场竞争不足以抑制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现有理论研究未就二者的关系得到一致的结论:阿吉翁和豪伊特(Aghion&Howitt,1997)、阿吉翁等(1999)提出了一个模型,在该模型中竞争是良好公司治理的替代;相反,霍尔姆斯特伦和米尔格龙(Holmstrom&Milgrom,1994)分析了多任务的委托代理框架下各种激励机制是互补的,梅耶(Mayer,1997)认为公司治理的形式和最优公司治理机制形成的速度都受到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影响,他还特别指出,最成功的公司治理制度可能是将内部机制与产品市场竞争结合起来的制度。
2.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经验证据
相关的实证研究主要围绕产品市场竞争对代理成本的影响以及竞争与公司治理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的相互关系展开。
(1)产品市场竞争与代理成本。对于菲和哈德洛克(2000)总结的产品市场竞争影响经理人行为的三个假说,均有学者进行实证检验。德丰和帕克(Defond&Park,1999)发现了支持竞争的信息假说的证据:在高度竞争的行业中,所有者通过相对业绩评价(RPE)的使用能更好地识别经理人的真实努力水平,因而CEO离职比在低竞争的行业中更频繁。菲和哈德洛克(2000)在考察了1950~1993年间美国50个大城市的报业管理层变更事件后得出结论:竞争性市场比垄断市场表现出更大的管理层变更率,且这一相关关系主要源于竞争的清算威胁效应。桑塔洛(Santalo,2002)的研究发现,与任期较短的经理相比,竞争对手较多的企业给予其任期较长的经理更少的金钱激励,这是因为任期长的经理在企业被清算后的效用损失更大。因此,即使给予经理较少的激励,竞争带来的清算威胁也会促使经理更加努力地工作。如果经理人薪酬与其能力相关的话,则竞争程度与薪酬—绩效敏感性正相关的经验证据(如Cu-at&Guadalupe,20042005)也可用于支持管理层能力假说。
关于产品市场竞争经济后果的实证研究更多地集中于竞争对企业效率的影响,竞争可以提高企业效率这一结论已经得到许多经验证据的支持(如Grosfeld&Tressel,2002Januszewski et al。,2002Koke&Renneboog,2005Nickell,1996),但由于竞争可能通过改善公司治理水平、降低代理成本和激励创新等多个渠道提高企业效率,因此,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意味着竞争的代理效应所致。如果能将竞争的代理效应与影响企业效率的其他因素分离出来,则可作为竞争影响代理成本的直接证据。格里菲斯(Griffith,2001)以及巴格斯和德·贝蒂尼(Baggs&De Bettignies,2007)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格里菲斯利用英国1980~1996年间制造企业的面板数据,以欧盟单一市场法案(SMP)的实施作为产品市场竞争变化的工具变量。他的研究发现,竞争的加剧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高,SMP实施后存在代理问题(集团或管理层主导型)的企业的效率有所提高,但无代理问题(独资或企业家型)企业的效率没有提高。巴格斯和德·贝蒂尼(2007)使用加拿大“岗位和雇员调查”(workplace&employee survey)数据进行研究后发现,竞争的直接压力效应存在于所有企业中,而竞争的代理效应则仅存在于有代理问题(员工人数多于1人)的企业中。这些研究均表明,产品市场竞争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有着显著的作用。
(2)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互补还是替代?就竞争与公司治理在减少代理成本、改善公司绩效中是替代还是互补的关系,现有文献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样本,检验了竞争与股权结构、董事会、经理层激励等多个治理机制的相互关系,但与理论研究一样,未能获得一致的结论。
①竞争与股权结构。科克和伦尼布格(Koke&Renneboog,2005)比较了英、德两国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股权结构在影响公司生产率增长方面的相互关系后发现了竞争与股权结构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在英国,弱产品市场竞争对股权分散的盈利企业的生产率增长存在消极影响,大股东的存在减少了这一消极影响,但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大股东控制对于企业的生产率增长没有影响;在德国,控股股东为银行、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弱产品市场竞争对企业生产率增长的负面影响。但雅努舍夫斯基等(Januszewski et al。,2002)对德国企业的研究则发现竞争与股权结构为互补而非替代的关系:存在强终极所有者的情况下,竞争对生产率增长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加强;如果竞争更激烈,政府控制的企业将有着更高的生产率增长。
②竞争与董事会治理。仅发现两篇相关的文献,尽管如此,他们的实证发现也完全对立。兰多和延森(Randoy&Jenssen,2004)对瑞典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董事会的独立性降低了高度竞争行业的公司绩效,但加强了竞争较弱行业的公司绩效。他们据此推断:来自产品市场和独立董事的“双剂量”监督对于公司而言是“好事嫌多了”,过于严厉的监督会导致经理的疏懒,从而对公司绩效存在负面影响。而博泽克(Bozec,2005)对25家加拿大国有上市公司的研究则发现,仅在企业面临市场竞争时,董事会—绩效的正相关关系才成立。他因此得出结论:要让董事会有效,就应该让企业暴露在竞争的环境之中。
③竞争与经理人薪酬激励。从搜索到的文献来看,除桑塔洛(2002)以外,其余学者均发现竞争与经理人薪酬激励互补的证据。桑塔洛对加拿大小企业的研究发现,存在较多竞争对手的企业更不可能给予其经理金钱激励,即使给予,其激励力度也更小。
尽管库尼亚特和瓜达卢佩(Cu-at&Guadalupe,20042005)和拜尼娜等(Beinera et al。,2005)的研究都发现竞争与经理人薪酬激励之间为互补的关系,但他们的研究各有特色。针对一些竞争变量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库尼亚特和瓜达卢佩(2004)以美国金融业在20世纪90年代两次放松管制事件作为竞争的准自然实验,研究了这两次事件对1992~2002年间6202位美国金融业经理薪酬激励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发现,随着管制被放宽(竞争加剧),经理的总报酬增加了,报酬中固定部分下降而变动部分上升了,薪酬绩效敏感性也增加了。这些结果表明,随着竞争加剧,银行等金融公司为改善公司绩效加大了对经理的薪酬激励力度。他们在随后的研究(Cu-at&Guadalupe,2005)中以1996年的英镑意外大幅升值为竞争程度增加的准自然实验,研究了英镑意外升值对1992~2000年间22183家英国制造企业经理薪酬激励计划的影响,结果发现,竞争程度的加剧提高了经理薪酬业绩的敏感性。拜尼娜等(2005)则采用了联立方程组控制了竞争、经理薪酬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内生性问题,以2002年156家瑞士企业为样本的研究发现,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加大对其经理人的激励力度(股权激励与现金激励之比),而且在高度竞争环境中经营的企业,这一积极的影响更强烈。
卡鲁娜(Karuna,2007)认为,由于行业集中度可能是产品市场竞争的一个糟糕的替代变量,因此对于以前以集中度衡量竞争程度与经理层激励的研究结果要慎重解释。他在研究时除行业集中度以外,还选用了产品替代性、市场规模、进入成本作为产品市场竞争的替代变量,以1992~2003年间1579家美国企业为样本的研究发现,经理薪酬绩效敏感性与产品替代性和市场规模正相关,与进入成本负相关,但与行业集中度的关系不明确。这表明除行业集中度外,以前三者衡量的竞争均与经理层激励互相加强。
3.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中国的研究
由于“中国企业改革的整体策略可以描述为鼓励产品市场竞争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策略”(Bolton,1995:P。2),因而有不少学者对于这两个策略在改善企业绩效方面的相互关系感兴趣,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
(1)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中国的理论研究。改革开放后,为了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绩效,中国政府采取了引入竞争、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等措施。但是,与其他转型经济国家一样,中国也存在着关于竞争和所有权在决定企业业绩中何者为主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产权改革是提高国有企业绩效的关键(张维迎,1995)。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效率不高的根源在于不公平竞争条件下形成的企业预算软约束,国企改革的关键在于为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林毅夫等,1997)。超产权理论则是在传统产权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将竞争与产权结合起来分析企业激励机制的理论。刘芍佳和李骥(1998)利用超产权理论分析了产权、竞争、治理机制与绩效的关系。他们认为,产权只是改变了企业的激励机制,但这种改变并不能保证企业绩效一定会提高。产权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激励经营者增加努力与投入的作用,竞争才是企业治理机制往效益方面改善的根本保证。竞争会迫使企业改善治理机制,提高效率。产权变换并不等于治理机制一定会改善,竞争才是保证治理机制的先决条件。竞争并不能保证每家企业都能生存,但能保证最有效益的企业得到发展。
史学军(2001)通过建立一个两阶段对策模型证明了产品市场竞争与内部公司治理之间为互补的关系:由于监督的不完全性,企业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不可能由内部治理加以完全解决,而竞争可以发挥外部治理的功能,来解决企业内部的激励不相容问题;同时竞争要想发挥治理功能,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否则,竞争将成为恶性竞争,并不能解决激励不相容问题,从而不能发挥治理功能。
(2)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中国的经验研究。根据前述产品市场竞争相关的理论研究可知,竞争对经理人行为、代理成本、企业效率都可能产生影响。中国学者在这三个方面均进行了实证检验。蒋荣和陈丽蓉(2007)实证考察了竞争对高管变更的影响,总体上没有发现CEO变更与行业赫芬德尔指数(HHI)之间的显著负相关,只在低竞争行业中发现CEO变更与HHI的显著负相关关系。李寿喜(2007)通过对国家统计局2000~2004年的电子和电器产业数据库中数万家企业的研究后得出结论:“随着竞争程度的提高,各类产权企业的代理成本均呈现下降趋势,其代理效率呈现提高趋势”。
竞争和公司治理在影响中国企业效率方面的关系是互补还是替代?与国外的研究一样,这两方面的经验证据都已被发现。施东晖(2003)的研究发现竞争与股权集中度之间的互补关系。他以主营业务利润率衡量产品市场竞争程度,在实证考察了1998~2000年间342家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产出增长率之间的关系后发现: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产出增长率之间存在U形关系;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对公司产出增长率具有正向影响,而且这种正向影响只有在股权分散和股权高度集中的企业中才较为显著。唐要家(2005)以“所有权结构、市场结构(SS)——企业行为(C)——经济绩效(P)”为分析框架的研究发现,市场竞争只有在和所有权结合时才会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充分的竞争和有效的所有权结构的结合对促进生产率的提高是有积极意义的,竞争和无效的所有权组合并不会促进生产率的提高,反而会恶化经济效率。因此,他认为,市场竞争和所有权结构之间是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牛建波和李胜楠(2005)则发现了竞争与分散和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治理以及经理人薪酬等多个内部治理机制之间的互补关系。徐向艺等(2007)的研究也发现竞争与公司高管薪酬之间的互补关系。
与上述研究发现的互补关系不同,胡一帆等(2005)的研究发现了竞争与所有权之间的替代关系。他们采用世界银行对中国700多家公司的调查数据分析了竞争、产权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①当分别对各单个因素进行考察时,各因素都对样本公司绩效有积极的影响。然而,当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考察时,产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作用相对重要,而竞争效应则不显著;②在产权与公司治理以及产权与竞争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替代性;③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市场竞争对国有企业绩效的影响更大。
4.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研究述评
综上所述,已有文献从多方面研究了产品市场竞争的公司治理效应。然而,这一领域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尽管多数理论或实证研究表明,竞争可以改善企业效率,但关于竞争改善企业效率的具体机制尚不完全清楚(Griffith,2001)。竞争具体通过哪些路径影响企业效率,其中哪条路径是最主要的,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其次,已有的关于竞争与公司治理相互关系的研究大多基于二者对企业效率或绩效的影响,缺乏基于代理成本的研究。由于代理成本只是影响企业效率的众多因素之一,因此代理成本与企业效率并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虽然一些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竞争和公司治理各自都可以降低代理成本,但关于二者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的共同作用则尚无相应的证据。
最后,尽管国外有少量学者发现公司治理内生于竞争的经验证据,然而,在国内虽有少数学者在研究公司治理与绩效关系时考虑了公司治理的内生性,但尚未发现有学者将产品市场竞争作为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加以研究。
2.2.3 产品市场竞争与信息不对称
1.产品市场竞争与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
在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无法直接观察到经理的努力程度,而经理自己却很清楚付出的努力水平。尽管股东可以观察到或证实经理的产出,但由于产出并非仅取决于经理的努力水平,而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而观察到的产出并不能代表经理的努力水平。因此,股东与经理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综合新竞争理论和信息披露理论的相关文献,可以得到竞争影响这一信息不对称的两条路径:(1)根据产品市场竞争的信息假说,同行业企业数量的增加有助于股东将影响产出水平的经理努力因素与其他因素分离开来,从而可以更准确地识别经理的努力水平;(2)根据信息披露理论的“专有成本”假说,面临不同竞争程度的企业经理将采取不同的披露策略,从而影响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1)产品市场竞争的信息假说。竞争是如何帮助股东将影响产出水平中的经理人不可控的因素分离出去,从而更准确地识别经理人的努力水平呢?学者们分别从显性激励契约和隐性激励契约两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霍尔姆斯特伦(1982)以及奈尔伯夫和斯蒂格利茨(Nalebuff&Stiglitz,1983)为代表的显性激励契约观点是,市场中竞争性企业数量的增加增强了经理之间绩效比较的可能性,即竞争的标尺效应(yardstick effect)。他们的分析显示,市场中的竞争企业越多,显性激励计划的激励强度就越大。这是因为竞争为相对业绩比较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相对业绩作为一个充足统计量可以大大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因此,竞争可以降低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以哈特(Hart,1983)和沙尔夫斯坦(Scharfstein,1988)等为代表的隐性激励契约观点是,在市场中,经理的努力和能力是不能够被观察到的,所有者只能观察到企业的产出,而产出受到外生市场波动的影响。如果市场中有许多企业,由于企业之间共同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则企业之间的业绩比较消除了市场波动的不确定性的影响,使所有者可以识别经理的努力和能力,从而降低了所有者与经理之间在后者努力水平方面的信息不对称。
总之,新竞争理论认为,企业数量的增加有利于股东通过与竞争对手业绩进行比较从而将影响所有企业产出的市场波动因素分离出去,更好地识别经理人的努力水平,降低经理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2)信息披露的“专有成本”假说。信息披露在降低经理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尽管企业通过披露更多的信息可以降低公司外部筹资成本,但企业的信息披露,特别是私人信息的披露是有代价的,即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利用企业向资本市场披露的信息调整其生产政策,进而对企业竞争优势带来损害。希利和帕利皮尤(Healy&Palepu,2001)将这一代价称为“专有成本”(proprietary cost),并将所有研究产品市场竞争对经理人自愿信息披露决策影响的理论概括为自愿信息披露动机的“专有成本”假说。
韦雷基亚(Verrecchia,1983)提出了一个研究专有成本与公司披露政策的经典模型。在公司经理以当前价值的最大化为目标,专有成本外生且固定的假设下,他的模型给出了披露的临界值,专有成本越高,该临界值就越大。质量高于披露临界值的企业会披露,低于临界值的企业则保持沉默。因此,韦雷基亚(1983)的模型证明了竞争所致的专有成本将使得企业更不愿意披露其私有信息。尽管这一模型为公司内生性信息披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视角,清晰地描述了专有成本与公司披露政策之间的联系,但该模型关于专有成本外生且固定的假设遭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哈耶斯和伦德霍尔姆(Hayes&Lundholm,1996)以及戴伊(Dye,2001)都认为专有成本与披露的内容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专有成本不是一个常量,将其作为常量进行分析是不符合市场实际的。戴伊(2001)还举例说明,在某种情况下,不披露信息也可能产生专有成本,而披露信息反而可以减少专有成本。
为了更好地考察专有成本与披露政策的关系,哈耶斯和伦德霍尔姆(1996)放松了固定专有成本的假定,把专有成本定义为内生的、可变的,同时仍然假定公司经理以当前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在他们的模型中,假定企业有两个分部(segment),竞争对手对分部披露的反应会降低企业的未来收益。他们证明了只有在企业的两个分部的业务活动有着类似的收益时,企业才会披露其分部数据。当企业两个分部的业务活动的未来收益存在较大差异时,企业将不会报告分部数据而只报告一个总体的数据以防止竞争对手识别出更有利的市场。如果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不披露的政策来保护其超额利润,则哈耶斯和伦德霍尔姆(1996)的模型预期,由于在竞争更弱的行业中更可能存在超额利润,因而这一行业中的企业将有着更低的披露水平。
其他一些理论模型也考察了竞争所致的专有成本对披露政策的影响,但未就竞争与披露政策之间的关系达成一致的意见。一些学者认为竞争的存在将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水平,如纽曼和桑星(Newman&Sansing,1993)的模型证明,在允许不诚实披露和不完整报告时,自愿披露会随专有成本的增加而增加。达热夫和斯托顿(Darrough&Stoughton,1990)认为,在竞争更激烈的行业中,在位企业会通过提供更富信息含量的披露来阻止潜在进入者的进入。而另外一些文章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如戴伊(1998)认为市场竞争水平越高,公司自愿披露水平就越低。
达热夫(1993)和萨德卡(Sadka,2005)的研究却表明企业的信息披露水平与产品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并非只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达热夫(1993)的模型表明企业披露私有信息的动机取决于企业面临的竞争性质是古诺竞争还是伯特兰竞争,以及企业的私有信息是关于需求的信息还是关于成本的信息。在观察到有关信息之后,在古诺/需求情况下,几乎所有私有信息都会被披露;而在伯特兰/成本情况下,在产品是良好替代时,却很少观察到披露。萨德卡(2005)使用一个古诺竞争模型证明了竞争程度(以企业数量衡量)是披露成本的重要影响因素:随着竞争程度的加剧,披露成本先是上升,然后开始下降,最后变得与竞争程度几乎平行。
综合产品市场竞争影响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文献可知,产品市场竞争有利于股东更准确地识别经理人的真实努力水平,但对面临不同竞争程度的企业的信息披露政策有着不明确的影响,因此,产品市场竞争对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影响方向也是不明确的。
2.产品市场竞争与信息不对称:经验证据
根据前述信息假说和专有成本假说,产品市场竞争主要是通过影响股东对经理真实努力水平的识别以及经理对披露政策的选择,进而影响企业信息不对称的。已有的实证研究也是从这两方面寻找相应的经验证据。
(1)产品市场竞争信息假说的经验证据。根据产品市场竞争的信息假说,竞争为相对业绩比较提供了更大的可能,而相对业绩的采用使股东能更好地识别经理人的努力水平,降低了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然而,关于产品市场竞争与相对业绩评价关系的经验文献非常少(唐要家,2005)。近期突出的经验研究是由金(1996)以及德丰和帕克(1999)作出的。金(1996)对相对业绩评价(RPE)在不同竞争程度行业对经理报酬影响的实证分析显示,RPE在一个更具竞争性的环境中更可能产生基于管理者共同面临的因素的相关信息。德丰和帕克(1999)通过对301家美国企业在1988~1992年间的离职情况来检验竞争、RPE和CEO离职的关系。他发现在高度竞争的行业中,RPE和CEO离职更具相关性,竞争提高了RPE的有用性。在高度竞争的行业中,所有者更能识别经理的努力状况,因而CEO离职比在低竞争的行业中更频繁。但阿加瓦尔和萨姆维克(1999)对美国企业CEO和非CEO的报酬进行考察后指出,企业间的战略互动导致竞争激烈行业中的企业更少在其经理激励契约中使用相对业绩评价。
(2)信息披露“专有成本”假说的经验证据。专有成本假说认为,产品市场竞争所致的专有成本是影响企业信息披露政策的重要因素。根据被解释变量(信息披露政策)的不同,检验专有成本假说的实证研究文献可以分为两大类:①竞争与分部信息披露决策;②竞争与信息披露评级。
①竞争与分部信息披露决策。分部信息是有关“企业从事不同种类的经营活动的信息和企业在不同的经济环境经营的信息”。与合并会计报表相比,分部报告提供的信息更有助于投资者掌握企业具体的经营情况和投资机会,但同时也更容易被竞争对手用于掠夺企业有利的投资机会,损害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专有成本是影响企业分部报告决策的重要因素。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选择了以分部信息披露为对象检验专有成本假说。然而,在美国进行此类研究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因为分部报告在1976年被FASB列为强制披露的内容之列。尽管如此,学者们还是找到了研究的切入点:根据1997年之前实施的SFAS14号《企业分部财务报告》,企业在定义行业分部和隐藏分部信息方面有更多的自主判断权(Harris,1998Hayes&Lundholm,1996)。因此,哈里斯(Harris,1998)以1987~1991年间在年报中披露业务分部的929家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竞争较弱行业中的企业更有可能隐藏其分部信息,因为这些行业的企业希望以此保护其非正常利润和市场份额。但贝格尔和哈恩(Berger&Hann,2007)没有发现证据支持在SFAS14号下专有成本是企业隐藏业务部门信息的重要动机的假设。
②竞争与信息披露评级。除分部信息披露决策以外,学者们还实证考察了竞争对企业分析师评级、自建信息披露指数、盈利预测的影响,但同样没有获得一致的证据:班贝尔和谢昂(Bamber&Cheon,1998)以及阿里等(Ali et al。,2005)分别发现垄断行业的企业更少披露具体的盈利预测和更低的分析师评级;但然热·者(Ginger Zhe,2005)发现市场竞争越激烈,美国卫生保健组织(HMOs)的自愿披露越少。
除行业竞争状况会影响企业的信息披露政策外,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也可能对经理的披露决策带来影响。郭等人(Guo et al。,2004)对处于激烈竞争环境中的美国生物高科技企业IPO信息披露研究发现,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专利保护程度、产品研发阶段、公司可获得的风险资本)越高,其披露质量越好。
与上述研究仅检验竞争程度与企业信息披露政策的关系不同,希恩(2002)考察了竞争类型(古诺产量竞争/伯特兰价格竞争)对企业披露政策的影响。他以1987~1995年间美国416家企业为样本的研究发现,参与产量竞争的企业比参与价格竞争的企业披露了相对更多的信息。
总之,关于专有成本假说的经验研究,无论以分部信息披露还是信息披露评级为研究对象,无论是以行业竞争程度、企业竞争地位还是以竞争类型为竞争变量,均未能得到关于产品市场竞争对企业信息披露政策影响方向的一致结论。
3.产品市场竞争与信息不对称:中国的研究
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信息不对称严重分别是中国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主要特征。在这一特殊的“强”“强”组合的制度背景下,产品市场竞争又是如何影响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呢?国内在这一方面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都不多见。
在理论研究方面,林毅夫等(1997)在分析中国国有企业时,从企业内委托—代理关系的信息不对称出发,提出与前述竞争信息假说相似的观点。他们指出,市场竞争是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个重要制度。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会形成一种平均利润。将企业的实际利润与之相比较,就可以使企业经营状况得到充分反映,从而使所有者能更好地识别经营者的素质和努力。蔡洪滨等(2006)建立了在竞争环境下公司隐瞒利润行为的理论模型。在他们的模型中,代表性企业在实现了一定的利润后,确定向政府上报多少利润,而这上报的利润决定了该企业的税负,然后企业用留存的净收益进行投资来强化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当市场竞争变得更激烈时,所有的企业都会隐瞒更多的利润。这是由于市场竞争性越强,企业投资如果落后于竞争对手的话,该企业就会损失更多。因此,企业隐瞒更多的利润以获得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来保持他们的竞争地位。宋献中(2006)在对核心能力信息自愿披露的动因分析时指出,专有成本不应该成为核心能力信息自愿披露的障碍,因为核心能力的不可仿制、不可交易和难以替代的特性决定了相关信息的披露不会使竞争对手得利,即便竞争对手得到这些信息,也很难模仿。因此,核心能力信息披露并不会因为披露了核心能力而承担特殊的竞争劣势成本。
在实证研究方面,尽管有不少学者研究了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但几乎都集中于内部公司治理机制,除蔡洪滨等(2006)外,未发现有其他文献将产品市场竞争作为解释变量纳入信息披露的计量模型中。蔡洪滨等(2006)利用包含中国1995~2002年20000家大中型企业信息的数据库对其建立的理论模型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更为激烈的竞争环境,以及公司本身的相对竞争劣势会使公司倾向于隐瞒更大部分的利润。王雄元(2003)的一份针对上市公司CEO或CFO以及会计教师的问卷调查结果则为专有成本假说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他的调查结果表明,争夺市场资源成为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首要考虑,而泄露商业秘密和信息的负外部效用则是上市公司不愿意披露信息的首要原因。
4.产品市场竞争与信息不对称:研究述评
根据前述关于产品市场竞争与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献可知,竞争通过影响股东对经理努力水平的识别能力以及经理选择的信息披露政策两个媒介来影响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从国外的研究来看,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大量文献集中于第二个媒介,即信息披露的专有成本假说的理论建模与经验研究。虽然也存在一些关于竞争与相对业绩评价关系方面的研究,但这些研究的目的并非在于研究竞争与信息不对称之间的关系,而是在于研究竞争与经理激励契约的设计。因此,这些理论和经验证据只能算是竞争与信息不对称关系的间接证据。
吉格莱尔和黑默尔(Gigler&Hemmer,1998)的研究表明,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披露之间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在强制披露的内容很多时,经理的自愿披露意愿会下降;而在强制披露信息质量不高时,经理会增加自愿披露水平以弥补强制披露信息的不足。因此,强制信息披露质量和自愿信息披露水平共同影响着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但关于专有成本的经验证据几乎都来自自愿披露方面的研究,而很少关于竞争对强制信息披露质量(如盈余管理程度)影响的理论和经验证据,也几乎没有发现有将强制信息披露质量与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综合起来考察企业信息不对称受竞争影响的研究。
就中国学者在此领域的研究来看,真正结合中国相关制度背景的理论研究非常缺乏。在实证研究方面,尽管蔡洪滨等(2006)发现了竞争加剧企业利润隐瞒程度(负向盈余管理)的证据,但以下几个在国外已经获得不少经验证据支持的理论预期,尚未发现有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1)竞争是如何影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与非上市公司有着较大的不同,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更多的是为避免亏损、ST或获得再融资资格而进行的正向盈余管理,因此,竞争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可能不同于蔡洪滨等(2006)以非上市公司为主要对象的研究。(2)竞争如何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水平。虽然王雄元(2003)的调查结果对于专有成本假说有一定的支持,但由于答卷者是对愿意披露和不愿意披露的理由两个问题分别作答,而公司在披露决策时却需要综合权衡披露的利益和成本。因此,他的调查结果仅表明专有成本是企业制定披露政策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不能证明竞争是如何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政策的。尽管中国较早就将分部信息列为强制披露项目之一,但与SFAS131和IAS14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多的管理层专业判断和主观认定。也就是说,专有成本也应该成为中国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但尚未发现有关于产品市场竞争与中国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的理论与经验证据。(3)竞争如何影响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强制信息披露质量和自愿信息披露水平共同决定了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如前所述,前二者之间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因此,竞争对其中之一的影响并不能代表竞争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借鉴国外文献,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背景设计一个能综合强制信息披露质量和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的信息不对称变量,利用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检验竞争是如何影响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