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因为国家财力流失和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对国有资产实行科学管理的呼声日高,成立了专门的国资管理局来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开始了物业登记、统计调查和个案处理等一系列工作。本文从经济管理和国家财政的立场出发,针对国资管理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有助于管理工作的开展。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需要包括一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有价值的物
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一切有价值的物,比较狭义的范围是为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办公楼房和设备、地产、社会公共和福利设施、教育、卫生和文化设施等,比较广义的范围则还要包括一切由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在建项目、道路和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国外资产等。我国目前对国资管理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一般都只包括由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和由这些企业支配的物资,范围显然是太窄了。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通过交换,各种物资的所有权归属、经济用途和社会用途、价值含量的多寡等都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了,不仅企业经营亏损或产权出售,而且出租行政设施于商业经营,或者对公共设施实行收费等,只要管理不善,就都有可能导致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特别是国外资产的损失,数额可能还会特别大,把这些排除在国资管理的范围之外,就很难制定出统一的管理规划和分门别类可供操作的具体措施,在管理上也难以避免拣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后果。
二、在管理上必须首先明确每一项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和使用单位的具体责任,然后把目标责任严格细分并同使用权限严格配对,具体落实到应该对之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建立起对目标责任进行严格考核的检查监督制度
目前已经开始的物业登记、统计调查和个案审批等国资管理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管理工作不能仅限于此,绝大多数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都可以归结为没有具体的人负责、负责人职责不清、名义上集体负责或者多头负责、负责人缺少必要的授权或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而其实无法负责,虽然有人负责,但是没有检查监督等,因此实行科学管理就必须明确规定对使用单位或个人的授权、管理目标、责任分工、相应的惩戒措施等,严格贯彻使用授权和管理责任的一致性原则,发生资产流失,不仅要惩戒当事人,而且还要追究其人事任命的关系人,负连带责任。
三、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也要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类,用途的分类也还需要改进
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根据授权使用的单位分类,有政府基本职能部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分,每一类政府部门还可能有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之分,他们使用国有资产要满足各自履行职能的需要有很不相同的经济性质,决定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维修补偿和处置方式也不能相同,因此必须分类统计分别管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但是因为实行预算包干的财政体制,政府的每一个预算单位还有相对独立的利益,根据权力和责任必须对称的要求,需要贯彻谁出资所有权归谁、资产最终处置的收入归谁的原则,因此还需要有国有资产出资单位的分类。国有资产原有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分类仍然保留,但是还要加上一个经营性的分类,在生产性的分类中还要有政府垄断、非垄断和充分竞争行业的分类,其他规模大小的分类、盈利、持平和亏损的分类、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分类、合资和独资的分类等均予保留。增加经营性的分类是要把政府国外资产、国有银行和其他国有服务业均包括在管理的范围之内,政府国外资产和国有银行是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的大项。政府垄断是国有企业占同行业市场份额的大小,有些行业要保证政府垄断,但是大部分行业应该打破政府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在不需政府垄断的行业,处置国有资产时,可以增加向市场的产权出售。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应该是最大限度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满足政府履行职责的需要,在此前提下,追求保值增值的经营目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要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全都放到计划的框子里,因此政府的经济职能被无限扩大,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讲究分工和效率的原则,政府也是社会经济中具有明确分工的职能部门,因此也要讲究经济核算,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减少浪费。现有的国有资产,有很大一部分是从传统体制继承而来的,并非政府履行分工职责所必要,因此如果政府管理不善,就要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置。
1.政府基本职能部门,包括国防、立法、行政、公安、监察等,他们拥有的国有资产,一切投资、维护和补偿都从财政预算开支,一律不得出售,也不得移作任何商业性用途,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需要。
2.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包括计划、财政、中央银行、证监会、工商行政、审计、监察、国资、税务、外管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他们拥有的办公设施等同于政府基本职能部门,也不能出售,但是维持和补偿要从自身业务收入中开支;他们拥有的企业产权和国外资产则要按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追求保值、增值的目标,如果经营不善,则应当出售,可以把这类资产的销售收入用作弥补财政收支缺口的来源,取代国债发行以减少政府的债务负担。
3.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和福利设施,一般没有投资回报,也没有可以销售的市场,仍归政府投资建设和出资维护,政府在这方面的投资需要量力而行。
4.所有文化、教育、社团、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严格控制最基本的办公服务设施,不得挪作商业性用途,其余各项事业费用的支出,采取项目包干、政府津贴或列专项支出,实行自营管理的办法,形成的资产可以不再计入国有资产的经营范围。
五、处置国有资产要保证收入归于国家,同时要兼顾资本和货币市场的稳定
国有企业可以卖,这点已为实践所证明,但是哪些可以卖、价格收入归谁、要卖多少、价格由谁来定等一系列问题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建议:
1.生产性的或者可以收支相抵的、没有必要政府垄断的、政府管理不善的,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国有资产不论亏损还是盈利都属可以出售之列,属于政府基本职能部门使用并由财政出资维持和补偿的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政府非生产性的项目和公共福利设施等均不得出售。
2.出售国有资产的价格收入一律归政府出资单位的预算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3.在特定的时间里,卖多少,要根据弥补财政开支的需要和稳定市场的需要,要利用市场的条件卖个好价钱,不要集中在一起卖,卖的数量以弥补财政开支的需要为限。卖的价格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也可以根据投入成本,扣除隐含的社会负担。
4.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企业产权,必须以保证宏观经济目标为前提,也可以用作政府调控市场,稳定金融的政策手段,取代国债发行对市场的调节。
5.银行、邮电、民航、保险、广播电视等行业,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仍然需要保持适当的政府垄断,在现有的条件下,政府垄断的程度应该不低于70%,将来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增强,可再适当降低政府垄断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