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业的现状是客观上存在三个板块:(1)经过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几十个上市和非上市基金。这些基金运作比较规范,主要投资于股市、企业产权、国债和期货。(2)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募股集资形成的基金。这类基金的特点是投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企业产权和各类长、短期金融资产。(3)广大农村和乡镇普遍存在的合作基金。这类属于民间集资,服务于当地的居民生活和乡镇企业建设的长期资金需要。
针对基金业的现状,当前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是:(1)限制规范基金的发展,回避农村合作基金的存在,对企业的内部集资是名为禁止,实为放任,因为没有任何检查;(2)监管的对象局限于少数较为规范的投资基金,监管的内容局限于机构和项目的审批,缺乏对基金运作过程的有效监管;(3)监管的权力高度集中,导致没有任何单位要为监管的效果承担实际的责任。
在三个基金板块中,较为规范的投资基金虽然运作尚好,每个基金的发行数量和发行范围也不小,但是总量并不多,几十个基金估计一共也才10多亿的规模,且1994年以来基本处于停滞的境地。其余两个基金板块都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之外,因为不是公开发行,缺乏流动性,所以每个基金的规模都很小,但是,由于十分普遍,总体规模却很大,估计应有数千亿之多。企事业单位的集资,其盈利和安全保障完全取决于所属单位的行政管理。因为缺乏监管,农村合作基金的内部管理和组织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问题,有的甚至缺乏最基本的会计记录,且利率高、风险大、犯罪案件多,投资者的利益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金融监管的现状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中国基金业发展的要求,而且“九五”时期中国基金业作为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还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因此,目前必须重新塑造基金业监管的法律框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力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促使监管工作有一个根本的转变,适应“九五”时期中国基金业发展的要求。
首先,从指导思想上明确金融监管不是限制,不是搞突击检查,更不是某种特权;相反,而是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坚持和贯彻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宗旨。
其次,基金立法必须确保金融监管能够覆盖整个基金行业,因此必须设法加快规范基金的发展,使之能够逐渐取代企业内部集资;必须充分发挥地方基层政府的监管职能,逐渐规范农村合作基金的运作。
第三,基金设立的审批权要充分下放到央行的各个分支行和基层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利用他们熟悉当地情况的特点和拥有的法制工具把监管工作做到实处。
第四,要建立对金融监管的责任考核,确保权力和责任的结合能够落实到具体负责监管的单位和个人身上,促使提高监管的责任和效率,克服目前人人搞检查,却又人人不负责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五,要明确央行对于基金立法、宣传和教育的责任,以及领导金融监管工作的责任。
最后要调整现有的利益分配,塑造新的利益机制,支持新的法律框架建设,推动基金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
希望通过重建基金监管的法律框架,中国的基金业就能在一个新的起点上获得全面的发展。
注:1995年,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基金单位的发行还都是人民银行的责任,直到1998年才转归证监会负责,本文发表于《中国证券报》1995年10月18日,所以还是以前的情况。监管对象的分工调整也是我一向的观点,请参看我的《中国金融监察与监管体系》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