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注释与参考文献有着明确的规定,但翻阅近期出版的论文,仍发现许多作者和刊物在注释与参考文献著录时不符合相关要求,这可能是由于作者只注重正文内容的写作,而忽略了注释与参考文献的规范,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所致。因此,有必要对注释与参考文献做一辨析。
为了更加清晰、明白地说明注释与参考文献的不同之处,现摘取《明末农民起义“均田免粮”研究述论》一文的部分内容,用注释和参考文献两种格式对同一文献进行注释,以便于读者掌握两者在用法上的特点。
[传统注释标注方式]
明末农民起义是中国历史上一次贫困农民阶层反抗封建统治者的伟大战争,其所提出的“均田免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二十世纪以来,学界对“均田免粮”的背景、内容、实施情况、作用及意义等展开了热烈讨论,取得了丰硕成果,故有必要进行梳理,以期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文中难免挂一漏万或概述不当,敬请专家指正。
一、关于“均田免粮”的背景
大多数学者认为“均田免粮”是在明末土地高度集中和赋税极端不均的背景下提出的。李文治从“地理背景”和“时间背景”两方面作了考察,认为“‘均田’的倡议是针对着明代土地分配的不均而发的”,主要在河南;“‘免赋’是针对着明政府赋税繁重而发的,赋税繁重,源于加派”,主要是在崇祯十三四年之交。李光壁认为:针对土地高度集中和贫富极端不均的情形,“李岩劝自成提出‘均田’的口号”;针对三饷加派,“农民起义军首领提出‘免赋’的口号来,得到农民的热烈拥护。”周远廉等人认为:“土地高度集中,地主阶级‘田连州郡’,而广大农民则‘贫无立锥’,这是明末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因之,争取获得土地,成为当时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赋役繁重和负担不均是明末社会的另一个严重问题。因之,免除赋役负担,是当时农民的另一迫切要求。”傅玉璋认为“李自成起义军提出这些口号,正是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末期土地高度集中;劳役赋税之繁重”。傅衣凌认为李自成“均田免粮”的口号“表达了农民改造社会的传统理想。明末农民军的斗争矛头,始终是针对封建土地所有制,明代河南、山东、湖广诸省是藩王土地最为集中的地方,有的占地数万顷以上,平日苛虐农民,额外剥削,反抗怒火,一触即发。李自成在河南,严厉镇压福王,即是为此……这一系列的斗争,都是李自成提出‘均田免粮’的社会根据。”
但有的学者认为当时主要的社会现实背景是农民赋役繁重,而非土地高度集中。王守义说:“明末土地兼并问题尽管严重,然而农民的切肤之痛,也即最直接感受的惨重压迫和剥削是明朝政府加在他们身上的横征暴敛,而不是其他。”赖涪林也说:“税役繁重,负担不均乃是明末社会最主要的问题,并直接导致了农民大起义的爆发和明王朝的灭亡。”唐文基认为:“反对封建赋役制度是明末农民起义斗争的焦点,它说明地主和农民阶级的矛盾集中于赋役问题上。”郭松义认为明末三饷加派是促使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和激起人民反抗怒火的直接原因,说:“陕西省情况最严重的是延安、庆阳两府,这里本来就是地土‘荒凉瘠薄’,仍复加派辽饷’,使大量人户‘转相逃亡,全无乐生之气’”,成为“贫者皆贼,边军纠集,遂附合此饥民为盗之根因也”。
有些学者强调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奴役是“均田免粮”口号提出的主要根据,认为广大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所存在的阶级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佃耕田地的农民既要负担繁重的劳役,又要交纳苛重的地租,“残酷的剥削不仅夺去了佃农的剩余劳动,而且还夺去了其必要劳动和全家劳动。这应当是后日农民起义军提出‘贵贱均田’口号的根据。”
秦晖则认为“以‘租佃关系决定论’、‘土地兼并危机论’和‘农民—地主斗争论’为核心的‘农民战争史’研究是很成问题的。今天我们应该看到:传统中国社会危机的根源,不在于‘土地私有制’导致的矛盾……实际上,王朝末世发生大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共同体本位的专制制度造成的‘官逼民反’。”与以上诸说不同,黄仁宇另辟蹊径,从财政支付手段、加派的征收方式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方面重点考察明末农民起义在陕北燃起的主要根源,认为在晚明白银货币化过程中,受益者主要在东南地区,“西北地区主要倚靠中央政府向边防军的津贴,才能维持平衡,而且流通于全国的银两总数也有限”。明朝作战的军费“应由比较丰裕的地区担当,可是既无适当的统计数字,又缺乏执行时的威权,户部只好将额外征收数平均分摊在全国各州县上。结果使某些原来应受接济的县分更为不堪。”同时,北方白银的大量增加使物价昂贵,百姓难以承受。当明朝用兵东北时,“朝廷的资源重新安排,实陷西北区域于不利。”
二、关于“均田”的内容
学界运用“均田”的史料之处多来自于查继佐的《罪惟录》的相关记载(卷12《朱之冯传》、卷17《毅宗列皇帝纪》、卷31《李自成传》)。王守义认为“均田”不是农民军口号的本来面目,而是江南士大夫查继佐在编著《罪惟录》时用自己的理解来概括的,说:“查继佐以其所理解的农民军的‘且免徭赋’说成‘均田’,致滋今人误为‘耕者有其田’。”指出理解明末农民军政策的本来面貌,应该主要依据当时流传下来的歌谣,而不必听信《罪惟录》所记载的辗转修饰之词。但周远廉等人肯定《罪惟录》所载价值,指出查继佐很注意多方搜集资料而且拥有严谨的治学态度,所以《罪惟录》中保存了其他书籍中所少有的材料。
尽管大多数学者对《罪惟录》中所说的“均田”给予充分的肯定,但对其又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学者从当时农民需要合理占有土地这一最基本的要求出发,从不同角度论证“均田”就是小农夺取地主霸占的土地。简修炜与章义和认为“‘贵贱均田’是李自成起义军在土地问题上的基本主张”,起义军土地政策的基本点是“号召‘业主’认耕自己的土地,鼓励并支持失去土地的农民向地主夺回霸占的土地”。刘伯涵认为:“均田免粮的侧重点是用强制手段剥夺勋戚贵族、官僚大地主的土地,归还小民,并在一定时期内免除赋役负担。”蔡美彪等著《中国通史》也认为:“大顺所行均田,即将地主霸占农民的田地,退还给农民。田产不论远近,农民认为祖产即可占有。”陈梧桐等人进一步指出:所谓“均田”,“就是反对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包含了反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内容。不过,由于当时的战争环境,贵族官僚富豪或被杀或逃亡,荒废的土地较多,农民可以随时耕垦,农民军没有具体采取过分配土地的措施”。
有些学者则认为“均田”的内容是平分土地。柳义南说:《罪惟录》中所谓“贫富均田”和“均田免粮”与“大顺农民军一再提出的‘不当差,不纳粮’,也是完全吻合的。可见《罪惟录》所说的均田,确是指均土地而不是均徭役”。周远廉等人认为“均田免粮”的真正含义在于“均分土地,免除钱粮”。但同时指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实现‘均田’”,“起义农民军为了实现这个平分土地的要求,采取过夺取地主土地的实际行动。”但有人反对将“均田”理解为平分土地。南炳文从明清时期“均田”的含义、李自成的思想体系以及起义军推行的土地政策出发,认为:“李自成起义军实际执行的土地政策没有可以称为‘平分土地’的表现”,“在明末李自成起义中,在其整个思想体系中,并没有提出明显的平均主义思想。”王宏钧则强调“均田”的狭隘性,认为:“均田”口号是“一种企图恢复和巩固小农经济、维持小土地私有、反对地主阶级土地兼并的政治纲领,它完全代表着农民小生产者的愿望”。同时指出:“它并不是绝对平均,因为并没有发展按人按户或按其他标准平分土地的迹象。当然,更谈不上反对土地私有。”
有人则认为“均田”是平均赋役。伍丹戈认为明代的文献中所谓的“均田”,同一般对于均田的解释完全不同,“既不是‘平均地权’的意思,也同北魏到隋唐时代所实行的均田无关,它只是要求平均土地的赋役负担”。赖涪林指出:所谓“均田”,应该按照“当时通行的含义来理解,并非平均土地,而只是均役,均田免粮’就是均役免赋的意思”。“它只是《罪惟录》作者对农民军‘不当差’等口号不准确的概括,而不是口号的本来面目。明末农民军并未提出平均土地的要求,更未将它作为经济政策和纲领。”王守义认为:“明代自嘉靖中叶以后,全国次第实行了一条鞭法,徭役并于地亩,一体就亩征银。人们要求平均赋役负担,必须从清理田亩着手,所以一般就把平均赋役负担说成均田,这是当时流行的口语。”所以“均田”在明末就是“平均赋役的代名词”。但也有的学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如果说‘均田’,是‘平均赋役’,那就是一回事;但这发生了矛盾,讲不通,究竟是‘平均’还是‘免征’呢?从李自成起义的历史看,免粮是有的,平均赋役却不见记载,可见‘均田’和‘免粮’是指两回事,均田不是‘平均赋役’”,其内涵应该是“清丈土地,计口授田”。
[参考文献著录方式]
明末农民起义是中国历史上一次贫困农民阶层反抗封建统治者的伟大战争,其所提出的“均田免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二十世纪以来,学界对“均田免粮”的背景、内容、实施情况、作用及意义等展开了热烈讨论,取得了丰硕成果,故有必要进行梳理,以期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文中难免挂一漏万或概述不当,敬请专家指正。
一、关于“均田免粮”的背景
大多数学者认为“均田免粮”是在明末土地高度集中和赋税极端不均的背景下提出的。李文治从“地理背景”和“时间背景”两方面作了考察,认为“‘均田’的倡议是针对着明代土地分配的不均而发的”,主要在河南;“‘免赋’是针对着明政府赋税繁重而发的,赋税繁重,源于加派”,主要是在崇祯十三四年之交。李光壁认为:针对土地高度集中和贫富极端不均的情形,“李岩劝自成提出‘均田’的口号”;针对三饷加派,“农民起义军首领提出‘免赋’的口号来,得到农民的热烈拥护。”周远廉等人认为:“土地高度集中,地主阶级‘田连州郡’,而广大农民则‘贫无立锥’,这是明末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因之,争取获得土地,成为当时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赋役繁重和负担不均是明末社会的另一个严重问题。因之,免除赋役负担,是当时农民的另一迫切要求。”傅玉璋认为“李自成起义军提出这些口号,正是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末期土地高度集中;劳役赋税之繁重”。傅衣凌认为李自成“均田免粮”的口号“表达了农民改造社会的传统理想。明末农民军的斗争矛头,始终是针对封建土地所有制,明代河南、山东、湖广诸省是藩王土地最为集中的地方,有的占地数万顷以上,平日苛虐农民,额外剥削,反抗怒火,一触即发。李自成在河南,严厉镇压福王,即是为此……这一系列的斗争,都是李自成提出‘均田免粮’的社会根据。”
但有的学者认为当时主要的社会现实背景是农民赋役繁重,而非土地高度集中。王守义说:“明末土地兼并问题尽管严重,然而农民的切肤之痛,也即最直接感受的惨重压迫和剥削是明朝政府加在他们身上的横征暴敛,而不是其他。”赖涪林也说:“税役繁重,负担不均乃是明末社会最主要的问题,并直接导致了农民大起义的爆发和明王朝的灭亡。”唐文基认为:“反对封建赋役制度是明末农民起义斗争的焦点,它说明地主和农民阶级的矛盾集中于赋役问题上。”郭松义认为明末三饷加派是促使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和激起人民反抗怒火的直接原因,说:“陕西省情况最严重的是延安、庆阳两府,这里本来就是地土‘荒凉瘠薄’,仍复加派辽饷’,使大量人户‘转相逃亡,全无乐生之气’”,成为“贫者皆贼,边军纠集,遂附合此饥民为盗之根因也”。
有些学者强调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奴役是“均田免粮”口号提出的主要根据,认为广大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所存在的阶级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佃耕田地的农民既要负担繁重的劳役,又要交纳苛重的地租,“残酷的剥削不仅夺去了佃农的剩余劳动,而且还夺去了其必要劳动和全家劳动。这应当是后日农民起义军提出‘贵贱均田’口号的根据。”
秦晖则认为“以‘租佃关系决定论’、‘土地兼并危机论’和‘农民-地主斗争论’为核心的‘农民战争史’研究是很成问题的。今天我们应该看到:传统中国社会危机的根源,不在于‘土地私有制’导致的矛盾……实际上,王朝末世发生大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共同体本位的专制制度造成的‘官逼民反’。”与以上诸说不同,黄仁宇另辟蹊径,从财政支付手段、加派的征收方式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方面重点考察明末农民起义在陕北燃起的主要根源,认为在晚明白银货币化过程中,受益者主要在东南地区,“西北地区主要倚靠中央政府向边防军的津贴,才能维持平衡,而且流通于全国的银两总数也有限”。明朝作战的军费“应由比较丰裕的地区担当,可是既无适当的统计数字,又缺乏执行时的威权,户部只好将额外征收数平均分摊在全国各州县上。结果使某些原来应受接济的县分更为不堪。”同时,北方白银的大量增加使物价昂贵,百姓难以承受。当明朝用兵东北时,“朝廷的资源重新安排,实陷西北区域于不利。”
二、关于“均田”的内容
学界运用“均田”的史料之处多来自于查继佐的《罪惟录》的相关记载(卷12《朱之冯传》、卷17《毅宗列皇帝纪》、卷31《李自成传》)。王守义认为“均田”不是农民军口号的本来面目,而是江南士大夫查继佐在编著《罪惟录》时用自己的理解来概括的,说:“查继佐以其所理解的农民军的‘且免徭赋’说成‘均田’,致滋今人误为‘耕者有其田’。”指出理解明末农民军政策的本来面貌,应该主要依据当时流传下来的歌谣,而不必听信《罪惟录》所记载的辗转修饰之词。但周远廉等人肯定《罪惟录》所载价值,指出查继佐很注意多方搜集资料而且拥有严谨的治学态度,所以《罪惟录》中保存了其他书籍中所少有的材料。
尽管大多数学者对《罪惟录》中所说的“均田”给予充分的肯定,但对其又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学者从当时农民需要合理占有土地这一最基本的要求出发,从不同角度论证“均田”就是小农夺取地主霸占的土地。简修炜与章义和认为“‘贵贱均田’是李自成起义军在土地问题上的基本主张”,起义军土地政策的基本点是“号召‘业主’认耕自己的土地,鼓励并支持失去土地的农民向地主夺回霸占的土地”。刘伯涵认为:“均田免粮的侧重点是用强制手段剥夺勋戚贵族、官僚大地主的土地,归还小民,并在一定时期内免除赋役负担。”蔡美彪等著《中国通史》也认为:“大顺所行均田,即将地主霸占农民的田地,退还给农民。田产不论远近,农民认为祖产即可占有。”陈梧桐等人进一步指出:所谓“均田”,“就是反对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包含了反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内容。不过,由于当时的战争环境,贵族官僚富豪或被杀或逃亡,荒废的土地较多,农民可以随时耕垦,农民军没有具体采取过分配土地的措施。”
有些学者则认为“均田”的内容是平分土地。柳义南说:《罪惟录》中所谓“贫富均田”和“均田免粮”与“大顺农民军一再提出的‘不当差,不纳粮’,也是完全吻合的。可见《罪惟录》所说的均田,确是指均土地而不是均徭役”。周远廉等人认为“均田免粮”的真正含义在于“均分土地,免除钱粮”。但同时指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实现‘均田’”,“起义农民军为了实现这个平分土地的要求,采取过夺取地主土地的实际行动。”但有人反对将“均田”理解为平分土地。南炳文从明清时期“均田”的含义、李自成的思想体系以及起义军推行的土地政策出发,认为:“李自成起义军实际执行的土地政策没有可以称为‘平分土地’的表现”,“在明末李自成起义中,在其整个思想体系中,并没有提出明显的平均主义思想。”王宏钧则强调“均田”的狭隘性,认为:“均田”口号是“一种企图恢复和巩固小农经济、维持小土地私有、反对地主阶级土地兼并的政治纲领,它完全代表着农民小生产者的愿望”。同时指出:“它并不是绝对平均,因为并没有发展按人按户或按其他标准平分土地的迹象。当然,更谈不上反对土地私有。”
有人则认为“均田”是平均赋役。伍丹戈认为明代的文献中所谓的“均田”,同一般对于均田的解释完全不同,“既不是‘平均地权’的意思,也同北魏到隋唐时代所实行的均田无关,它只是要求平均土地的赋役负担”。赖涪林指出:所谓“均田”,应该按照“当时通行的含义来理解,并非平均土地,而只是均役,均田免粮’就是均役免赋的意思”。“它只是《罪惟录》作者对农民军‘不当差’等口号不准确的概括,而不是口号的本来面目。明末农民军并未提出平均土地的要求,更未将它作为经济政策和纲领。”王守义认为:“明代自嘉靖中叶以后,全国次第实行了一条鞭法,徭役并于地亩,一体就亩征银。人们要求平均赋役负担,必须从清理田亩着手,所以一般就把平均赋役负担说成均田,这是当时流行的口语。”所以“均田”在明末就是“平均赋役的代名词”。但也有的学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如果说“‘均田’是‘平均赋役’,那就是一回事;但这发生了矛盾,讲不通,究竟是‘平均’还是‘免征’呢?从李自成起义的历史看,免粮是有的,平均赋役却不见记载,可见‘均田’和‘免粮’是指两回事,均田不是‘平均赋役’”,其内涵应该是“清丈土地,计口授田”。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传统注释标注与参考文献著录虽然有相通的地方,但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第一,注释标注与参考文献著录都是顺序编码,即以引用文献在文中出现的顺序从小到大编码。不同的是,注释所使用的是圆圈,参考文献使用的是方括号。需要指出的是,在传统注释标注方式中,尾注中同一文献名可反复出现,并按出现顺序予以标注。而在参考文献著录方式中,同一文献名只能出现一次,只能有一个序号,其页码、篇名等变量在正文中标注。具体而言,在传统注释中,引用的部分出现一次,则注释一次,直至文章结束。而参考文献以文章引用文献出现的顺序编码,如果同一篇文章被引用了多次,只在第一次引用时给其注明引用的文献,在同一文章后面出现时,不管在什么位置,只注明参考文献的序号。如第个注释,引用的内容与第?譾个注释相同,在参考文献著录格式中,因为出现过此文献,所以在正文中还是将其著录为[6],但在注释中却是随着之前引文的序号递增注释。所以,同一段文字,用注释引用了27次文献,就有27个注,但用参考文献著录,因为只引用了22篇文献,所以也就著录22篇参考文献。
第二,引用图书时,注释标注与参考文献著录都注明页码,但方式不同,注释在每条注释后,都明确说明是某个出版社哪一页的。但参考文献所列的因为是文献名,所以不注明页码,而在正文中文献引用序号后加括号用“***”的方式注明。如注释:“李文治:《晚明民变》,上海书店,1989年,第104-105页。”而参考文献为:“李文治,晚明民变[M]。上海:上海书店,1989.”在正文中,又标明“[1]104-105”。
第三,注释标注与参考文献著录最大的不同是,参考文献后面有文献标志码,而注释没有。对不同的文献载体,参考文献都规定不同的文献标志码,这是与传统注释使用上最大的不同之处。如果要求用参考文献著录,初学者一定要认真核对原文献类型,然后查对原文献所对应文献标识码,确保能够正确标识。
第四,参考文献著录格式中的作者和文献标志码,在文献结尾,用实心小圆点“”标记。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中文状态下的标点符号,而是标记符号,输入时将输入法切换至英文状态下,输入英文状态下的句号,或者在中文输入法中,将标点符号切换为英文状态,再输入句号。
第五,参考文献著录格式中,出版社前加出版地,这相对于以往注释不标明出版地的做法是进步的。虽然大多数出版社都只有一个出版地,但也有出版社存在不同的出版地,如果不注明出版地,就不利于更加精确地检索文献。如商务印书馆,北京、上海、香港都有其出版地,不注明具体出版地,对读者而言,就难以准确找到引用资料的出处。
“思考题”
1.注释分为哪几种?注释的方法有哪些?
2.注释与参考文献最大的区别在哪里?
3.在参考文献著录格式中,注释要注解哪些内容?
4.选择期刊上的一篇文章,把以注释标注的改为参考文献著录形式,把以参考文献著录的改为注释标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