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责备神宗做事缺乏魄力,辩解说韩琦的说法没有代表性。王安石说万事开头难,青苗法是新法中第一个全国性大法,如果半途而废,变法事业必然遭到严重挫折,反对派一定会借机卷土重来。王安石说这个时侯只能硬着头皮顶住,等这个阶段过去,自然就尘埃落定,反对的声音会越来越少。
(四)市易法
北宋的商品经济非常发达,商人在国家经济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垄断现象。一些财力雄厚的大商人,为了牟取暴利,勾结官府,把持了“行会”。所谓“行会”,大致相当于今天的行业协会。大商人操作和控制了各种交易,他们压低价格收购各种商品,然后再以很高的价格批发给小商人和普通市民。巨商大贾们挣得满盆满钵,而小商人和老百姓却叫苦连天。
对于这种商品经济高度发达而产生的弊端,在朝的大大小小官员虽然都注意到了,但没有人以此为意。商人的事,不是读书人应该关心的。
王安石却对此事予以高度重视。他看到大商人赚得巨额利润,财力雄厚,而官府却穷得开不了支。这说明社会财富分配因为这些大商人的活动而变得不合理了。能不能想办法把大商人的巨额利润变成官府的收入呢?
恰好,有一个穿得十分破旧的中年人到王安石府上投书。这个人叫魏继宗,是个平头百姓。王安石接到他的投书一看,虽然错字连篇,但颇有见解。
魏继宗在书中写到:现在京都之中,物价波动非常厉害。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生活,这都是巨商大贾操纵市场的结果。魏继宗建议官府出面,动用政府钱财,买卖商品,平抑物价。
王安石执政以来,一直想发动百姓,提供改革建议,但是应者寥寥无几。见了魏继宗的上书,他非常兴奋。魏继宗所说的问题也正是他经常思考的问题。现在,改革进展比较顺利,他终于可以腾出手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熙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经神宗同意,王安石开始推行市易法。“市易法”规定,在京城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实际上就是一个大国营批发公司,由国家拨款一百万贯做本钱,招募京城各行业的商人做经纪人,在物价低时大量收购,在物价高时大量出卖。以此来平抑物价,同时也赚取利润。由于国家资本的巨大,因此,市易务成了最大的垄断商,巨商大贾无人能与之匹敌。
市易务的长官是吕嘉问。魏继宗成了市易务的官员,由平头百姓一跃而成为国家官吏。在吕嘉问的主持下,市易法取得了初步成效,市场物价趋于平稳,官府也获得了许多收入。
然而,许多官员反对国家出面与商人争利。老臣文彦博说:“为了一点买卖水果的蝇头小利,而与小商人汲汲相争,这不是有损国家体面吗?外国使者看到了,会让人家看不起的。”此他觉得羞耻不已,堂堂朝廷命官竟然上街卖水果,真是大宋王朝的耻辱啊!
文彦博的看法在当时颇有市场。王安石的这一法令也确实有点超前了,以至于神宗皇帝也有点接受不了。他十分担心市易法会执行不好,经常询问法令推行情况。看了文彦博的奏折,神宗对王安石说:“市易务卖果品,也太不像话了!确实有伤国体,让他们别卖了。”
王安石说:“为什么卖其他东西不伤国体,卖果品就伤国体?都是商品而已!历来官家禁止私盐,卖公盐时不也是一斤一斤地卖吗?也不伤国体吗!”神宗见王安石说得有理,也就没有继续坚持。
市易法的推行,虽然有过一些曲折,但范围还是不断扩大。当时全国比较大的城市如杭州、大名府、扬州等地,都设立了市易务。这一办法收效还是比较明显的。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仅熙宁十年一年,开封的市易司就收得息钱一百四十三贯。这个数字相当于当时全国夏秋两税总收入的十分之三,如果加上全国各大城市中市易务的收入,那么数字就更加可观了。
(五)免役法
紧接着,王安石就推行了免役法。
宋朝的州县衙里,只有州官县令等几名主要官员是朝廷任命的,其他具体办事的人员都是由老百姓义务出工去做。比如看管官府粮仓,向省里或京里运送征收上来的财物,到乡下收取赋税,以及州县官员的跟班随从等,都要让富裕的农民义务承担。
这可不是什么好差事。没有工资报酬不说,负责收税的,收不上来税,就要以自己的家产顶税。负责向京城运送财物的,一旦路上遇到强盗,造成损失,也要全部包赔。运到京里,负责验收货物的官员还要大大搜刮一回,百般刁难,吃饱了油水才算验收合格。因此,这些差事只能强行摊派给各乡富户,几年轮一回。不少人家因为承担差役而破产,人们都想方设法逃避差役,有的想出各种办法,隐瞒财产、降低户数等;有的违反政府规定,在父母健在时就分家产;有的甚至流亡在外常年不归。一旦摊上差事,往往几年也完成不了。熙宁二年二月,神宗在翻阅一个案卷时,发现一个江南来的差役,负责押运的货物不过才值七两银子,但是在库吏的百般刁难下,竟在东京呆了一年多,送了几十两银子,也没能交上差,一气之下,吊死在东京汴河桥下。这件事给神宗的震动很大,从那时起他就不忘要改革差役办法。
其实,到了神宗时,差役法已经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许多官员都提出了改革差役法的要求,包括司马光和苏轼兄弟,都多次上书皇帝,力陈在差役法下百姓的苦难,提出了各种解决办法。王安石推出的免役法,可谓正当其时。
王安石所创的免役法,基本做法是改变过去无偿强派劳役的办法,而是按户等收取免役钱,用这些钱来雇人当差。
应该说,免役法的制定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某种程度上它的意义超出了熙宁新法的任何一项法令。因为在历史上,劳役制是生产力发展的一大桎梏,是商品经济的敌人,严重妨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王安石制定的免役法,用有偿的雇佣制代替了无偿的劳役制,按经济规律,减少了农民承担差役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从设想到落实,都要经历艰难的过程。王安石为免役法殚精竭虑,七易其稿。接受了青苗法制定过程中一些问题考虑不周的教训,他精益求精,把种种可能发生的问题都想到了。在制定之后,又把草案发给各地转运使等官员进行讨论,集思广益。在方案中,确定了这样一些原则:一是原来四等户以上都要服差役,现在三等户以上承担主要的差役钱,其余户只出少量的钱。二是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宦人家、寺庙道观,也要出钱,叫助役钱。三是在差役费用之外,还要多收一部分,作为不时之需。
在大部分官员都同意了这项法案之后,这项法案在东京郊县先试行一年,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
(六)新法效果
首先,困扰大宋王朝的最紧迫问题:财政问题解决了。原来一直入不敷出的朝廷不但实现了收支平衡,而且每年还有剩余。很快,朝廷就积累起了大量的财富。到熙宁六年,当时的财政收入已达五千零六十贯,比神宗即位时增长了一多半。
可以说,北宋长期以来的积贫局面,基本上改观了。
那么,这些收入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青苗钱岁入三百万贯,免役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贯,两项合计就有两千万贯。青苗钱的利息是纯收入,而免役钱只须用其中三分之一雇人,剩下的三分之二就可做官府的纯收入。可见,新法确实“富国有方”。
那为什么反对派一直说新法使民不聊生呢?这就要看看新法都影响了哪些人的利益。可以说,新法使社会最上层和最下层的利益都受到了一定的损害,而中间层得益最大。
为什么这样说呢?青苗法剥夺了地主大户放高利贷的权力,并且还要强迫他们承担本来不需要的贷款,每年交百分之四十到六十的利息,他们自然怨声载道。
而一刀切的放款方式使广大百姓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因为即使是贫苦百姓也不是每一户都需要贷款。而执行新法的大部分地方官员在推行过程中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却都是强行摊派,使许多下层人户也凭空增加了一笔负担,况且许多地方官员还擅自提高了贷款利息。在旧体制下,中国官僚的劣根性是无法彻底根除的。任何一项利民措施,如果没有绝对有效的监督手段,都会变成害民的暴政。青苗法的执行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虽然王安石在执行中对此问题一再三令五申,也收效不大。 在官府的强迫下,许多百姓为了还上贷款利息,反不得已向大户去借高利贷。青苗法与民间高利贷相互交织,彼此助长,使贫苦百姓的生活更加困苦。因此,反对派的一些说法并非没有道理。
再来看免役法。免役法使原来享受特权的官吏之家也不得不交免役钱,而且数额比较大。对于富户来说,在实行差役法时十年轮一次差,平均一年要一百贯钱。而实行免役法之后,每年要交五百贯,是原来的五倍。可以说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当然要借官吏之口大声反对了。
而免役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和青苗法相类似的问题:地方官为了增加收入,使原来规定不交免役钱的人家一律交钱。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每户所交的钱虽然不多,但对原来贫困的百姓也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有的地方出现了农民“杀牛卖肉,伐桑卖薪”来交钱的情况。由于下层人户在整个社会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因此聚集起来,也是个很大的数额,占了免役法收入的大部分。
免役法不光收免役钱,还收“免役宽剩钱”,法定是百分之二十,但现在执行中几乎没有按这个标准执行,有的是百分之五十,有的干脆达到百分之百或者百分之二百。这样一来,财政收入自然增加,许多人也因为新法执行成效显著而升官晋级,然而广大百姓却吃了很大苦头。
然而,这些问题大部分都被基层官员掩盖了,而由反对派官员反映上来的,又由于多数人意气用事,被王安石和皇帝认为是攻击,也不以为然。这样,这些问题就不断积累起来,成为新法日后失败的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