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只要能获得强大的先进资本主义的帮助,我们便不惜从我们的无限财富当中,从我们丰富的资源当中,拿出几亿以至几十亿的资财。花掉的这一切我们以后收回时是可以获得很大的利润的。在一个经济遭到空前破坏的国家里,在一个破产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里,如果没有资本的帮助,要保持无产阶级政权是不可能的。”在《论粮食税》中,列宁指出:“苏维埃制度下的租让制是什么呢?这就是苏维埃政权,即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为反对小私有者的(宗法式的和小资产阶级的)自发势力,而和国家资本主义缔结的一种合同、同盟或联盟。承租人就是资本家。他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是为了获得利润,他同意和无产阶级政权订立合同,是为了获得高于普通利润的额外利润,或者是为了获得用别的办法得不到或极难得到的原料。苏维埃政权获得的利益,就是发展生产力,就是立刻或在最短期间增加产品数量。”“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和中世纪制度、和小生产、和小生产者散漫性联系着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作为小生产和交换的自发产物的资本主义,在一定范围内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要把它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上去)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要用一切办法来发展而且无论如何也要发展流转,不要害怕资本主义,因为在我国(经济上剥夺了地主和资产阶级,政治上有工农政权)给予资本主义活动的范围,是十分狭小,十分‘适度’的。这就是粮食税的基本精神,这就是粮食税的经济意义。”在谈到私人资本主义是否能成为社会主义的帮手的问题时,列宁指出:“我们应当大胆承认,在这方面还有很多东西可以而且应当向资本家学习。”“私人资本主义能成为社会主义的帮手吗?但这丝毫也不是奇谈,而是经济上完全无可争辩的事实。既然这个小农国家,摆脱了战争和封锁,在运输方面遭到了重大破坏,而在政治上是由掌握运输业和大工业的无产阶级领导,那么,根据这些前提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地方流转在目前具有头等意义,第二,有可能经过私人资本主义(更不用说国家资本主义)来促进社会主义。”“不要害怕让共产党员去向资产阶级专家也包括向商人,向办合作社的小资本家,向资本家‘学习’。向他们学习,虽与我们过去向军事专家学习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质上是一样的。‘领教’的成绩,只有靠实际经验来检查:要比自己身旁的资产阶级专家做得更好些,要善于用各种办法振兴农业,振兴工业,使农业和工业间的流转发展起来。‘为了领教’要不惜破费:多花点钱去学习并不可惜,只要学习能收到成效就行。”列宁在实践中提出的上述新思想,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使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更具体、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正是由于这种理论发展是源于实践的,所以,这是一种更符合社会主义现实的理论,由此,也促使人们对原有的理论进行重新认识。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我们看来,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只有上述一点‘小小的’例外)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不看到,由于列宁的社会主义实践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还没有充分地暴露出来,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不可能有充分的认识,因而列宁也不可能从理论上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对于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列宁只是论述了在俄国当时的具体条件下消灭商品货币关系是行不通的,因此,在实践上必须保留和发展商品、货币关系,而没有在理论上真正解决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即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相对立观点仍然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基本观点。
四、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
从20世纪20年代到50年代初,斯大林通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近30年的实践,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这中间,关于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关系的理论,是斯大林最重要的理论贡献。同时,限于时代发展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认识也存在不少误区,这又使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走了一段弯路。
1.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规律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要求人们去正确地认识它,这就是客观规律与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之间的关系。在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有许多人对这一问题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靠制度的优越性、靠政权的力量、靠人们的主观热情可以改变原有经济规律,创造出新的经济规律。这样的认识导致在实践中制定的政策脱离实际,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这种做法看起来好像是要把事情做好,但实际上是不能取得成功的。要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认识经济规律,按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办事。因此,斯大林特别强调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规律的客观性问题。其主要思想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关于经济规律的客观性。斯大林认为,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一样,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的反映。人们能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研究它们,在自己的行动中考虑到它们,利用它们来为社会服务,把某些规律的作用引导到另一方向,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但是,人们不能改变或废除这些规律,尤其是不能制定或创造新的规律。斯大林指出:“某些同志否认科学规律的客观性质,特别是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经济学规律的客观性质。他们否认政治经济学规律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的规律性。他们认为,由于历史赋予了苏维埃国家以特殊作用,苏维埃国家、它的领导人能废除现存的政治经济学规律,能‘制定’新的规律,‘创造’新的规律。这些同志是大错特错了。”二是关于经济规律产生的条件。斯大林认为,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还在于它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经济规律的产生和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前提的,发挥作用也是以一定的条件为基础的。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条件,经济规律就会存在,就必然要发挥作用。因此,要认识经济规律,首先要认识产生经济规律的条件,只有对现实经济条件有了深刻的认识,才能对经济规律有深刻的认识。旧的经济条件消失了,新的经济条件产生了,原有的经济规律也就会让位给新的经济规律。对此,斯大林指出:“政治经济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它的规律与自然科学的规律不同,不是长久存在的;政治经济学规律,至少是其中的大多数,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发生作用的,以后,它们就让位给新的规律。但是原来的这些规律,并不是被消灭,而是由于出现了新的经济条件而失去效力,退出舞台,让位给新的规律,这些新的规律并不是由人们的意志创造出来,而是在新的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产生的。”三是关于经济规律与人的主观能动性。斯大林认为,经济规律的作用是客观的,但这并不等于人们不能认识和利用它们。人们可以在认识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利用和支配它们。那种认为社会在经济规律面前是无能为力的看法是不对的。“这是把规律偶像化,是让自己去做规律的奴隶。已经证明:社会在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社会认识了经济规律以后,依靠它们,就能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并‘驾驭’它们。”斯大林还特别强调了人们认识和利用经济规律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人们可以在认识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去制定正确的计划,但这并不等于说,这一计划就是反映了经济规律的现实,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斯大林指出:“不能把我们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跟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混为一谈。这就是说,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使我们的计划机关有可能去正确地计划社会生产。但是,不能把可能同现实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就必须研究这个经济规律,必须掌握它,必须学会熟练地应用它,必须制定出能反映这个规律的要求的计划。不能说,我们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完全反映了这个经济规律的要求。”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规律客观作用的强调,反映了他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中认识到,只有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从事经济活动,才能实现经济的顺利发展。必须要克服那种夸大人的主观作用,不顾现实经济条件,认为社会主义可以消灭或改造经济规律的错误观点。这说明,斯大林已经从客观经济规律的层次上认识到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一些基本的问题,这为他更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
2.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问题
斯大林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与商品生产关系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最重要的贡献。之所以说是最重要的贡献,是因为斯大林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社会主义的现实经济条件下具有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这就使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向前发展了一大步。
在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中,之所以把商品经济看作是与社会主义相对立的,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出发点是关于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条件问题。马克思认为,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社会分工。这是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因为社会分工使各个生产者之间有相互交换产品的必要,而商品经济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交换,但这只是前提条件,并不是决定性的条件。二是私有制。这是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因为在私有制的条件下,各个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具有所有权,相互之间的交换发生了所有权的变化,也正因为由于所有权的变化,才使这种交换具有了经济含义。也就是说,如果生产者之间的交换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化,那么,这种交换就不具有经济含义,就不是商品交换。因此,决定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是私有制。在未来的公有制经济中,各个生产者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属于全社会所有的,这时,人们相互之间交换的产品就不具有经济含义,因而也就不是商品交换。正是以此为分析的出发点,所以,马克思得出了商品经济是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在公有制经济中商品经济将被消灭的结论。
列宁在实践中的新认识是,在现实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必须保留和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消灭商品货币关系是行不通的。但是,列宁没有能够从理论上解决为什么在现实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必须保留和发展商品生产,没有能够从理论上解决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斯大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则更前进了一步,他修正了马克思关于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从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上,论证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斯大林认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并不一定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它也可以与公有制经济联系在一起。不能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存在的东西。商品生产比资本主义生产更古老。它在奴隶制度下存在过,并且替奴隶制度服务过,然而并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它在封建制度下存在过,并且替封建制度服务过,可是,虽然它为资本主义生产准备了若干条件,却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在苏联的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消灭和剥削制度的消灭这样一些决定性的经济条件,商品生产没有像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包罗一切地扩展,那么,商品生产就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而并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因此,那种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统治地位已经确立,雇佣劳动制度和剥削制度已经被消灭以后,就应该消除商品生产的看法是错误的。
在现今的苏联,商品生产有它存在的客观经济条件。这一经济条件就是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两种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是不同的经济主体,它们分别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具有所有权,它们之间的交换发生了所有权的转变。因此,这是一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斯大林指出:“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做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在集体农庄这种企业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各个集体农庄的财产;因为集体农庄中的劳动以及种子是它们自己所有的,而国家交给集体农庄永久使用的土地,事实上是由集体农庄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的,尽管它们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或抵押这些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