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定价是价格决定主体转换的问题,市场形成价格是价格形成机制转换的问题,把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也就随之建立起来了。因此,价格改革也就围绕着这两个方面来展开。在价格决定主体转换和价格形成机制转换这两个方面,相比之下,价格决定主体的转换更容易做到。因为对于企业自主定价的问题,从上到下的认识是能够统一的,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对于这一点也给予了明确的肯定。而且,在实际上,政府已经把绝大部分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权交给了企业。因此,定价主体的转换已基本实现,今后要做的是如何进一步巩固、完善和规范。
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由于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难度则比较大,目前还有多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企业自主定价并不等于就是市场价格,它还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才能成为市场价格。它要通过市场竞争,被市场的各个方面所接受才能成为市场价格。目前,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作用在价格形成过程中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尤其是为保证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能够顺利发挥作用的一些法律、法规和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以及一些经济条件的缺乏,使一些经济规律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了变型。致使一些垄断价格、暴利价格、乱收费等违法的价格现象和价格行为普遍存在。因此,在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上,重点要放在市场机制和价格法规的建设上,使市场价格的形成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应该看到,经过20多年的改革,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从而实现了由计划价格到市场价格的根本性转变,这也是我们价格改革取得成功的主要标志。价格改革的成功,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3.政府对价格的调控和管理
由于价格机制是经济机制的核心,因而价格对社会活动的作用是非常突出的,它不仅对经济活动起着直接的调节作用,而且对社会稳定也产生着直接的影响作用。这就使社会不同的经济主体从不同的角度都非常关注价格问题。政府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要保证宏观经济能够顺利地运行,也要建立对价格的调控体系。尽管价格不是由政府制定的,但政府要能够从总体上调节和控制价格。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所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价格制度,就其基本内容来看,除了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之外,另一个构成内容就是建立政府对价格的调控体系。价格制度之所以必须包括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是因为这两个方面不仅从不同的层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制度的基本特征,而且只有结合这两者各自的功能、特点,才能使价格制度有效地、顺利地运行。
市场形成价格作为社会主义市场价格制度的基础,是由它自身内在的两个功能优势决定的。一是高度的灵活性;二是对经济活动的自动调节。正是市场形成价格具有的这两个功能优势,决定了它在市场价格制度中不可替代的地位。但是,市场形成的价格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又有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滞后性;二是盲目性。一般讲,市场价格只是对过去市场供求状况的事后反映,而不是对未来供求状况的事先评价,它只能大体上指示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扩大或缩小的方向,而不能具体指示需要扩大或缩小的程度。经济活动当事人的价格决策,往往只是从自身的局部利益出发做出的,而不是从全局利益出发,根据长期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需要做出的。这就势必使市场形成的价格对资源配置的调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同时,在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时,还会引起价格的大幅度波动,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很大的冲击。要弥补市场价格的这种局限性,就需要建立政府对价格的调控体系。政府对价格进行调控具有的优势,是能够从宏观经济的角度出发对价格进行控制,使之符合对整个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同时,能够减缓价格的波动幅度,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所以,确立市场形成价格在价格制度中的基础地位,并不意味着价格可以完全放任自由,更何况市场机制对有一部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形成是不能发挥作用的。因此,建立政府对价格的调控和管理体系,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制度本身的要求。
建立政府对价格的调控和管理体系,关键的问题是在于政府的调控方式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即要实现政府对价格调控方式的转变。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体制下,政府的价格调控是着眼于微观领域,直接对价格进行控制,采取的是行政手段,即经过行政程序进行定价。实现对价格调控方式的转变,就是政府对价格调控的着眼点由微观转向宏观,着力点由价格本身转向市场,运用的手段由行政手段转向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总之,由原来对价格的直接控制转向对价格的间接控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价格的调控,就其内容来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少数不能由市场调节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进行直接调控;二是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主要是通过控制好货币发行量、调节供求总量、培育市场、限制垄断、促进竞争等去影响价格的形成和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货币的控制和实施正确的货币政策。所以,政府对价格的调控是通过市场这一中介来实现的。绝大多数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由市场来形成,少数特殊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由政府来决定,政府主要通过货币政策、调节供求总量和培育市场来控制价格总水平,这就是市场价格制度的基本特征。
政府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具体是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实现的。其中主要的政策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以货币政策为主的经济政策。对价格总水平的控制,货币政策是最重要的。政府运用货币政策,通过控制货币供给量、变动利率、调整信贷规模等来影响价格水平。通常在通货膨胀时采取的是紧的货币政策,在通货紧缩时采取的是松的货币政策。运用财政政策,通过控制社会总需求水平来影响市场供求状况,进而影响价格。运用产业政策,通过调节社会生产结构来影响市场上商品的供求结构,进而调节价格。这种着眼于经济总量的政策调节,将对社会价格总水平起到重要的宏观调节作用。
二是调节市场供求的政策。政府针对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商品,通过扶持建立重要商品的生产基地,以增加有效供给的办法来缓和市场供求矛盾,从而平抑和控制市场价格。对有些商品,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国家储备制度,根据市场状况进行吞吐调剂,对市场供求作逆向调节,防止市场和价格的过度波动。这种着眼于市场某种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控,对于稳定一些对价格总水平影响较大的商品价格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是培育市场,促进流通。政府通过大力发展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市场,健全市场组织,兴建和扩展流通手段的现代化设施,打破地区封锁,加速商品的流通,为充分竞争创造市场条件,从而消除地区的垄断价格,防止价格出现非市场因素的波动。这种着眼于统一市场的建设,通过扩大市场范围,拓宽流通渠道,加快商品流通速度,创造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来影响价格的形成,将使价格在更加规范和有利的市场条件下形成,从而避免出现价格的过大地区差异。
四是加强法规建设。政府通过制定各种市场和价格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价格,消除违法的价格行为,同时也防止不正当的竞争引起价格的暴涨暴跌。这种着眼于市场有序竞争、价格合理形成的法律制约,将对市场价格的规范运行起着不可缺少的保障作用,并为政府对价格的调控创造良好的基础。
政府通过综合运用上述调控政策和措施,既从宏观上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又从微观上对个别重要商品的价格进行直接控制,既弥补了市场定价的不足,又为市场定价的充分实现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从而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基础、政府宏观调控为保证的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制度。
4.政府调控价格的基本原则
建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和政府对价格的调控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价格制度基本框架的两大主要内容。按照这一框架的基本内容,各类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从形成方式上来看,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由市场来形成,政府只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另一类是少数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由政府来定价,政府对此进行直接管理。政府对价格的调控,无论是直接决定价格还是控制价格总水平,都需要明确按照什么原则来进行,以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价格,而又没有管好该管的价格这样的现象。具体说,政府对价格的调控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政府的定价范围必须限定在自然垄断行业。凡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都应该由市场来定价,政府不应该对这类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进行直接干预。违反了这一原则,就无法贯彻市场价格制度。只有对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行业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政府才能进行直接管理。当然,政府对这类商品和劳务的定价也必须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这类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由其自然垄断的性质决定,它缺乏市场机制的制约,其价格不能放开竞争,或放开后不能形成竞争机制,而会导致垄断价格的出现。这种劳动价格不但不符合价值,不能反映市场供求,而且会造成资源浪费、分配不公等弊端。因此,由政府从全局出发来制定这类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显然要比放开价格更符合社会利益。
二是政府的定价范围必须限定在对社会基本生活影响大,人们消费无选择性的商品和劳务。这主要涉及的是各种收费价格。如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公共交通收费等。这些收费往往都是社会政策的体现,而且收费部门都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利,人们在消费时也没有选择性,并且,这些收费的价格对于人们的基本生活影响很大。因此,对于这部分价格由政府进行直接控制,既要考虑到经济利益方面的要求,更要着眼于社会效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更好地符合于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是政府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当社会价格总水平发生大的波动的时候,政府有必要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但是,这种调控必须是运用经济政策,通过政策影响市场关系,再作用于价格总水平,而不是用行政手段来进行控制。也就是说,政府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应该是运用控制货币发行量、调整利率、实施经济政策等,而且必须要通过市场这一中介环节来实现目标。即政府不能直接对价格进行干预,而只能对经济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只能运用经济政策影响价格水平。政府只有遵循这一原则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才符合市场价格制度的要求。
三、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1.市场体系的性质
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从市场体系本身来看,一是要使市场体系的性质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二是要使市场体系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资源。这两个方面就是市场的性质和内容问题。
怎样的市场体系才能够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从现代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来看,要求建立的市场体系应该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统一的大市场是充分发挥市场功能的基本条件之一。市场的基本功能是聚集和扩散物资流、信息流,这种聚集和扩散功能能否充分发挥是与市场规模的大小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市场被人为地分割开来,市场范围被限制在一个很小的空间,那么,这种聚集和扩散功能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我们要建立的市场体系必须是统一的大市场,任何采用行政的手段或是其他的手段来分割市场,都将阻碍商品和信息的流动,就难以激活经济活动。这样的做法也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违背的。
建立统一的大市场,就能够在更大的空间和范围中优化资源配置,就能够使资源的使用效率在更大的空间和范围中得到提高。
开放的市场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开放是针对封闭来说的,从本质上说,开放就是把自身的经济发展置于社会的大环境之中,在与社会的联系中来实现自身的发展。开放与封闭的本质区别在于把发展视野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还是把发展的视野放在社会的大环境之中。封闭也许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为自身带来一些利益,但是,封闭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导致落后。搞封闭,保护自己的市场,其实质是保护落后。
开放会给自身的发展带来压力和挑战,但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和动力。无数的事实说明,只有开放的市场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市场是竞争的还是垄断的,这是涉及市场在经济活动中是发挥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的根本问题。竞争是基本的市场规律,有竞争才有动力、有活力。用人为的办法来消除竞争,造成市场垄断其实质是对市场规律的破坏。市场垄断能够为一部分人带来利益,但由此造成的是整个市场和社会的损失,而且垄断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经济关系,使市场机制出现“失灵”,最终使整个经济出现腐朽的趋势。所以,要发展市场经济就一定要保护竞争,有竞争的市场才是有活力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