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交换规律来看,商品的交换要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来进行,对于整个社会的交换活动起着巨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是要通过交换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交换各经济主体之间才能彼此发生关系,而且,交换的过程也是各经济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等价交换意味着交换的双方能够顺利地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和实现自己产品的价值。尽管从交换的一方来看,都希望能够通过交换更多地实现价值,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交换活动的进行并不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愿望。如果是不等价交换,要么是交换无法进行,要么这种交换是不能持久的。正是这一等价交换的规律使社会的交换活动得以正常地进行下去。虽然从某一个时点上看,不等价交换是经常存在的,但从平均数规律来看,等价交换是作为一种趋势存在的。也有可能由于某种因素的存在,使不等价交换能够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但这种现象的存在归根结底会对整个经济发展带来消极作用的。因此,正是由于等价交换规律的作用,社会经济中的交换活动才得以正常地进行,从而推动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竞争规律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规律。竞争是各经济主体为了维护和扩展自己的经济利益而采取的各种行为,这种行为使各经济主体之间结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竞争规律反映的就是在市场经济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这种必然联系。人们的经济活动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人们的经济活动就没有动力,经济发展就没有活力。竞争就像一架发动机,为经济发展提供着不尽的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必须在相互联系中才能进行经济活动,而且必须要比别人做得更好才能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当每一个经济主体都意识到这一点的时候,就自然而然地在相互之间形成了竞争关系。不参与竞争就不能得到自身的利益,没有竞争力的就会被市场所淘汰。因此,要生存,就必须竞争,要发展,更需要竞争。正是由于竞争规律的作用,才使社会经济活动充满着生机和活力,才使经济发展有充分的动力。
供给规律、需求规律以及供求相互作用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要规律。市场经济活动总是由供给和需求双方构成的,并且在两者的相互作用中使经济处于均衡状态。供给规律是指生产者的供给量与价格成正方向变动的关系;需求规律是指需求量与价格成反方向变动的关系;供求相互作用的规律是指这两种力量在某一价格水平上达到均衡的关系。供给规律、需求规律以及供求相互作用的规律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表现为一种运动,这种运动是在供给、需求、价格这几个市场要素的相互作用下进行的。它们相互作用,互为因果,循环往复,不断地推动着经济活动的进行。从某一个时点上看,供求关系的变动是价格变动的结果,即价格变动是因,供求关系变动是果。但从另一个时点看,价格变动又是供求关系变动的结果,即供求关系变动是因,价格变动是果。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使得价格不会始终高于价值或低于价值,供求关系不会始终处于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正是由于这些规律的存在,制约着整个经济活动在不均衡中实现均衡,在每一个时点上的不均衡表现为经济整体的均衡。难以想象没有这些经济规律,社会经济活动能够顺利地发展。
上述市场经济规律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并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难以分解的。价值规律的运动离不开竞争规律,没有竞争,价值决定的规律和价值交换的规律都是无法发挥自身作用的。供给规律、需求规律以及供求相互作用的规律,只有在价值与价格的运动中才能存在,离开了价值和价格因素,就没有供求关系和供求运动。所以,经济活动是这些规律综合作用的结果。
2.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
市场机制是各市场要素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共同调节经济活动的内在关系。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外在表现,经济规律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在现象上表现为经济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在市场机制中,最重要的是价格机制。
价格是市场中最重要的要素,这是因为,一切商品的价值都是通过价格来表现的,价格是否与价值相符,直接关系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切身经济利益,所以,价格的变动又直接影响着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正是由于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都要通过价格来实现,人们之间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价格下进行的。因此,可以说,离开了价格要素,市场机制就不可能发挥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说,研究市场机制的问题,最主要的就是研究价格。
任何商品都是有价格的,各种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了价格体系。因此,价格体系就是商品之间的价格关系。这种价格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商品之间的价格关系,即比价关系;二是同类商品之间的价格关系,即差价关系。从价格体系的内容来看,价格体系是否合理,也就是各种商品的价格关系是否合理。如果价格体系不合理,显然就不能理顺经济关系,这不仅不能使经济活动顺利地进行,而且会对经济活动产生误导作用。所以,要保证经济活动能够顺利地进行,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是一个关键。
由于价格体系是各种商品之间的价格关系,因此,要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必然要求每一种商品的价格都能够是合理的。那么,怎样的价格才算是合理的呢?衡量商品价格是否合理的标准有两条:一是看价格是否符合价值;二是看价格是否反映供求。这两条标准不一定必须同时符合,如果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场合,价格虽然不符合价值,但能够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那么,这样的价格也是合理的。如果当一种商品的价格既不符合价值,也不反映供求,那么,这样的价格肯定是不合理的。怎样使各种商品的价格都能够趋于合理,这就涉及定价制度的问题。即要使商品的价格能够合理,必须要有合理的定价制度来保证。在不合理的定价制度下,商品的价格是不可能合理的,价格体系也是不可能合理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是国家计划的主要对象。对商品价格实行的是计划定价的制度,国家运用行政手段,通过国家物价部门直接控制着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企业没有定价的权力,市场关系对价格不起任何调节作用。这样的定价制度势必造成价格的不合理。这是因为,在计划定价的制度下,价格一旦确定以后,就难以变动,若要调整价格,必须经过复杂的程序,要由政府部门批准。因此,一般说,价格确定后基本上是固定不变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价格的不合理。其一,生产的状况是在经常变动的,因而成本也是在经常变动的,但如果价格不变,那么,必然是价格不符合价值。其二,市场的供求每时每刻都在变动的,如果价格不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变动,那么,必然是价格不能反映供求的变化。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要使价格符合价值和反映供求,价格必须是变动的。当然,这种变动不是指没有依据的随意变动,也不是指价格变动的幅度越大越好,而是指价格应该随着价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动。
要使价格随着价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动,就必须改革原有的定价制度,即由计划定价制度转变为主要由市场定价的制度。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的价格改革的目标从一开始就是十分明确的,这就是在逐步理顺价格关系的基础上,最终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定价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价格改革实现了由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体制到市场价格体制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有三次大的转折。
第一次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由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体制转变为“计划价格为主,自由价格为辅”的价格体制。在70年代末以前,我国价格体制的基本特征是高度集中,商品的定价权集中在各级政府手中,企业没有定价的权力。1979年价格改革起步后,整个价格工作的重心开始转向了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作用的轨道。经过几年的改革,在价格体制上突破了原来高度集中的单一计划价格体制,逐步形成了“计划价格为主,自由价格为辅”的体制,第一次把自由价格作为我国价格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当时还只是把自由价格放在为辅的位置上,但这毕竟突破了原来的单一计划价格体制的模式,使今后的价格改革在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的起点上展开。
第二次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这一时期确立了“混合价格”的体制。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理论,并就价格改革的问题指出:价格体系的不合理,同价格管理体制的不合理有密切的关系。在调整价格的同时,必须改革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适当扩大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范围,使价格能够比较灵敏地反映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比较好地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混合价格”体制的确立,使我国的价格体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价格改革的任务上,由注重调整价格结构,转变为不仅要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体系,更重要的是必须改革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二是在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上,由“计划价格为主,自由价格为辅”,转变为“国家统一定价、浮动价格、自由价格”三种价格形式并存的价格制度;三是在价格改革的基本方式上,由以调为主转变为调放结合,并逐步过渡到以放为主。党的十三大又进一步提出了逐步形成少数商品和劳务实行计划价格,多数商品和劳务实行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体系,这为最终实现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第三次是在1992年以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目标模式。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这一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在对新的价格体制的本质、基础、内在规定的认识上都有重要的突破。价格本身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通过市场交换形成和实现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体制下,通过行政程序制定的价格,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往往难以真实地反映价格所应当表现的交换关系,即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商品价值和市场供求状况。只有让价格回到市场交换中去,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才能恢复价格表现价值和反映供求的本性。因此,价格改革的这一目标模式其实质是要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一体制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核心又是价格。没有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就不可能形成合理的价格,从而也就不可能实现市场对优化资源配置的导向功能。因此,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这一机制的建立,标志着我们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从价格形成的角度来讲,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企业自主定价。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首先要实现价格决策主体的转换。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体制下,价格决策主体是政府,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是由政府决定,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盈利的多少同自身的经济利益关系不大,因而企业对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价格高低并不是十分关心,企业基本上没有定价权,企业也没有希望获得定价权的迫切要求。价格决策权集中在各级政府,由各级政府来代替企业进行价格决策。这是价格体制僵化,价格体系失真,价格结构扭曲的重要根源。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企业的这一性质,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有价格决策的自主权,这就要求实现由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向由企业作为定价主体的转换。因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如果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没有定价权,就不可能有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过去,由政府作为定价的主体,实际上是把生产经营主体和定价主体这一本来应该是统一的主体,人为地割裂为两个主体。因此,实现定价主体的转换实质是把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与定价主体统一起来,真正做到谁生产、谁经营、谁服务、谁定价,从根本上改变生产经营主体与定价主体相分离的状况。这也是建立市场价格体制的基本前提。
第二,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定价是实现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但企业定价并不直接等同于市场定价。企业有了定价权,如果不经过市场竞争,企业定价就会变成垄断定价,从而难以形成竞争的市场机制和反映真实供求情况的合理的市场价格。因此,建立社会主义生产价格体制,不仅要实现价格决策主体的转换,而且要实现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
市场形成价格,就是要让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经济规律直接作用于价格的形成,使价格在市场的供求变化和竞争中形成。具体就是通过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来确立市场能够接受的价格。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价格,实际上起着支配企业定价的作用,任何企业都不能主观地决定市场价格,只能接受由市场供求和竞争决定的价格,并参照这一价格来不断地调整自己生产经营的规模和目标。所以,企业具有了定价权以后,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价格,而是必须考虑众多的市场因素和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使自主决定的价格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企业自主决定的价格只有被市场接受了,才可以说是企业正确地运用了自己的定价自主权。因此,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实际上就是要使原来在市场以外形成价格转向在市场之内形成价格。即通过供求、竞争作用于价格的形成,价格的形成又影响供求和竞争的变化,使市场价格不断地离开供求的均衡点,又不断地趋向新的供求均衡点,从而形成一个内在于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只有在这一机制建立起来以后,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才得以真正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