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界定了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里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就其内容来说,包含着企业对自己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利: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此,涉及的一个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论的问题是,企业拥有的法人财产权是否包含了对这部分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从大的方面来划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不包括所有权,所有权是出资者的,如果法人财产权包含了所有权,就会产生双重所有权的问题,这与一物一权的法律规范是相矛盾的。因此,法人财产权只能是除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也包含着对这部分法人财产的所有权,这与一物一权的法律规范并不矛盾。我认为,法人财产权应该是包括对自己法人财产的所有权。理由如下:
其一,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是一个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如果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就不能确立其经济实体的地位。企业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当然包含着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这是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基本认定。要是否认企业对其法人财产具有所有权,实际上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如果离开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其创新的主要内容也基本不存在了。在这里,法人财产权与广义上的产权一样,应该是包括所有权的内容。因此,必须从产权所具有的全部内容来理解法人财产权。
其二,企业法人财产权中包含了对自己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与出资者对其财产具有所有权,这两者并不矛盾,这也不违背法律上的一物一权的规范。这是因为,企业法人对自己的法人财产具有所有权,是针对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在市场上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经济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来讲的,即在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经济关系时,它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对自己财产具有所有权的经济主体。例如,一个企业用自己的一部分法人财产购买了某个经济主体发行的债券时,它们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购买债券的企业是债权人,发行债权的经济主体是债务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必须是以购买债券的企业对自己的法人财产具有所有权为前提的,否则就谈不上企业成为债权人。从其他经济主体的角度来说,在和企业发生经济关系时,当然是把企业的法人财产看作是属于企业的。至于企业的这部分法人财产究竟是由谁投资的,或者出资者是谁,这并不重要。因为在这里发生经济关系的只是我们两个经济主体,并不涉及出资者或其他经济主体关系的问题。所以,企业对自己的法人财产具有所有权与出资者对其自己的财产具有所有权两者并不矛盾,因为这两种所有权是针对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来说的,因而是可以同时成立的。
举例来说,如果某一个人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当然,这30万元的最终所有权是属于银行的。但是,现在这个人拿了贷款得到的30万元去购买了一套住房,这时,对于房产商来说,当然是把这30万元的所有权看作是属于这个人的,而不会提出这30万元的所有权是不是你的问题。所以,只要你支付了30万元,我就把这一套住房给你。至于你这30万元是怎么来的,是自己积累的,还是向银行借的,这对于我来说并没有什么关系。只要是你拿钱来买房子,我就把这钱看作是属于你所有的。因此,这30万元钱,就这一个人与银行的关系来看,这钱的所有权是属于银行的,他是银行的债务人;就他与房产商的关系来看,这钱的所有权是属于他的,他用自己的钱去买了住房。所以,从不同的关系来看,这30万元的所有权可以是属于银行的,同时也可以是属于这个人的,银行与他在不同的经济关系中,同时对这笔钱具有所有权是并不矛盾的。
通过上述的例子所要说明的问题是法人财产权中应该包含了对自己法人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这一分析能够成立,那么,现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国家与企业之间现在已不仅仅只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了,讲“两权分离”,首先是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其次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认识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这一特征,是从整体上把握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从理论上理清国有企业其他关系的一个基本前提。
(3)对权责明确的认识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做到权责明确,重点是要解决好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以后,出资者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出资者拥有的股权,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进行支配,只能运用股东的权力影响企业的行为,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出资者承担的责任也同投入企业的资本额相当。出资者不再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只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使出资者所拥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相平衡。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通过建立资本金制度和资产经营责任制,使自负盈亏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企业。企业拥有了法人财产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所具有的经营者的权利经过法律确认,受法律保护,从而使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相平衡。
在明确了所有者与经营者权利与责任关系的基础上,就能够进一步规范各自的行为,既充分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又切实承担应有的责任,并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相互尊重属于对方的权利,真正解决好过去那种权利相互交叉、责任无法落实的问题。权责明确了,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就能够切实得到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才能建立起来。
(4)对政企分开的认识
政企分开实质是要理顺作为行政管理者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重点是解决好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关系问题。政府的职能是从事社会行政管理和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即政府该管的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是宏观上的问题,而不是直接去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对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这一定位准确了,政企分开才有可能。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它必须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这是对企业职能的基本定位。这一定位准确了,企业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市场主体。
实现政企分开,必须要有制度保证。这一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应有的权力,明确哪些事应该由政府来办,哪些事不应该由政府来办;二是切实赋予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且构造企业自身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从制度上来保证政府无法去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能够有效地抵御政府的干预。政府处在企业之外,既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用超经济的手段保护企业。企业按市场规律运行,既不盲从于政府,也不依赖于政府。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这一目标实现的。
(5)对管理科学的认识
管理科学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来说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要理顺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同时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涉及企业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重点是解决好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这一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领导体制。理顺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是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的。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的决策机构;经理班子是具体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这些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又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二是在组织制度方面,企业的机构设置必须按照科学、高效、精简的原则,建立起高效率的运行机制。在企业的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财务制度等企业的基础管理方面也必须进行改革,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三是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无论是企业的决策活动还是生产活动,都必须既要有激励制度,也要有约束制度,并且,要使这两者相平衡。激励机制在于内部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并根据实践的发展和具体情况,创造出新的利益分配形式和制度,如期权制度、年薪制度等。约束机制在于内部建立起各种严格的责任制度和处罚制度,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如干部的竞争上岗制度、人才选拔制度,以及岗位的流动制度等。
应该看到,现代企业制度所具有的上述特征,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不能只强调其中的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的方面,同时,也只有这几个方面都做到了,才能真正实现国有企业在制度上的变革,才能真正地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对国有企业制度微观上的改革,而且也涉及对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突出地反映出来。一是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重复建设现象普遍,收入分配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二是政企职责不分,一些政府部门仍然同时兼有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社会管理者职责。三是出资人职责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脱节,“无人负责”与“行政干预”的问题并存。上述问题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在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实现这一目标,要在认识上和实践上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解决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权责问题,通过构建符合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
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前提。国有资产属于全民,归国家统一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权利主体不能分割。国家统一所有权,集中体现在统一制定法律法规,拥有最终处置权。具体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是从体制上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权责的重要举措。在现实中,国有资产尽管由国家统一所有,但资产形成相当复杂,既有中央的直接投资,也有地方政府的投资,还有政府未注入资本金,而由企业靠借贷和积累所形成的。更重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主要由各级政府承担,特别是对国有资产经营,各级政府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人职责。因此,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通过逐级授权,明确界定各自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负责所管辖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和收益等,有利于发挥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积极性,有利于从整体上落实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搞活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第二,解决部门多头管理国有资产的问题,通过成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实践证明,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解决部门分割,使出资人到位,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现实选择。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是受政府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特殊法定机构,代表政府部门专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必须正确处理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关系,明确界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和企业生产经营之间的责任和权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和矛盾会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进一步显露。因此,必须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体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监管的范围,确定为中央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变革的效率分析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的最大变革是在产权关系上,这一变化从制度因素影响国有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