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产权责任的消失,在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只能负盈,而不能负亏,或者说,负亏对企业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企业负盈的实体是利益,而负亏的实体是财产。如果企业完不成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承包基数,或者出现亏损,在当时的条件下,职工的基本工资收入还必须保证。因此,企业和职工所能承担的只是基本工资以外的利益损失。从财产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不是所有者,职工也无法确定他在财产中所占有的具体份额,因而也就无所谓承担由亏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财产的亏损只能由财产的所有者——国家来承担。所以,在不触及产权关系变革的承包制条件下,对于承包企业来说,它只有负盈的利益动力,而没有负亏的财产风险。基于这一点可以得出结论:承包制在实践中出现的企业负盈不负亏的问题,是承包制本身制度局限的必然结果。承包制只具有增强企业利益动力的作用,而不具有加强企业产权约束的功能。
总之,从效率的角度来分析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制度特征,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从利益激励机制来看,承包制具有较强的功能,因而对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具有较强的作用,特别是在实行承包制的初期。但这种利益激励功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并且,这种利益激励功能往往是建立在不规范的利益分配关系上的。所以,承包制的优势会逐渐丧失。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决定了承包制不能成为一种提高企业经济活动效率的理想的企业制度。
第二,从财产激励和财产约束机制来看,承包制基本上没有这一功能,因而不具有对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财产动力和财产约束力。这一特点又决定了它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可以说,承包制在财产制度上不具有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效率的功能,是这一制度的根本缺陷。如果在财产制度上不具有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功能,那么,其他的功能和优势也是不能最终得到实现的。
针对承包制存在的问题,1988年以后,国家对国有企业又出台了税利分流的改革模式,这一改革主要是要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把国有企业实现利润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分解为两个层次,即税收分配层次和利润分配层次。国有企业的实现利润先以所得税的形式上缴国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再以利润形式上缴国家,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留利,由企业自主运用。
其次,上缴国家所得税的税率,从原来的55%下降为30%左右。国家再通过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税后利润的分配。
再次,将原来实行的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即由原来企业在上缴所得税前归还所借贷款,改为在上缴所得税后用税后利润归还贷款。税利分流这一改革形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税利分流可以在正确区分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和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职能,以及在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比较规范地确立起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税收和税后利润分配具有不同的经济职能,体现不同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国家依法征税,体现的是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是国家主体利益的实现。税后利润分配,体现的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职能,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实现。税利分流以后,首先可以通过统一的税制来确定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与企业的一般分配关系。然后,用比较规范的利润分享制度来确立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分配关系。从而使税收和利润分配在规范企业与国家分配关系中发挥各自的长处。
第二,税利分流能够强化企业投资的自我约束机制。税利分流以后,按照国家适当降低原所得税税率,扩大税后利润的原则,企业用税后自留利润进行投资。这样处理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具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投资与利润的依存关系;其二,可以强化企业投资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就在企业内部确立起了积累与消费的制约关系。一方面企业利润增长要取决于自身的改造和发展,这就必须把留利的一部分转为积累和投资,而不能只顾短期利益,把留利全部用于消费性支出。另一方面,企业的投资规模又要受到税后利润在量上的制约,投资决策要受到自身利益的制约。而不是原来那种企业投资,国家归还大部分贷款;企业作投资决策,国家承担主要责任的错位关系。在目前企业缺乏产权约束的情况下,通过确立投资与税后利润的依存关系,来强化企业投资的自我约束机制,是进一步理顺企业与国家分配关系的有效途径。
第三,税利分流能够为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税制创造基础条件。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分税制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种和征收范围,划分税收立法权以及分设税收管理的职能机构。而实行分税制的前提是规范国家对企业的税收制度。税利分流正是适应了这一要求。在税利合一进行承包的条件下,国家的税收职能被削弱了,中央与地方也难以明确划分税种和征收范围。税利分流以后,在强化税收的基础上,通过统一税种来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征收范围。税收规范了,也就为分税制奠定了基础。
税利分流所具有的上述优点,曾一度被认为是理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较为理想的分配形式。但在实践中,要构建完善的税利分流的分配体制,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要解决。特别是对于税后利润这一部分如何分配,仍然没有找到理想的模式。如果继续沿用承包制的分配办法,那么原来在承包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仍会表现出来。这样,对原有的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而只是在缩小的范围上使原来的问题重现。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处于最终目标并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艰难地向前推进。到了1992年,以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为标志,中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也面临一次重大的突破。党的十四大,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而载入史册。这一理论的确立,也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改革方向的提出,形成了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又一新思路。
三、制度创新:国有企业改革思路之三
1992年,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的又一个转折点,在这次会议上提出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这一理论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全新的认识。毫无疑问,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作为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对于整个经济改革将产生着巨大的影响。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具体设计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主要内容。其中,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至此,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思路来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与前两种改革思路相比较所体现出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在于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上。就前两种改革思路的具体内容来看,改革的重点是在于利益分配上,即整个改革主要是围绕着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来展开的。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主要是在国家对企业让多少利的问题上做文章。按照“两权分离”的改革思路所实行的承包制,其主要内容也是围绕着承包基数这一直接关系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关系的问题做文章,而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则基本没有涉及。但是,实践证明,如果只是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做文章,不涉及产权制度变革的问题,利益分配关系是不能最终得到理顺的。所以,在总结以往国有企业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也是由于对国有企业改革在理论上的突破,使我们把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转移到了产权制度的改革,由此,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了以产权改革为重点的阶段。
1.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制度变革上的基本特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使国有企业具备以下的特征,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最重要的是产权清晰。怎样才能使国有企业做到产权清晰,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当然,也是最为复杂和难度最大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对一些涉及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1)对产权的认识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做到产权清晰。什么是产权?如何对产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对这一问题,理论界的认识并不统一。在西方经济学中对产权的理解也是各不相同的。根据国内外学者对产权问题的论述,概括他们的共同点,我认为,产权就是财产权利,是经济主体用自己的财产去从事经济活动时所拥有的权利。从这一角度来认识产权,应该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产权是一组权利,而不是单一的权利。把财产用于经济活动时会具有多种财产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它们都属于财产权利。正是因为产权是由一组权利构成的,所以才会产生一个理顺产权关系的问题。如果产权是单一的权利,那么,就不存在产权关系问题。由此可见,产权所具有的内涵是比较丰富的,它比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所有权概念的含义更为宽泛,所有权是包含在产权这一概念之中的,是产权的一个构成内容,或者说是财产权利的一部分。
第二,产权是可以分割的。产权所包含的一组权利是可以分割为被不同的经济主体掌握,这也是理顺产权关系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产权不能分割,只能由一个经济主体来掌握,那么,也就不存在理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由产权的这种可分割性带来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究竟在各经济主体之间怎样进行产权的分割才能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率。所谓理顺产权关系的内涵也就是要解决好产权所包含的各种权利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分割的问题。
如果对产权的上述理解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就可以准确地把握好理顺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清晰。在国有企业中,理顺产权关系主要涉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国家是作为出资者,是财产的所有者。如果出资者不仅是国家,还有其他经济主体,那么,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企业是经营者,作为经营者应该具有哪些权利,多大程度上掌握这些权利,这是理顺出资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关系的关键。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如果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或者说国家与企业之间产权关系不清晰,问题的根子就在于产权所具有的这一组权利,在国家与企业之间没有解决好各自应具有哪些权利,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掌握这些权利。这是国家与企业之间产权关系不清晰的实质所在。
从理论上解决这些基本问题,对于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正是因为理顺产权关系的实质是要解决好产权中一组权利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割问题,因此,那种认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的内容是指所有权“虚位”的观点,或者认为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根本的是要改变国家所有制的性质的观点,在理论上都是难以成立的。所以,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应该把着力点放在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上,而不是去改变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
(2)对法人财产权的认识
在改革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关键是要对国有企业制度进行创新,这种制度创新就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实现的。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一个核心问题是要建立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我认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建立是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关键,也是理顺国家与企业关系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这是在企业法中已经明确的问题。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却没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因而这是一种不完整的企业法人制度。这种状况导致在实际中企业难以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在“两权分离”的改革过程中,之所以出现企业只能负盈,不能负亏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财产亏损的责任当然只能由财产的所有者国家来承担,并且,国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企业因不具有自己的财产,也就根本无力来承担这一财产亏损责任。因此,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使企业能够真正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人,必须解决好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问题。
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是要确立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法》都对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这一界定,为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国有企业中的产权关系由原来的不清晰变得清晰起来了。
首先,界定了出资者的所有权。出资者对自己的资产具有所有权,当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其他任何人(包括法人)都不能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这是理顺产权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这一点不明确,就是所有权不清,当然也就谈不上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