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一统”银行体制是战争年代体制的延续正如(第一节)所介绍的,新中国的银行体制脱胎于战争年代各解放区银行,由于解放区大多处于中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农业地区,技术条件极度落后,资本积累严重不足,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加上战争迫使革命政权具有极为强烈的军事色彩,在为了战争和革命事业,必须集中每一个铜板的客观严酷条件下,只能形成一切收入归决策部门,而一切支出由决策部门下拨的、“统收统支”的、供给制的公营经济。在这种公营经济的基础上成立起来的公营银行,自然会从成立之初难免具有强烈的战时计划经济色彩,这就不得不紧紧地依附于财政,并深受财政管理方式的影响。
处于战争和封锁之中的解放区物资极度匮乏短缺,且其农业经济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相对封闭的自然经济,货币化程度很低。在此实物经济为基础的解放区发行货币,管理流通不得不强调要有相应的物资为基础;公营银行的资金来源极为有限,因此银行管理只能以实物形态为主的物资管理为起点,并以为财政服务为目标,这既为建国以后形成的“四大平衡”的财经思想提供了历史经验,也埋下了“大一统”银行体制下,贷款要有物资保证的种子。
自然经济基础上资金和物资的极度匮乏与短缺,决定了我国银行既不存在、也不需要复杂的融资手段;银行对财政的依附,以及为满足以简单直接方式筹集和分配资金、物资的要求,不仅无需银行独立发挥宏观调控功能,而且限制了银行融资手段的发展,从根本上取消了形成独立承担宏观调控功能的中央银行的可能,也不能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这就使得我国银行在融资功能极不发达的前提下,兼顾金融业的管理工作,从组织结构上规定了解放后的计划金融体制是一种集宏观金融管理与微观运作于一身的单细胞结构体制。
(二)“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也是照搬苏联银行体制的结果
“十月革命”胜利后的1918年4月,苏维埃政府建立起统一的苏维埃共和国人民银行。同年6月,面对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经济封锁所造成的严峻形势,挫败他们的颠覆阴谋,苏联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经济政策,用直接的产品分配取代了商品交换,货币基本上成为多余之物。同年8月,苏联人民银行与国库合并,停止对国营企业的贷款,只承担预算出纳工作。到1920年,苏联政府下令全国银行暂时停业。
战争胜利后,为了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苏联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利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货币经济。1921年10月,苏联政府决定重新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银行,以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又相继建立了其他一些专业银行和信用机构,并在理论上允许商业信用的存在。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期间(1921—1929)建立的银行信用机构,主要有俄罗斯工商银行、对外贸易银行、苏联储蓄银行、全俄合作银行以及农业信用体系(由中央农业银行、共和国农业银行、州农业信用组织和农业信用合作社构成)、公用事业银行体系(由中央公用事业银行和地方公共事业股份银行构成)。此时,苏联的银行体制获得了蓬勃发展,不仅银行种类较多,而且机构庞大,对苏联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20世纪20年代末,苏联理论界有人认为商品货币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范畴,到30年代前期,这种认识占了上风,并提出商品货币消亡的理论。为了将整个经济改造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30年代,苏联对银行和信贷制度作了重大改革,确定了以后几十年银行信用制度的基础。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下,形成和发展了苏联的银行体制模式。
由于这种改造的指导思想是贬低信用,强调集中统一计划的作用和财政统收统支的优越性,苏联取消了商业信用,实行直接的银行信贷,并把银行的各种职能集中于统一的国家银行。于是大量削减银行机构,并把一些专业银行合并到国家银行,使苏联国家银行几乎垄断一切金融业务,成为信用、结算、现金三大中心。仅存的建设银行实际上是财政性机构;外贸银行则是国家银行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储蓄银行是专门办理居民存款的国家银行。苏联的银行体制就是我们常称之为的“大一统”银行,它把一切银行业务主要集中于国家银行,而国家银行则既是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又是经办信贷、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企业。
由于新中国建立之初遭到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不可能深入了解现代货币银行制度,而只能学习苏联的经验;苏联一度取得了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也成了“大一统”银行制度运作高效的佐证;苏联作为社会主义阵营老大哥的地位也决定了我们只能在理论上重复苏联有关货币银行消亡的理论,证明“大一统”银行体制的合理和必要;在经济体制的建设上亦步亦趋,照搬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作为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金融体制就必然囿于苏联的“大一统”银行体制的模式。综合这些因素,我国在进入大规模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以后,照搬苏联“大一统”银行模式几乎成了唯一可行和顺理成章的选择。
二、计划金融与计划经济相容协调
金融体制是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它必然要受经济体制运行规则的支配和制约。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计划金融与我国的计划经济是相容协调的,否则它不可能长期存在并持续运作,尽管这种运作是低效的和背离真正银行含义的。
计划金融与计划经济的相容协调表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计划经济需要公有制银行为之配套。传统的计划经济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保证计划分配和调节的正常有序,因为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将有自己特定的利益趋向,而未必能完全顺从经济计划的安排。作为国民经济的结算、出纳和信贷中心的银行就更加应该成为公有制银行,因为,尽管计划经济中货币的地位已大为下降,但是计划经济的运作仍然离不开货币,不将整个银行体制都纳入公有制的轨道就不能保证货币的供给和流向完全彻底有效地为计划经济的物资分配和调节服务。尽管公有制的银行并不有利于它本身效率的提高,但是它却是保证计划经济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不能设想,在经济的所有部门都实行公有制的情况下,而让其核心部门———银行系统保留多种经济成分,能够保证计划经济的有序运作。
计划经济不需要多种金融机构和复杂的信用工具。计划经济是按指令运作的经济,银行体制也只能按此规则运作。而服从上级指令的银行只需依附财政,完成贷款投放,现金出纳和资金结算等功能,所以只要有一家功能单一的银行就足以承担所有这些工作,关闭其他各种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就顺理成章了。同时这种功能单一银行的资金调剂和融通都由总行统一完成,不需要、也不准许各级银行自行其是。因为各级行处的资金调节和融通,势必扰乱总行“统收统支”和信贷计划决定的资金分配。没有资金调节和融通的需要就没有各种金融工具形成和发展的可能,也就必然是各级行处之间资金不相往来的封闭式金融运行。尽管没有多元化的金融体制,以及依托复杂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融通,银行甚至不成其为真正的银行,但是它确实能保证计划金融乃至计划经济的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