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银行的派生存款转化成销货企业的收入,企业支付工资奖金后,又成为储蓄存款的来源。因为,银行不能拒绝存款人的提取,即便是提款需求超过它的库存现金;同时,我国银行的存贷差额是中央银行的现金发行,我国也没有帮助银行解决承兑困难的存款保险机构,所以不管中央银行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只能增加现金发行,以解决银行面对的过多提款需求。这就是说,我国的派生存款可能通过储蓄环节,转化成中央银行的现金,该现金流出银行之后,又会以各种形式再流回银行,作为银行的资产而成为其缴纳准备金的依据,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因此而包含着银行的派生存款。有理由相信,在我国这种多层次的分支行中,行际往来和资金划拨而致使派生存款改头换面的可能不容低估。
(四)信用规模在理论上有可能持续自我扩张
一般来说,银行以自己的派生存款缴纳准备金后,没有中央银行的许可,该资金不会进入流通,但是,只要发生来自政治和经济层面的压力,中央银行就很难不让这些准备金进入流通。这就是说,个别银行的派生存款会受到准备金缴纳的约束,在存贷周转的过程中逐级减少趋于收敛。整个金融系统的派生存款却可能是发散的,因为,银行的派生存款实际上可以是它进一步派生存款的基础。需要指出的是,如此派生存款的增长并未成为现实,因为我国的信贷计划控制还在生效,整体经济的运行还比较良好,有关的货币需求都在信贷计划的控制范围内,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存贷款比例等十三项量化指标,存款人的现金提取一般不会大于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无需非意愿地增加现金的发行,派生存款并未成为进一步派生存款的基础。但是,这种可能仍然存在于我国缴纳准备金的目的,以及基础货币定义的理论逻辑中。
只要在经济运行过热的情况下放弃信贷计划控制,这种理论可能就难免会演变成经济现实。
(五)按时点余额提取准备金不利于货币流通的稳定
为中央银行集中资金,只要确定提取时间,即按某个时点的存款余额提取就够了,根本无需考虑十日平均余额,这就使得准备金只与提取日存款余额之间形成比率,而与其余时期的存款余额之间失去了联系。中央银行通过准备金和准备率控制的,实际上,只是这一时点银行的存款余额,而不是整个时期银行的信用创造规模。这就给银行提供了这样的盈利机会,即在准备金的计提日,尽可能地收回贷款,缩小存款余额,少缴准备金;而在准备金计提日以外的时间,尽可能地派生存款,扩大存款余额。这样做的运作特征有如T+0的证券交易,交易人只要在收盘时的结算余额不超过其账户资金余额,就可以以有限的资金,通过反复的买入抛出,支撑起账户余额十几倍的交易额。发生于最后时点的股票结算就与按旬末余额缴纳准备金一样,只要银行在准备金的计提日有足够的资金缴纳准备金,就可以在其余时间不断地发放贷款,就像有限的资金支撑起十几倍的交易额一样,有限的准备金可以支撑起十几倍甚至更多的派生存款,从而导致我国的货币供给,在准备金的计提日,急剧减少,而在其他时间又大幅度地扩张。
如此判断势必面临这样的质疑,银行要收回贷款才能缴纳准备金,而贷款的收回又大多是别的银行的准备金的减少,这种存款扩张十几倍的情况因此只能发生于一家银行,而不会发生于所有的银行。因为,所有的银行都想在准备金计提日收回其过度扩张的派生存款,则必然发生准备金的严重不足和贷款的无法收回。按照如此合成推理的谬误,所有的银行不能将非计提日的派生存款扩张为准备金十几倍,则个别银行如此行事的可能也变得微乎其微,非计提日派生存款大幅度扩张的论断也将失去存在的理由。这样的质疑忽视了行际间票据交换的作用,一般来说,行际间的票据交换所发生的准备金移位,只占票据交换总额的一小部分。只要一家银行对其客户发放需要存入另一家银行的贷款,与另一家银行对其客户发放需要存入这家银行的贷款相当,这两家银行的票据交换甚至无需动用准备金。换句话说,只要它们双方做好这样的贷款和债务安排,那就没有力量阻止它们把存款扩张至它们期望的任意规模,因为,它们根本无需顾忌各自到底有多少准备金。这就是说,如果不能严格控制每个时点上,银行的存款与准备金的比率关系,受盈利冲动刺激的银行势必想方设法对口安排贷款投向和债务结构,以最少的准备金支撑起难以估量的贷款规模,从而在准备金的提取日之前极大地扩大货币的供给,而又不必顾忌准备金不足对计提日贷款规模顺利缩小的制约。在我国这种分支行的银行体制中,一旦银行能够充分追求和实现它的自身利益,这种银行贷款扩张的可能将会表现得相当充分,因为总行帮助分支行进行贷款“对冲”的配对,比单元银行在市场上相互寻找对方效率高得多。
(六)付息准备金部分抵消货币政策的效果
既然准备金为中央银行调控经济所用,中央银行对准备金支付利息也就在情理之中,然而,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增加中央银行的利息负担,而且,因为准备金成了银行的盈利资产,这就诱使银行一遇风吹草动就将对生产领域的贷款抽取出来,存入中央银行,以获得稳定的利息回报,或者投向其他风险和回报都很高的领域。这就削弱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效果,因为市场的风吹草动之时,正是企业最需资金援助之日,此时抽出资金则势必给衰退的经济雪上加霜;若银行把资金投向高回报的领域,实际上也就承担了较高的风险,银行资产质量难免随之下降;不仅于此,中央银行在经济衰退时期增加的货币供给,很可能因为风险偏大而回流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在繁荣时期减少的货币供给的效果,仍会被投资回报的提高,而诱使准备金存款的退出中央银行而抵消。从而使货币政策的效果不能完全充分作用到位。截至1997年11月,中央银行对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分别按8.28%和7.92%利率付息,而1997年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则由7.45%下降至5.67%,这就是说,银行只要将其吸收的存款转存中央银行,就能获取可观的利润,它们凭什么还要冒坏账的风险,把资金投向工商企业呢?!而在银行惜贷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增加货币供给的努力又如何能够生效呢?!
(七)高位徘徊准备率难免置银行于困难的经营境地
为增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的实力而缴纳准备金,准备率越高则越有助于提高中央银行的调控实力,这不能不是我国准备率高位徘徊,以及银行经营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准备率的高低与银行信用创造规模呈反方向变动,而我国的准备率要明显高于外国的水平。1984年我国建立准备金制度之初,各银行缴纳存款的比率达40%,其后储蓄存款为40%,企业存款和农业存款分别为20%和25%,近年来准备率虽有调低,但在1998年以前,仍停留在13%上,加上5%—7%的备付金,其总比率约20%,远远高于世界上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水平,美国1992年的存款准备金率为3%,法国为0.5%—1%,德国1994年为1.5%—2%,有的国家如加拿大和英国,自1992年起对存款准备金率已不作具体规定。这说明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准备金制度的作用在逐渐弱化。我国银行的信用创造规模因此而要小于这些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创造的同等水平。在存贷款利率相同的情况下,银行的盈利水平就取决于它们的派生存款规模。我国银行盈利水平因此小于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的国外同行,其经营劣势显而易见。随着外国同行的抢滩入境和我国银行的走向世界,这样的压力和矛盾将表现得更加尖锐和突出。1998—2003年我国将准备金与备付金合并,并连续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这才基本解决了准备率的高位徘徊问题。
三、发展缓慢的再贴现业务
为进一步整顿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业信用,解决企业间互相拖欠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从1994年11月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五行业和棉花、烟叶、生猪、食糖四品种的调销中,推行使用商业汇票,并正式开办再贴现业务,1997年3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同时,对上海和深圳地区实行单列的再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开办标志着我国的再贷款业务开始以信用交易为主转向以票据交易为基础,这是实现我国银行制度规范化的重要一步。尽管我国再贴现占再贷款的比重甚低,1994年为2%,1996年末仅为5%左右,远远低于发挥再贴现业务作用,使再贴现率成为基准利率所要求的30%以上的比重。1999年以来,人行扩大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和范围,简化和改进了再贴现业务操作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再贴现业务操作体系,加快了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的建设。而自2000年后,票据贴现、转贴现、票据回购等业务已成为金融机构短期资金融通、调节货币头寸的重要工具。
作为实现我国银行制度规范化的重要一步,再贴现的意义至少表现在两个层面上,首先,它使我国中央银行的再贷款由传统的信用交易转向票据交易,作为最后的贷款人要求票据贴现,它就必然促使商业银行以票据交易的方式向企事业单位贷款,从而促使我国的票据业务有较大的发展。发达的票据交易则是形成发达的金融市场的基本条件,而这正是现代货币银行制度的基础。其次,它奠定利率市场化的基础。在没有票据再贴现的条件下,“大一统”银行直接决定利率亦在情理之中,因为除此之外,它既没有决定利率的手段,也无法将利率的影响传导至经济活动中去。再贴现业务给中央银行提供了表达和传导其利率政策意向的工具,为我国最终放弃直接的利率决定机制创造条件。而再贴现所决定的利率机制,正是现代意义上货币银行制度基本特征。毕竟我们是在传统的银行体制和不完全的现代银行制度中开展再贴现业务,由于当时认识的局限和现实条件的约束,我国的有关规定难免还有不能和无法到位的地方。
(一)我国的再贴现没有定位在帮助发生困难的银行上
无论是人民银行1994年7月7日公布的《再贴现办法》、1995年10月7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还是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1996年4月19日公布的《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再贴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都有“当商业银行有资金需求时,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的意思。却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只有在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人民银行再贴现;再贴现资金只能用于短期资金头寸的调节,即弥补支付手段的不足,却不能用来购买商品和进行投资。因为再贴现的主要目的实际上是帮助有问题的银行,保障银行系统的安全,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和结算方式,而不是直接影响经济运行的规模。我国再贴现的有关规定给商业银行提供这样的可能,即在其他资金来源尚未充分利用的条件下,就向中央银行要求再贴现,中央银行因此不是最后的贷款人,再贴现资金也可以用于购买商品劳务和投资。这样的再贴现不是帮助困难银行、稳定银行体系的手段,而是可以直接导致经济扩张或收缩的因素。
(二)我国没有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基本品种
在没有明确再贴现用于帮助困难银行的基础上,我国的再贴现自然被用来扶持国家重点产业,这确实是当初试点时的出发点,以致我国的再贴现至今没有像美国那样,根据所要解决的银行困难的程度,将再贴现的品种划分为调节性信用、扩展性信用、季节性信用和经济信用,也没有强调以调节利率为目的。这确实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因为,我们还没有商业银行,乃至工商企业普遍倒闭的危机,无需用再贴现来保障银行体系的安全。而且,我国目前的利率仍由国家直接规定,也不具备再贴现影响利率的条件和机制。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个别银行和企业破产倒闭的可能已经变成了现实,国家允许利率波动的范围也正在逐渐扩大,这就需要再贴现发挥帮助困难银行、调节利率的作用。继续目前这种笼统的扶持国家重点产业的再贴现,既难成为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改革深化的要求。
(三)我国的再贷款和再贴现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
我国目前的做法是限制再贷款,扩大再贴现,1997年3月还规定再贴现率可以比再贷款利率低10%。其目的是为了改变传统的贷款办法,发展票据业务。这样做法的隐含思想是明确再贷款与再贴现的界限,甚至还有些扬再贴现而抑再贷款。这样做对于发展我国的票据业务来说,固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它却不符合目前的国际惯例。因为此两者在发达国家的界限已经变得相当模糊了,不仅通过再贴现窗口出去的相当部分资金不以商业票据为依据,而且他们还在理论上证明“合格票据论”的荒谬,也就是说,通过再贴现增加货币供给既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也不能逆经济风向行事。我国目前的做法不仅理论依据不够充分,而且,因为我国票据市场的发育旷以时日,钉住合格票据难免延误再贴现业务在我国的发育。
(四)我国的再贴现率与同业拆借利率的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