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质是劳动,更确切地说,应是抽象劳动。当把使用价值和具体劳动都抽去以后,劳动产品所剩下的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就是说,在这些产品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种凝结在商品体内的抽象人类劳动,形成商品价值的实体。而作为价值量,则是商品内凝结的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量通过价值形式——交换价值体现出来。抽象劳动作为价值的质强调人类劳动的同质性,价值的量强调的是通过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并且要注意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因此价值实体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人把价值实体解释为“凝结在生产物中的一定数量的社会必要劳动”。这显然是错误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清楚地写道:“明确地突出了在第一版中只是略略提到的价值实体和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之间的联系”。马克思在这里不仅清楚地区分了两者,并且认为两者的区别与联系的研究应该加强。
价值实体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的区分是十分重要的,这为我们在强调抽象劳动的同质性的基础上,来研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与变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价值的量通过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交换的量的比例会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的观点,将成为本书论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质量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据。
2.使用价值的形成与价值形成之间的时间差,决定了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么,由于工具好坏、技术高低、劳动强度不同等种种原因,生产同一商品各人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是不同的,商品的价值由哪一个人的劳动时间决定呢?当然不能以个别人的劳动时间为标准,必须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准。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这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以下几个前提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1)是在现有的社会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的劳动时间,就是说,是指某一时点的社会生产条件为基础的。
(2)是在正常的(或一般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时间。
(2)是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下的劳动时间。
(4)是在平均劳动强度下的劳动时间。
在这里,无论是现有的社会生产条件下,还是正常的(或一般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平均劳动强度,都是指某一时点上的现有的社会生产条件、正常的(或一般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劳动强度,如果时点不同,以上这些条件将都不同。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一系列的时间差,例如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与使用价值成为真正的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之间的时间差,使用价值的形成与价值形成之间的时间差,具体劳动的进行与抽象劳动形成之间的时间差等。并研究了它们之间的联系。我们可以看到价值量的确定只能是价值的形成之时,而不能把使用价值的形成作为确定价值量的时点。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在交换价值发挥作用之时,即在一个使用价值与另一个使用价值的交换比例中确定。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曾谈到过商品价值可由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说:“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在这里,我还要说明的是商品价值量决定于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律,并没有否定在一定条件下价值量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而是前者的研究以后者的结论为基础,只是引入并强调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条件下来进一步研究问题。采用的是马克思惯用的由简单到复杂的研究方法。把后者作为前者的一个特例。即当生产力发展比较缓慢或者在暂时不考虑生产力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与由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基本一致。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我们为了研究问题的简单化与渐进性,我们应该首先研究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律。然后在复杂的商品经济条件下进一步研究商品价值量决定于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律。可见,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律只是商品价值量决定于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律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暂时不考虑生产率发展的理论表述。反之,商品价值量决定于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律则是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律在复杂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发展,它是一个更为普遍的规律。
同时我还必须指出,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的质是抽象劳动的观点是不相矛盾的。
(第三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质量以及质量的发展
一、不同时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由于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研究某一时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必须研究不同时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这些不用时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发展规律。
既然价值量由生产和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那么,生产和再生产某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变的,还是可变的?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已十分明确地回答了这个问题。马克思说:“如果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商品的价值量也就不变。但是,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这也就是说,不同时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随着生产力的变动而变动。
由于不同时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随着生产力的变动而变动,因此,过去生产的商品,也要由现在已经变化了的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一点马克思也早就有了论述,马克思说:“如果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改变了,例如,同一数量的棉花在歉收时比在丰收时代表更多的劳动量,那就会反过来对原有的商品发生影响,因为原有的商品始终只是本类商品的一个样品,它的价值总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的,因而也总是由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的必要劳动计量的”。“假定一个商品代表6个劳动小时。如果一些发明使这个商品用2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来,那么,连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也会降低一半。现在,这个商品所代表的只是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而不是原先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了”。原有的商品的价值量怎样由原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到由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的必要劳动计量的动态过程,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详细论述。
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质量
为了更好地研究不同时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何随着生产力的变动而变动,我们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质量的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质量是一个从价值角度反映某一时点劳动生产力的指标。
劳动生产力,通常也称为劳动生产率,是指劳动者生产某种产品的能力或劳动效率。一般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或生产单位所需的劳动时间来表示。例如,一个工人过去8小时生产4支牙膏,现在8小时生产8支牙膏,这就表示他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倍。某一时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质量由该时点的社会劳动生产力所决定,一般可用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量或生产单位使用价值量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劳动生产力提高了1倍,也就表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质量提高了1倍。
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同样由某一时点劳动生产力决定的该时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质量,也由上述多种情况所决定,其中包括该时点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发展水平和它在该时点工艺上应用的程度,该时点的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该时点的自然条件。这里顺便提醒一下,严格地讲,理论科学的发展只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质量的发展,不直接决定该时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质量,应用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才直接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质量。
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