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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乡约的推行与明朝对基层社会的治理(7)

叶春及在隆庆四年(1570年)至万历二年(1574年)任惠安知县时,推行乡约,所著《惠安政书》保留了比较完整的史料。他在卷九《乡约篇》开宗明义,对我们理解明代乡约制度十分有益。他说:“惟皇制治建府、置县、分里,以奠民庶,乃立耆老,以佐令敷政教。国家之法,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统以县、府、布政使司,而达于部。又于里中,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与里甲听一里之讼,不但果决是非,而以劝民为善。法废,各里亭尽堙没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有约赞、知约等名,其说甚具,实与申明之意无异,直所行稍殊耳。”就是说,嘉靖以后推行的乡约制度,实际上同建立于里甲制基础之上的里社、耆老辅助政教无异。叶春及在惠安“创亭以为约所。推择耆老为约正副”,请他们“听民讼”,计有十九项内容: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窃盗、骂詈、钱债、赌博、擅食园林瓜果、私宰耕牛、弃毁器物稼穑、畜产咬杀人、卑幼私擅用财、亵渎神明、子孙违犯教令、师巫邪术、六畜践食禾稼、均分水利。教化的核心是“以六谕道万民”、“以四礼齐万民”。具体有冠四条、婚十二条、丧八条、祭五条、明伦五条、禁邪七条、务本三条、节用二条。此外,卷十《里社篇》也涉及乡约与教化,说明乡约与里社是相互依存、联为一体的。如《里社篇》要求:“有事则告:凡立乡约、延教读、编保甲,皆告于社。民自他境来,初预乡约保甲者,谓之入社,亦以告,搞毕,即书姓名于籍。”“有求则祷:凡民有水火、盗贼、疾疠、刑狱等事,必祷于社。其系一乡福祥痛苦者,约正令教读为文,付社祝行祷礼。”?万历时惠安人陈玉辉(万历二十九年进士)认为“:保甲与乡约相表里,乡约以善民风,而保甲严相稽查。要于使民去恶迁善,王文成尝合而行之,乃今谈乡约则群以为便,谈保甲则或以为便,或以为不便。故欲行保甲先于乡约。”指出了乡约之于保甲的重要性。

泉州府晋江县青阳致仕官员庄用宾嘉靖三十二年也推行过乡约。此外,建宁府建阳县知县李思寅行朱子乡约,漳州府龙岩知县汤相、宁洋知县董良佐分别推行乡约。

万历时耿定向为福建巡抚,“修保甲乡约法,辑《小学》、新编《闺训礼纂》,以训诲之”。其保甲乡约与通俗化的礼教教化同时进行。

(12)广东

广东曾在全省推行乡约。先是黄佐于嘉靖九年在广州著《泰泉乡礼》,为粤人所重,耆民要求政府实行乡礼。嘉靖十四年(1535年)正月“广东右布政使李中举行四礼,札对府州县严立乡约,乡校、乡社、社仓、保伍各具约长、约副姓名以闻”,并且向所属州县颁发《泰泉乡礼》,每里各给一部。

广东各地有不少实行乡约的事例。

广州府增城县沙贝村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在湛若水(1466—1560年)主持下成立沙堤乡约,进行以六谕为纲领的善俗活动。郭应聘(1520—1586年,嘉靖二十九年进士)嘉靖后期任广东岭南分守参政,提出《乡约保甲议》,计划在番禺、三水等县实行。其方案是:“该县掌印官务要留心亲理,责令各图甲长,通将各乡如一百家以上择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其所谓约副,二百家以上择二人为约长、约副(华按:疑此段文字有误)。不问乡官、举贡生员,凡有恒产而行义为一乡信服者,皆可推举,县官以礼而敦请之。约长、约副既得其人,即令本乡居民每十家编为一甲,其零户不成甲者,入于末甲之后。一甲又推有身家者一人为甲长,自置横牌一面,界定格眼,将十家挨次顺写门户、籍贯、人丁、生理,如阳明公行于赣州牌示,付之里长送县。该县照其编定者用十眼书篇,逐甲誊出,类次成册,严出禁约,将牌令十家轮流悬挂,各该约长、约副、甲长务须严加约束,互相觉察。”这是将乡约与保甲合一的形式,因此也被赋予了治安和朔望宣讲圣谕六言的职责。该建议得到了提督两广都御史以及巡按广东监察御史的批准试行。东莞章村墟万历时的事例表明了朝廷政令在基层社会实行的情形。据叶春及记载:“先是朝廷义检式化条以约天下,民强勉从吏,已复止,独章村长老诚行之。月吉会民读法,春秋赛祠,尊高年,礼髦士,恤孤独,振贫乏。”所谓“月吉会民读法”,实际上就是在实行乡约。

季本(1485—1563年),正德十二年(1517年)进士,嘉靖初年任潮州府揭阳县主簿,推行乡约。乡御史薛侃作《乡约序》,他说:“季公来簿吾邑,首以化民为任,锄奸伐梗,行之一年始就规束,乃招父老而告之曰:‘有善无恶,人之性也。好善恶恶,人之情也。人孰不欲为君子而甘为小人耶?顾治之者弗教,教之者弗周耳。今欲家至户晓其乡约乎。’于是酌为条规,乡立约长以总其教,约副以助其决,约正司训诲,约史主劝惩,知约、掌约、事约、赞修、约仪月朔会民读约讲义,开其良心,又彰其善、纠其恶以振劝之。数约复为一总约,以查诸约之邪正,月终轮二人至县传训诲之语。行之二年,风移俗革,境内以宁,慕义之民至越封来请。”揭阳县的乡约教化体系处于官府的监督之下。万历时知县潘应龙在揭阳县城创建新的乡约所,万历三十年(1602年)知县汪起凤“朔望讲明圣谕”,揭阳县的乡约不断进行。

琼州府琼山县乡绅吴伟效(1464—1527年),字复初,大约在弘治、正德年间于家乡倡行乡约。据资料记载,他“见乡人嚣讼不向学,取朱文公《增损蓝田乡约》行之。创精舍为堂,曰嘉会堂,东曰丽泽轩,业进士者居之;西曰养正轩,童蒙居之。后为崇本祠,祀文公及蓝田吕氏,月朔如约申戒谕,违者直月、纠约举之,都约、约正、约副同治之。悼四礼久废,演国说以便省劝,阛阛服其化者数百家,里无讼”。

何以尚万历年间在南雄府为官,“尝演高皇帝教民六事为乡约,断义上之御史颁行之。于是讼、博之黠减矣”。这里的乡约是针对争讼和赌博的。

惠州府,万历时归善县实行过乡约。杨起元,字贞复,归善人,万历五年(1577年)进士,他说:“守道公祖朱存敬先生至,才下车首举行乡约”,并得到邓知县的支持。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海丰知县也“举行乡约,制四言歌及书善恶报应以谕粤人”。另外,林国相(1550—1603年)在惠州任官时,曾“申高皇帝上谕款为之训,以导民俗”。

(13)广西

梧州府郁林州人何世锦(1481—1567年)嘉靖二十年(1541年)领岁荐,在乡向地方官建议行乡约禁赌。据姜宝记载:“公邑群少习赌博,又能白当道行乡约,遵圣祖教民榜六事,自著《乡约断义》一书颁布举行,以一洗樗蒲陋风,此公领岁荐以后事也。”高州府在嘉靖万历之际,陈公(1498—1583年)“至则申明高帝六谕约,勒闾右什伍为保甲,择高行者长之,奸私无所容”。

王宗沐隆庆年间在广西任左布政使,为时不长,推行过十家牌法和乡约。

隆庆、万历之际,郭应聘巡抚广西,推行保约制度,其中针对桂林实行情况,颁发《申严保约檄》,估计所行保约与其在广东的实践差不多。

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黄金色署广西右江守、巡二道,针对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的情况,“严行乡约保甲法”。

(14)云南

罗汝芳曾在云南腾越州倡行乡约,且盛况空前。万历二年(1574年)他至腾越,“州卫及诸乡士夫复请大举乡约于演武场,讲圣谕毕,父老各率子弟以万计,咸依恋环听不能舍去”。

(15)贵州

罗汝芳在贵州里仁也宣讲过乡约。

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贵阳府新贵县民上书请求地方官留任,署名为“贵前二卫乡约老人地方保长周应爵”,说明当地已经实行乡约,而且在地方上发挥了作用。总之,嘉靖至万历是明代盛行乡约的历史时期,乡约的实践活动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都有,特别是南直隶和一些省如陕西、江西、福建等,在全省实行乡约,可见乡约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应当指出,明代也有人对乡约持慎重者。如诸暨人骆问礼既认为王阳明的十家牌法烦琐难行,又说:“乡约之法亦始于王文成公,语亦在其文集中。读其文非不灿然可观,而其可行与否,亦未可定。所幸者亦赖下司具空文塞上,人之责而已。然奸民之缘此以济其欲者不少矣,若著实行之,将驱其废正业而聚讼不暇,其害将不在保甲之下。”他认为乡约与保甲都是在基层社会惹是生非的事情,从中也看到地方上“下司具空文塞上”敷衍实行乡约的情形。另外,明人黄汝亨说:“如保甲乡约法,世卒迂腐视之。”说明很多人把推行乡约看作是迂腐行为,我想这可能是乡约形式主义所造成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乡约在明代反复被实践则是基本的事实,前述黄汝亨接着指出,“公(黄某)实意举行”乡约,不遗余力,“而为士民表也”?,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我们也从前面所举的大量事例中看到,地方官推行乡约往往是作为新官上任的新政提出的,以后基层社会贯彻如何,则很难说,而且可能是人去政息。所以很多地方多次推行乡约,说明乡约并未持续下去,甚或已经完全废弛。然而,乡约的不断实践,实际上还是起到了发挥或强化乡约的作用。乡约在明代基层社会得以大量推行是引人注目的事情。

小结

明朝是以推翻异族统治恢复汉族文化为政治目标而建立的,明初的政策具有儒家文化复兴的特色。这个复兴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即不仅要复兴早期儒家德治教化的政治文化,而且要接续被元朝政府中断了的宋代新儒家的政治主张。明朝对以朱熹为主的宋儒治国思想的重视和采纳,肇基于太祖时期,乡约的思想也体现在朱元璋的治国实践中。洪武时期的民间教化,大致上有一个从宣传《大诰》三编向宣传《教民榜文》转化的过程。

《教民榜文》是通过设立里老,并以里甲为基础,结合里社、社学、乡饮等制度,以调节民间纠纷、施行教化为特征的制度性规定。《教民榜文》的颁布,可以视为明朝乡约制度的初立。实际上以乡约加强乡民的结合以及推行教化,需要借助民间传统组织的资源,利用社是因地制宜的办法,宋代的士大夫与国家已经就此讨论并付诸实践。南宋度宗时期徽州乡绅邱龙友的《题请建立镇东祖社奏疏》就反映了徽州歙县岩镇将社与乡约结合在一起的情形,咸淳六年(1270年)徽州人已经通过立社组织乡约,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明朝不过是这种实践的继续,也可以说是将地方上的个别实践上升为国家的普遍性政令。这样,我认为明代的乡约制度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教民榜文》及其相关制度是广义的乡约,而狭义者则是指设立约正宣讲六谕。前人多把明代乡约作狭义理解,我认为如从广义理解明代乡约,更容易把握明朝国家的统治思想和士大夫的政治理念,从而深化对宋以后社会变迁的认识。

嘉靖以前,民间以及地方官已有尝试吕氏乡约的一些事例。

特别是著名学者、官员王阳明在南赣的乡约实践,有力地推动了明朝实行乡约。《南赣乡约》在仪式上改造了《增损吕氏乡约》,将在先圣、先师像下坐听读约,改为设告谕牌,约内之人跪听约正读谕,然后读乡约,突出了皇权,增加了读谕;简化读约前象征尊卑长幼等级身份秩序的揖拜礼仪,而突出饮酒仪式,这样减少了太形式化的繁文缛节,增加了仪式的亲近感,更便于人们接受而使乡约得以推行。社学、老人、乡约、保甲相结合,成为王阳明治理乡村社会的主要措施,并在明中期的地方行政实践中取得成功。由于王阳明在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以及王学学派的影响,王门学人在各地的讲学与从政,使得其乡约、保甲制度流传各地,对明代中后期的基层社会影响深远。

嘉靖初年,一些地方官为了移风易俗和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强化推行乡约制度,为形成明廷乡约令奠定了社会舆论和社会实践的基础。嘉靖四年(1525年),学以穷理实践为主的著名程朱学者吕柟(1479—1542年)参照潞安仇氏乡约,在山西解州州判任上推行乡约,并影响了北方地区乡约的实行。嘉靖五年南直隶的江苏、安徽地区在里社基础上推行乡约,并结合实行社学、社仓,形成综合性的乡里社会制度。浙江萧山人黄怿在福建泉州府安溪县知县任上,于嘉靖六年“申明圣谕及仿蓝田吕氏、古灵陈氏作乡约一篇,颁示居民”。其读约法,首读圣谕,次读《蓝田吕氏乡约》,次又读《古灵陈氏教词》,终读本县禁约。是地方官将宣讲《圣谕六言》与《吕氏乡约》结合设立乡约以移风易俗的典型事例。

洪武之后再一次全国性要求宣讲《圣谕六言》,是明朝于嘉靖八年(1529年)根据兵部左侍郎王廷相(1474—1544年)的奏议作出的。王廷相针对罕见的荒旱而提出设立义仓的建议,并把义仓与民间社会组织结合起来,赋予了乡约、保甲的功能,使之成为三位一体的组织。他运用乡约制度而结合《教民榜文》的祖制,突出《圣谕六言》,从而使明朝以《教民榜文》为标志的教化政策更简明易行。他的建议得到了朝廷的首肯,其建议在当时影响较大的是宣读《圣谕六言》,所以被明会典列入“读法”,这实际上是乡约的变种。他的建议反映了当时士大夫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张,因此这一规定的出台,推动了各地普遍性的乡约活动。

明后期乡约的大量出现还同隆庆、万历两朝的推动有重要关系。隆庆初年明廷又重申推行乡约。万历元年(1573年)明朝兵部下令推行保甲乡约,万历十五年(1587年)神宗令各地督学与地方官宣讲《圣谕六言》、推行乡约。继嘉靖初年后,明廷不断在全国推广乡约。

嘉靖至万历时期各地广泛推行乡约,京师、南京两直隶和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三布政使司都有推行乡约的大量事例。

综观明朝历史,可以看到,乡约有一个不断推行的过程,贯穿有明一代。明代乡约初建于洪武时的《教民榜文》,改造于正德时期的王阳明,重建并普及于嘉隆万时期。前人往往把明代乡约看作是王阳明实践的影响和嘉靖八年的推行,我们的考察证明这是不准确的。

明朝政府与士大夫运用宋儒以教化维持社区社会秩序的政治主张,结合明代社会实际,进行了创造性的实践。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规模推行乡约的时代,形成了通过乡约治理基层社会的统治特色,给予明代以及明以后社会历史以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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