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兵役法明确规定,将我国在战争年代就开始实行的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并建立了定期征兵、退伍制度;建立了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训制度(因种种原因,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训制度没有坚持下来)。兵役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的武装力量建设,也奠定了我国兵役法规的基础。但由于后来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发展和变化,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有些条文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为此,于1980年8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着手修改兵役法。至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兵役法,同时颁布实施。这部兵役法共12章68条,认真总结了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的经验,继承了1955年兵役法的长处,从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吸取了国外一些兵役法的条款,并充分体现了现代战争的特点。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本法作了重要修改。新兵役法符合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兵役法。
3.兵役制度的特点
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一个主体”、“两个结合”,就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最突出、最鲜明的特点。
(1)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义务兵役制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年龄内服一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制度。义务兵役制,从我国第一部兵役法开始实施到现行兵役法确立为“主体”兵役制度,是对我国兵役制度长期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义务兵役制的施行,使部队兵员更加年轻化、知识化,增强了部队战斗力,为国家储备了强大而又训练有素的后备力量。实践证明,义务兵役制作为国家的基本兵役制度,适应军队建设需要,符合我国国情。
(2)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志愿兵役制是公民自愿服兵役的制度。志愿兵是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将超期服役满5年以上的义务兵改留部队继续服役的技术骨干。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目前我军的武器装备日趋现代化。但是,义务兵服现役时间有限,单靠义务兵已经不能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需要有一部分技术骨干长期留在部队服役,以便熟练地掌握各种技术装备,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因此,1978年经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将部队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兵役法》再次予以确认。这样一来,不仅使我国兵役制度更加完善,而且更加有力地保证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3)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制度都是国家储备兵员的制度。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兵曾在革命战争年代创造了光辉业绩,在新中国的建设中作出了卓越贡献,未来在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中也必然会发挥出无穷的威力。但民兵既不同于也不能替代预备役。预备役,又称后备役。现代战争是智力和技术的对抗。国防动员必须是“科技为先导”,以“高效快速动员”为核心,把培养能够驾驭高技术战争的指挥官和技术兵放在首位。因此,要满足现代战争需要,仅靠传统的民兵制度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和完善预备役制度。通过预备役制度的建立,将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尤其是退出现役的士兵、军官和文职干部,按战时兵员编成,成建制组建成预备役部队进行训练、储备,一旦需要,就能迅速集结和补充部队,扩大作战力量,满足战争需要。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这是新时期建设强大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集中体现。
(二)宪法、兵役法对公民兵役义务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又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哪些人应该服兵役,如何服兵役及其有关问题,宪法不可能规定很具体,还须由专门的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兵役法就是依据宪法原则制定的公民服兵役方面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兵役法第三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服兵役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只是由于我国兵源雄厚和军队员额有限及女公民的生理特征,对男女公民服现役、服预备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等作了若干具体规定。
兵役法具体规定: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公民不进行兵役登记;适龄的男性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的,都有应征服现役的义务,女性公民只根据军队的需要应征服现役;年满18岁至35岁的男性公民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除了应服现役外,都应按规定进行预备登记,分别服一类预备役或二类预备役;有民兵组织的单位,适龄男性公民都应分别编入基干民兵或普通民兵;女性公民只根据需要服第一类预备役,编入基干民兵,不编入普通民兵,也不服第二类预备役。兵役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免服兵役,是指公民因身体条件不适合服兵役,国家免除他们服兵役的义务。如:精神病患者、痴呆者及残疾人等,他们难于适应军队紧张的军事生活和担负繁重的军事任务,免除他们服兵役的义务,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照顾。兵役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服兵役是由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是人民利益的保卫者,为确保其政治上的纯洁可靠,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是完全必要的。
(三)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
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按照兵役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服现役,就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任军官或士兵;二是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或预备役部队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为服预备役;三是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要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四是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实用性承担一部分优抚费和对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及其他预备役人员承担一部分误工补贴,这也是承担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
(四)参加军训的意义
学生接受军事训练,既是最实际的国防教育,又是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基本形式,对国防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是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基本形式。《兵役法》第八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大学生是国家兴旺发达的希望所在。国家为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能够集中精力学习,培养造就出大批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高素质优秀人才,兵役法规定“可以缓征”其服现役;但必须接受基本的军事训练。这既是国家法律赋予在校学生的一项保卫祖国的光荣使命;又是履行兵役义务,依法服预备役的一种形式。因而,积极参加军训,圆满完成训练任务,是每个参训学生自觉履行兵役义务的最实际行动。
(2)学生参加军训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为了保卫国家安全、抵御侵略,国家在加强常备军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强大的后备力量既是建设跨世纪现代化国防的坚实基础,又是威慑和遏制战争的重要力量。学生通过军训,不仅能够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而且可以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和报效祖国的理想信念;同时也学到了军事知识,掌握了一定的军事技能,加深了对人民军队的理解,为国家战时兵员动员打下了坚实基础。这种寓兵于民、寓官于校,是我国富国强兵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3)学生军训是培养“四有”新人,使其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培养既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有真才实学;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勇于开拓的进取精神;既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又有健康体魄和勤劳朴实工作态度的优秀人才,是我国新时期赋予教育战线的根本任务,也是国家强盛、民族发达的战略目标。学生通过军训,不仅可以磨炼意志,增强斗志,培养组织纪律性,树立起修身立人的标准;同时,也丰富了头脑,拓宽了知识,增强了体魄,促进了专业学习。所以说,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是实现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造就国家经济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
国防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国防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一、我国国防建设的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国防建设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到1953年。国家处在外御帝国主义侵略,内治战争创伤和恢复经济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广大民兵和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支援下,解放了西藏;平息了匪患,保卫了胜利果实,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进行了抗美援朝的斗争,迫使美帝国主义不得不在停战协定上签字。为适应新的形势和现代战争的要求,国家成立了统一的军事领导机构。随着条件的改善,我军开始着手组建新的军种和兵种,逐步开始从单一陆军向诸军兵种全面建设过渡。同时,还先后建立了不少军事院校,为国防建设培养了大批现代化军事人才。
第二阶段是从1953年底到1965年。这一阶段是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的重大时期。1953年12月召开的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确定了我国国防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防御帝国主义侵略,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亚洲与世界和平。为加速军队现代化的步伐,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制定了减少军队数量,提高军队质量,精兵、合成的战略决策。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0年至1958年,连续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精简整编,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压缩了军队规模;二是确立了诸军兵种合成体制;三是调整了军委和总部领导机构;四是重新划分了军区;五是健全了院校和科研机构;六是统一了部队编制。
第三阶段从1965年5月到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尽管有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毛泽东、周恩来等国家主要领导人仍然警觉地注意维护我国的安全,保持了军队的稳定,顶住了霸权主义的压力。同时对发展国防尖端技术始终没有放松,因而保证了我国氢弹试验和人造卫星发射成功。
第四阶段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在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根据国际形势的不断缓和,特别是世界和平力量的增长,提出了“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的观点,从而确定全党工作的重点和国防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
二、我国国防建设的主要成就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的主要成就
1.军队体制向精兵、合成、高效迈进。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军队要“加强质量建设,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走质量建军、精兵之路,就是人员要精干、编制要科学、结构要优化、装备要精良、指挥要高效。归结起来,就是要提高我军高技术条件下诸军兵种联合作战能力。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靠改革。经过改革,我军的编制体制更合理、更科学、更适应现代化战争的要求。我军已成为具有一定水平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
2.军事训练逐步实现科学化、现代化、多样化。一是改革训练体制,加强教导团的建设,本着先训后补的原则,组织实施对新兵和骨干的训练。二是改革训练内容,逐步实现了由重点抓士兵的训练转到抓干部训练,由打步兵训练转到打坦克、打飞机、反空降、抗登陆训练,由单一兵种训练转到诸军兵种合成训练。三是训练手段日趋现代化,激光、电子模拟、自动化指挥系统等现代化训练手段已被部队广泛采用。训练手段的现代化,增加了指战员训练机会,缩短了训练的周期,节约了训练经费,提高了训练质量,收到了过去训练难以达到的战场仿真效果。
3.武器装备日益改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工业的加强,我军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陆军已装备了多种新型轻武器和大口径火炮、坦克、装甲车辆。大大加强了火力、突击力、机动和快速反应能力,既能独立作战,又能与海军、空军协同作战。海军以舰艇部队为主体,日趋导弹化、电子化、自动化。具有在水下、水面、空中和岸上实施作战的能力,还可协同其他军种执行海上作战任务。空军以航空兵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构成了完整的防空体系。战略导弹部队(第二炮兵)装备了多种型号战略导弹,射程从数百公里至1万多公里,威力从几十万吨到数百万吨TNT 当量。既可固定发射,又能机动发射。由于采用了先进可靠的制导技术,可随时按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命令给侵略者以摧毁性的打击。
4.军队干部队伍趋向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全军开办了各级各类指挥院校和专业院校,不仅培养了一批又一批能适应现代化战争需要的各级指挥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还提高了在职干部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在新的历史时期,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军队选拔干部要逐步走军队自己培养和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并举的路子,从更大的范围选拔高素质人才。”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不少地方高校开展了选拔培养军队干部的试点工作。经过院校培养的干部将成为我军干部的主体,而且将逐步实现年轻化。
(二)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的主要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