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707200000038

第38章 提供证据的规则(3)

法律之所以要求证人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是因为证人要在法庭上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进行陈述。对于如何判断证人具备认知能力,美国学者华尔兹提出应以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为标准。①因此,作为证人,首先应当具有感觉器官。没有感觉器官,就会“因缺乏情动能力,无从观察事实,更无从陈述其观察之事实,故不得为证人”②;其次,智力上具有对特定事物的判断与再现、复述能力。证人的认知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并不相同。因此,这一条件并不必然排除精神病患者与儿童的作证资格,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除我国之外,各国均认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作为证人。在我国,单位可以通过提供证明书的方式成为证人。除此之外,对于儿童可否作证,各国也规定得不一样。有的国家原则上排除儿童作证的可能性,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认为有必要询问时,方可传唤未满十四岁的人不加宣誓直接询问。但大多数国家会视儿童的具体认知能力而定。

(三)证人必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是指证人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或审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或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当事人。证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不影响他成为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成为证人之后,如果证人与当事人关系亲密而其证言又对当事人不利,就可以通过证言拒绝权拒绝作证;如果证人与当事人关系亲密而其证言对当事人有利,或者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仇嫌关系而其证言对当事人不利,可由法官对其证言的价值进行判断,但并不能因此而影响其作证的资格。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如日本学者就认为“证人是被命令向法院陈述其所知有关事实的第三者。”①不过,这一条件只在大陆法系适用,证人不包括当事人这一限定不适用于英美法系的广义证人,英美法系的证人是指在庭审或其他诉讼过程中所有提供口头证据的人,包括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①〔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1页。

②(台湾地区)陈朴生著:《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88页。

(四)证人对案件事实了解的时间

大陆法系认为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应该开始于诉讼之前。证人是在案件发生时就已经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不是在诉讼开始之后通过诉讼途径了解的。这一特点使得大陆法系的证人与鉴定人有着严格的区别。

而英美法系由于对证人采取广义理解,因此,即使是诉讼开始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只要是其亲身体验的就可以称为证人。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专家意见或推理所给予的事实或数据可以是专家听证时或听证前感觉或获悉的。”英美法系虽然把证人划分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但二者在权利义务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二、证人的义务与权利

之所以将证人的义务置于证人的权利前面,是因为,既然证人进入诉讼的目的就是如实提供证言,那么作证就是证人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律义务。之后,才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赋予他一定的权利。因此,对于证人而言,履行诉讼义务是基本的,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只能是一种保障或是一种补偿。

①〔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一)证人的诉讼义务

各国立法均将作证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义务加以规定,并在诉讼法或证据法中进一步作出详细的规定。综观各国关于证人义务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证人有出庭的义务。

出席法庭是证人提供证言的前提条件,也是现代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证人只有亲自到庭,法庭才可以考察证人的主体资格,确定证人的身份是否合法,进而决定其证言是否可以采纳;也只有通过出庭,才能够落实对其证言的质询,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才可能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决定其证言是否可以采信。中国古代有所谓的“以五声听狱讼”,就是指通过面对面地对诉讼参与人神色的观察来判断其陈述或证言的可信度。因此,各国的证据立法一般都坚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原则。

2.证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证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证人如果作出虚假的陈述,就会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复杂。因此,证人的如实陈述对事实的认定以及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影响。

3.证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变通规定。

各国虽然将证人出庭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但客观上确实存在证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因此各国均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作了变通的规定。对证人无法出庭的变通规定大体上有两种:可以用书面证言代替出庭作证,也可以在法庭外的特定地点对证人进行询问。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当(1)为发现真实,以在现场询问为适当时,或以法律规定不应在法院询问而应在其他场所询问证人时;(2)证人因故不能到受诉法院时;(3)证人居住于远离受诉法院的地方,到受诉法院来受询问是不适当的;(4)询问联邦总统时,应在其住所询问之。

(二)证人的诉讼权利

关于证人的权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证人诉讼权利专指证人在进入诉讼后作证时作为证人所普遍享有诉讼权利,广义的证人诉讼权利还包括证人的拒证特权。由于享有拒证特权的证人并没有实际进入诉讼,加之该项权利只有特定的主体才可以行使,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本书选择狭义的理解。

如前所述,证人的诉讼权利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补偿性或保障性的权利,因此,证人在诉讼中普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就包括物质补偿请求权和安全保障请求权。

1.物质补偿请求权。

证人作证要耗费时间和金钱,这种支出如果由证人自己负担,难免会不情愿进而拒绝作证。为了弥补证人因作证而遭受的损失,各国大多规定了证人的物质补偿请求权。之所以只能“补偿”,是因为其范围只局限于证人因作证而遭受的合理的、实际的损失,如果超出此范围,就有贿买证人之嫌。

问题是证人物质补偿的费用由何人支付?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及理念决定了各自支付的主体截然不同。大陆法系中,证人作证是针对国家的义务,因此其证人的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可以命令举证人就国库因询问证人而生的费用,预先垫付,否则不予传唤证人,如果不在规定期间内预付费用,而以后补行偿付,以法院的自由心证,再传讯证人足以拖延诉讼时,即不予传唤。”因此,举证人对于“因询问证人而生的费用”,只是“预先垫付”,真正负担的是“国库”。而在英美法系,证人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其费用自然由当事人负担。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4.7条规定“在送达证人传唤令状时,须向证人提供或支付(a)足以补偿证人往返法院差旅费用的合理金额;以及(b)有关诉讼指引规定证人因作证而导致时间损失的补偿费用,第43.2条(1)(a)中指出诉讼费用包括补偿费用,而第44.3条(2)(a)规定“法院就诉讼费用作出命令的一般原则是,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

2.安全保障请求权。

受趋利避害思想的影响,主张方当事人总是选择那些证言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于己有利的证言当然会使对方当事人处于相对不利的状况。因此,证人作证可能会受到不利方当事人的种种阻挠,包括使用暴力、威胁、贿买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受到各种威逼利诱的证人,基于自身或家人人身安全的考虑,通常也会采取拒绝作证的态度。如果仅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显然并不能真正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因为那毕竟是一种事后的制裁。所以,各国为了保障证人能够顺利履行作证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受到干扰的证人,纷纷采取人身保护措施。

(三)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

为了查明案情,法院需要那些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来协助。但有些具备了证人资格的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利害关系,例如夫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要求那些具备了证人资格的人出庭提供对与之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必定会使他们陷于两难的境地:为保全关系而拒绝作证,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遵守法律如实作证,必定会影响日后的关系。因此,当承认某一民事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会与他人合法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立法者就面临着选择:对于那些因作证而可能损害其特定关系的证人是否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

从世界范围看,除原苏联及我国立法持否定态度之外,大多数的国家肯定了这一做法,其基本法理在于民法的私法性与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民法的私法性决定了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私法上的争议,所要保护的也是私法上的利益;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表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因此,为了保护一种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私人利益,而去牺牲另一个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去损害另一个私人的利益,是不符合民事法律平等原则的,因此是不明智的。

证人作证制度本身就以牺牲证人的自身利益为代价,因此拒证特权,并不是对证人自身利益的维护,而是更多考虑社会的利益,除非这种自身利益超出了解决纠纷所带来的价值。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主要考虑的利益为:家庭关系、职业秘密以及公共利益。因此,拒证特权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形:

1.证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证人是属于律师、医生或牧师等特定职业的人。这些人通过工作关系了解当事人的秘密,如果泄露秘密会违反其职业道德,也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其的信赖;

3.作证可以使其自身或配偶遭受刑事指控、罚款或没收财产的人,即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

4.作证会泄露国家或其他公务上的秘密,即所谓的公共利益特权。

拒证特权的行使一般要由证人主张,并得到法院认可。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作证的证人,应该在询问他的期日到来之前,以书面的方式或可作成记录的方式,或者在该期日之前,说明他拒绝作证的原因并释明之。”英美法系也要求证人行使该特权时须事先向法官援引该特权规则。

三、证人的法律责任

既然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那么,当证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时,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与其应履行的义务相一致,对证人的法律责任也分为两个方面:

(一)证人拒绝出庭的法律责任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本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丛书之一。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蓝本,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宣讲。
  • 国际化进程中的中国烟草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国际化进程中的中国烟草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本书对烟草行业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生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专题性研究,并就行业知识产权的协作、转移、应用等机制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度性建言。
  • 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本书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系统地阐述了铁路运输立法工作和铁路运输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知识,其中着重介绍了与铁路运输企业相关的经济法、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法律法规、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多式联运法律法规、运输经济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本书分十七章及一个附加结论部分,论述了人类善恶及伦理、道德和法理的历史发展与原理。
热门推荐
  • 维摩经略疏

    维摩经略疏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农门商女:夫郎乖乖上榻来

    农门商女:夫郎乖乖上榻来

    看出戏,撞破头,姐穿了。梦相遇,不坑爹,坑阎王。可是为毛姐娶夫了,不是嫁人啦,这女尊时代真心伤不起。(本文一生一世一双人)
  • 英雄联盟之逆天外挂系统

    英雄联盟之逆天外挂系统

    李谦,一名英雄联盟的职业选手,当回忆起过去几年的职业生涯,却发现,自己不仅没有得到除金钱之外的东西,还失去了很多知心朋友,便发誓,如果能够重来一次,自己只会安安静静的做一个游戏路人,没想到老天跟李谦开了个玩笑,让李谦回到了自己刚接触英雄联盟的时候,而且还给了一个无敌外挂系统,召唤大龙当小弟,普攻过万怎么玩?
  • 诸神颂之

    诸神颂之

    这世上妖魅灵族数不胜数,哪一个不是竭尽全力达到修为的巅峰,成为与人比肩的智慧生物。不管是那些追求修为通天的力量还是摆脱六道轮回的苦楚,都不过是想在有生之年,窥视着苍穹尽头的最终奥义罢了,更何况人?但,站在顶端,又与何人诉说这孤独!这顶端的秘密,又有几人知?到头来不过是,苍苍茫茫……
  • 军情六处:秘密情报局历史

    军情六处:秘密情报局历史

    本书由军情六处独家首次授权,作者接触了数量丰富的档案,在资料收集上具有得天独厚的垄断优势,在权威性上明显超越以往任何一本从局外人角度揭示军情六处的书。作为一本严谨的学术著作,全书见缝插针地引用各种文献,几乎句句有来历,作者保持其客观的笔调,极少加进自己的评述,使得此书更多地成为了历史资料的整理与汇编,对于相关研究人员或有极大的帮助。
  • 掉入尘埃的神话

    掉入尘埃的神话

    神话与历史,在字里行间到底有多少重影?创新与传承,长大的我们丢失了多少“童年的玩具”?每常读《山海经》,便为其奇崛瑰丽的想象、逶迤壮阔的山河、栩栩如生的人物如痴如醉,然而亦未尝不为其只言片语、晦涩艰深扼腕叹息。它原本是否是一个长篇累牍的故事,一部恢弘磅礴的史诗,一块纪录文明草创的“甲骨”?它到底要向我们讲述怎样的一个上古世界?我们无法断言。我心里有个关于她的故事,犹豫着是否将它写下来,恐惧着遭到你们的嗤笑,然而突然有一天想起曹先生的一句话,除《四书》外,杜撰的多了,偏只我杜撰的不成?愿穷尽所知,以荒诞不经的幻想,为你们解读最为传统的神话故事,和捕捉藏在这些故事背后,历史促狭的尾巴!
  • 穿越之缘起:极道疯师

    穿越之缘起:极道疯师

    只不过在假期带领学生探险侗寨遗迹,顺带在路上监督熊孩子们健身、学习、洗衣、做饭而已,怎么就遭雷劈穿越了!果然不能祸害祖国的花朵,好吧,既来之则安之。阴阳玉石这么牛逼的东西竟然成了身体,从此再没了性别的限定,身高不是距离,性别不是问题,让本大人来创造个男女通吃老少皆宜的传奇!怎么好端端的又惹上了这么个傲娇的娃娃,你这么傲娇,你们仙界的手下知道么?妖界魔界的BOSS你怎么能随便改剧本呢,这一个个的上赶着来宣示主权,你们问过主角的感受么?只能让你们看看大杀三界的传奇!
  • 生死之律

    生死之律

    生死之律,天定地设,亘古未变!地府阎罗,鬼怪神谈,传统观念,全新审定,巨大颠覆!
  • 重生之苏凌

    重生之苏凌

    王悦在高考之后,因为去参加一个聚会,回家的路上喝多了,被一伙人贩子拐卖了,后被卖到大山里,受够了折磨的王悦,几次想要逃离都没有成功,反而被毒打了一顿。偶然的一次机会王悦想要逃跑,但被一伙人逼到悬崖上。王悦纵身跳了下去,后穿越时空,到了一个大户人家家里,取名为苏凌,开始了新的生活。
  • 初心不忘TFBOYS

    初心不忘TFBOYS

    喜欢你的感觉......就像是夏天的冰激凌,甜甜的,凉凉的,有人说这是初恋的感觉......她不算很完美,她不是三好,她不是伤感,但她志向远大,她就是心中的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