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678300000026

第26章 犯罪客体序位论(6)

但是,即使主张排除犯罪性的客观事由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内研究,对于各个排除犯罪性客观事由在犯罪构成各要件中的归属,也还没有取得完全统一的意见。例如,张明楷先生认为:“如同将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放在犯罪主观要件中研究一样,可以将正当防卫等表面上看起来符合客观要件的行为放在犯罪客观要件中进行研究,可以将被害人承诺或推定的承诺所实施的表面上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放在犯罪客体要件中进行研究。”①但是,大多数主张在犯罪构成内部研究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学者认为正当防卫和被害人承诺应该在犯罪客体(违法性)中研究。

我的观点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令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行为以及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等排除犯罪性客观事由,原则上都应该在犯罪客体中研究。因为所有上述排除犯罪性的客观事由,其出罪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从整体上看它们没有侵犯法律关系,而不在于它们没有损害法益。这些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存在得到了法律的授权,因而是正当的。哈特曾经说道:“有这样一些法律类型......由于它们履行了不同的社会功能,它们与受到威胁支持的秩序之间的一致性也消失了。规定有效法律行为成立的法律规则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根据与自己意志无关的某种方式而行事。这些法律并没有强加义务或责任。相反,它们为个人实现自己的愿望提供了便利......”②哈特实际上是认为存在一种授权性的规范,这种授权性的规范给予了人们做某事的自由权利。这种授权性规范虽然同意人们做某种事情,但不一定没有任何负面后果,只是立法者为了更重要的秩序或保护更重要的价值而不得不授予人们做某种事情的权利。排除犯罪性事由既然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就说明行为对社会毕竟还是“有一定的损害”。但是,法律基于上述理由而不得不授予行为人某些权利。

①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1页。

②转引自[英]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页。

应当注意的是,“有一定的损害”与“社会危害性”不是等同的概念。“社会危害性”是对行为性质所作的根本判定;“有一定的损害”只是表明存在一种在某方面对社会不利的因素,并不意味着行为在根本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对于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者毕竟给加害者造成了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损害,法律之所以赋予防卫者这一权利,是因为在紧急情况下防卫者的行为对于社会整体秩序有利,从而没有破坏整体法律关系;对于紧急避险而言,由于避险者保护的合法权益大于损害的合法利益,最终有利于保护法律关系;对于正当业务行为而言,虽然该类行为可能具有损害法益的一面,但由于该行为保护了更高的法益或整体上增进了社会福祉,因而在实质上并没有破坏法律关系的整体;对于依法令行为而言,既然法令明确授予行为人可以在损害某一权益的情况下做某事的权利,说明立法者是为了保护更高的价值,也谈不上对整体法律关系的破坏;对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而言,虽然其可能对相对人造成了某方面的损害,但由于履行职务在根本上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因而不存在对法律关系整体的破坏问题。

一般认为,如果认为上述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但行为在整体上应该有利于保护法益,而且在主观方面也应该是正当的。于是,有的学者可能会反驳道,在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之后就研究犯罪客体要件,没有对行为的主观要素进行评价,就得出行为适法的结论,这不一定妥当。例如,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主观上必须有防卫意识,才能成立正当防卫。我认为,如果要求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防卫的意识必须具备,这不但是刑法的规定,也是“正当行为”在文义上的要求。

但是,如果仅仅要出罪,只要在客观上不违法即可。根据任何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成立犯罪都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即行为在客观方面违法、在主观方面具有反规范或蔑视规范的意识是任何犯罪成立的共同要素,两者缺一不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排除犯罪也要作同等的判断。对此,我国有刑法学者曾明确指出:“认为只有主客观统一的正当行为才排除犯罪的成立的说法,存在疑问。因为成立犯罪要求主客观统一,并不意味着不成立犯罪的行为也必须主客观统一;只要不符合犯罪成立条件,就不成立犯罪,至于它是否主客观统一,则不在考虑之列。在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区分罪与非罪,至于它是否主客观统一,则不应在考虑之列。在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区分罪与非罪,于是形成了不属于正当防卫就构成犯罪的局面。事实上,即使将防卫意识视为正当防卫的条件,充其量也只能说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而不能直接得出该行为成立犯罪的结论。”①应该说,这一观点还是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对于上述我认可的观点不能作孤立的、片面的理解,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以偶然防卫为例,假如张三意欲杀害李四,开枪向李四射击,但此时李四正准备射杀王五,张三的杀人行为刚好救了王五。有的学者可能认为,既然张三的行为在客观上是有价值的,没有违反整体法规范,就不能凭借张三的主观犯意定罪。换句话说,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即使行为的客观危害再大,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就不成立犯罪。

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在国外也有一些刑法学者持赞同的态度。他们以防卫意识不要说为前提,将客观违法性论贯彻到底。如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不存在‘违法结果’发生的客观危险性,因而认为偶然防卫是不可罚的立场是多数说(中山研一、内藤谦、中义胜、前田雅英)。根据此说,因为偶然防卫的场合,急迫不正侵害的事实以及防卫行为与防卫效果是客观存在的,客观上有正对不正的关系,所以现实存在法确证的客观的利益。”②

①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

②转引自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页。

对于上述情况,按照我国刑法学通说,张三由于没有防卫意识,不成立正当防卫。通说还认为,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我赞成通说的观点。将偶然防卫解释为无罪实际上是不正当地运用了法益权衡理论。偶然防卫中行为人客观上保护的法益与行为人客观上侵害的法益不能简单地进行对比。这是两个全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将其胡乱联系起来。如果认为偶然防卫无罪的话,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也可能不成立犯罪,因为行为人客观上保护了合法权益。但事实上,没有人认为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是无罪的。如有的学者解释道,在防卫挑拨的情况下,挑拨者的行为招致了对方的“侵害行为”时,如果该“侵害行为”是相当的,本身就是正当防卫,对于正当防卫,对其不能进而实施“正当防卫”。在相互斗殴中,只要把争斗者双方相互攻击、防御的一系列行为作为整体来观察,就难以认为一方的行为是不正的侵害、他方的行为是针对它作出的防卫行为。①同理,如果对偶然防卫作整体考察的话,就会发现,行为人偶然保护合法权益与其侵害合法权益是完全不相关的事情,要不然的话,也不会称之为“偶然防卫”。将完全不相关的事情联系起来作法益权衡,然后得出无罪的结论,这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

对防卫行为的分析,事实上也适用于其他的排除犯罪性的客观事由。换言之,所有客观上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只需要在客观的层面判断其有无违法性即可,至于所谓主观的违法性要素或者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在我看来是不必要的。但是,在客观的层面判断行为有无违法性的时候,必须克服片面性的倾向。对于行为整体上是否破坏法律关系,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视角。只有当行为损害的法益与保护的法益存在客观的关联的时候,才存在整体判断的必要。

最后附带说一下排除犯罪性事由与犯罪客体的关系。我认为,从理论上说,犯罪客体与排除犯罪性客观事由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犯罪客体作为一种判断,存在行为对法律关系已经造成破坏和没有造成破坏两种类型,即包含排除犯罪性事由和不存在排除犯罪性事由两种情况。但是,在实践中,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一般推定为具有犯罪客体这一要件,因此在犯罪客体中主要探讨排除犯罪性事由的问题。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犯罪客体的机能,从正面探讨犯罪客体也是必要的。

①参见大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8页。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相当普遍的一个现象就是,很多人普遍知道法律大概念,知道什么事可能违法,但碰到小事,或者一件违法的事严重到什么程度,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却知之甚少。《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正是基于这点考虑,从每个人都会接触到的社会热点入手,用具体的实例将法律常识化,告诉百姓们最关注的法律常识。《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囊括了生活中最常见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房屋买卖、消费权利、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保障、保险常识、违法犯罪等十个方面,百姓们最关注的法律真相,轻轻松松就能读懂并掌握。本书由金金编著。
  •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而事实上,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老百姓不懂法。为了让老百姓知晓哪些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本书以浅显生动的语言,精选大量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典型案例,系统讲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各种治安违法行为。目的在于提高老百姓的守法意识,避免违法行为,并能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热门推荐
  • 小生意大财富

    小生意大财富

    在如今这个商业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渴望财富与成功。而在走向成功的道路上又有很多种途径和方法。相对而言,经商毫无悬念是最为便捷的一种。然而,想要通过做生意,来获取自己想要的财富,往往都需要从头做起,抑或从小本生意做起。
  • 命运终结之夜fate

    命运终结之夜fate

    圣杯,每大约60年一次,在冬木市都会展开一次关于其的争夺战。公元1800年,第一次圣杯战争。公元1870年,第二次圣杯战争。公元1935年,第三次圣杯战争。公元1990年,第四次圣杯战争。公元2000年,第六次圣杯战争。公元2010年,圣杯被毁,所有英灵随圣杯破坏而释放,最终之战,开战!
  • 极道帝王

    极道帝王

    九重天域,强者为尊,少年偶得残刀,修得无上功法,横扫天下!九重天域我为尊,极道之中我为皇……极道帝王!(新书需要支持,求推荐,收藏!)
  • 网王柯南主家教之随风飘走

    网王柯南主家教之随风飘走

    我叫莫凛霖,普普通通初中生一枚,出生在三次元,重生在二次元。别问我怎么死的,QAQ,我才不会告诉你是被砸死的!睁开眼就是家教,后来就加入了网王和柯南……
  • 兰州历史文化.1

    兰州历史文化.1

    兰州是甘肃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位于青藏、内蒙古、黄土三大高原交汇地带,居南北之中,扼东西要塞,黄河横穿境内,地势沿河起伏。悠久的历史、绚丽的文化,形成了集民族文化、黄河文化、丝路文化于一身的兰州历史文化。这种文化结构,不仅奠定了兰州人民纯厚朴实的文化基质,而且影响着一代代兰州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
  • 不曾辜负的青春

    不曾辜负的青春

    (完结)所有的果都曾经是花,但非所有的花都能结成果,不是所有的暗恋都能开出夏花,不是所有的拒绝都是无情……嗨,苏言!我一直想要给你写封小情书,在没有任何皱褶的心形暗纹纸上,写下我对你的小心思,在晴朗的午后,我准备好了纸和笔,在教室你常座的位置后面,看着你听课时右手有意无意转动的笔杆,我一笔一画写下了你的名字……
  • 初景生情:魂兮归来爱命定

    初景生情:魂兮归来爱命定

    当高冷的她遇上淡漠的他,发生的化学反应竟是——“喂!你不能离我远点啊!”“娘子在哪里,我就在哪里。”“喂,不要连出去吃个饭都跟着我行么!”“我怕哪个野男人把你给勾走!”自从景离泱遇上千慕初,他属下惊愕的下巴就再也没合上过。
  • tfboys之在一起不分离

    tfboys之在一起不分离

    三个女孩和三小只的偶然相遇,一见钟情,但是坏人在他们中间说谎话,让他(她)们有分开了,大家一起观看吧!
  • 总裁专宠:亿万契约不过期

    总裁专宠:亿万契约不过期

    沐清雨是初出茅庐的小职场新人,面试受到打击,又遭到大学男友和闺蜜柯茹沁的联合背叛,在闺蜜沈玥的鼓励下,鼓起勇气踏入职场,但仍然在职场与情场受尽委屈。在求职的过程中阴差阳错,女主结识了神秘人物,两人产生了一定的默契与感情基础……
  • 甜妻有毒:总裁老公宠上瘾

    甜妻有毒:总裁老公宠上瘾

    【绝宠文】盛传,夜少的甜妻有毒,风情热辣,是个惹火的尤物。某男人双眼一眯,冷笑,“封了他的嘴,挖了他的眼。”又传,夜少的甜妻男人如麻,约会都要排队。某男人坐不住了,一堆零食摆上桌,循循善诱,“乖,说,是哪个男人?”某女人白了他一眼,只顾吃的欢腾。某男人终于生气了,指天誓日,“池星辰,谁他么再理你谁就是孙子!”三分钟后,浴室门口,某男人哀嚎,“奶奶开门吧……”男女身心干净,双处1v1力荐俏橙完结书:《宠妃上位记:皇上,约么》超甜宠文,坑品保证,求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