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这些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规定的,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还未消失,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开始。
(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比如在普通诉讼时效中,当诉讼时效进行到一年零七个月时发生中止的法定事由,该事由一直持续了3个月,这3个月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从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接着一年零七个月继续计算,直到期限届满两年。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有正当理由没有行使权利,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四、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基本程序,其在整个经济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起诉
1)起诉的概念与条件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方式与起诉状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
受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立案审理,从而引起经济诉讼程序开始的行为。
起诉和受理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密切联系的行为。前者是原告的行为,是受理的前提;后者是人民法院的行为,是起诉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开庭审理前的必经阶段,也是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的前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为了保护当事人各方的诉讼利益,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如果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诉讼的公正,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可以是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参加,也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追加。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审理前的准备结束以后,人民法院就要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对于特殊的案件,比如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应当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庭审理的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1)开庭准备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对法庭调查顺序的规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庭审理的有序进行。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其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其次,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陈述。最后,由第三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证人作证,对澄清案件事实有很大作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应当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全面、客观的陈述,对不能出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发表对证言的意见。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些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4)宣读鉴定结论。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鉴定。开庭审理时,应当宣读鉴定结论,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知道鉴定情况和鉴定结果。
(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的一种,应当在法庭上宣读。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都应当出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认为勘验有误的,可以要求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重要环节。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合议庭评议与宣告判决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名。
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宣判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择日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