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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司法笔录及训练(5)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辩论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一:不同意。

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告、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

(见判决书,略)

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告一:不服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告二:不服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范文】

法庭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

地点: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盛某某、杨某某、徐某某

书记员:范某某

记录如下:

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审判长入庭,全体起立。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某某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上法庭)审: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被:我叫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知音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家住×市×区×路×号。

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审: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与被告人的关系。

被代: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市××区××路××号,系被告人父亲。

审:被告人,你过去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你这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年×月×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市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执行逮捕。××××年×月×日晚××点多在家里被抓。

审: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收到,××××年×月×日收到的。

审:×××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对由×××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抢劫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由审判员盛某某、审判员杨某某、代理审判员徐某某组成合议庭,盛某某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范某某担任本庭记录。×××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市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陈某某辩护,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你除了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可以依据事实与法律自行辩护,是否听清?

被代:听清了。

审:全体诉讼参与人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告人,你听清了没有?

被代:听清。

审: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略)

审:被告人,起诉书内容是否听清?

被:听清。

审:被告人,起诉书指控是否是事实?

被:是事实。

审: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被告人,你对事实有无补充?

被:没有。

审:下面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你以前所讲的是否是事实?

被:是事实。

公:你认为你的行为构成何罪?

被:抢劫罪。

公:案发当天你在干什么?

被:我在上网打游戏。

公:你是否经常上网?

被:是的,家里没有电脑,于是我经常上网吧。

公:你当时为何会找被害人?目的是什么?

被:当时只是想弄点钱,被害人是我的网友,又正好在网上所以想到他那里弄钱。

公:你对被害人干了什么?

被:我把他叫出来,问他要钱。

公:是拉出来,还是叫出来。

被:拉出来,他不肯跟我走。

公:出来后你对他干了什么?

被:我打了他两个耳光,还踢了他几下。

公:他有没有反抗?

被:没有。他很害怕。

公:你是否对被害人搜身?

被:搜了。共搜到97元钱。

公:你是怎么用这97元钱的?

被:50元支付了上网的钱,还有47元就买了两包烟和珍珠奶茶。

公:你是否知道被害人身上有钱?

被:不知道,我不认识他,但看他的穿着想他一定有钱。因为他穿了一身名牌。

公:和你一起抢钱的还有谁?

被:没有了。

公:王某某和邓某某你是否认识?

被:认识,他们是我的同学,但那天他们走了。

公:他们什么时候走的?

被:在我叫被害人出来之后走的。

公:他们有没有参与打被害人?

被:没有。

公: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先由公诉人举证,并就证据的来源和证明力作简要评析。

公: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节录。(2005年3月31日)

审: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有无异议?

被:没有。

被代:没有。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笔录。

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异议?

被:没有。

辩:从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以前学习成绩还是不错的,只是在迷恋网络游戏后才在品行上有改变。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被害人张天安的笔录。(笔录5)

审: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有无异议?

被:没有。

辩:从笔录中看出,被告人一开始并不是强行把被害人拉出网吧的。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证人王军的笔录。

审: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有无异议?

被:没有。

被代:没有。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证人邓刚的笔录。

审: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有无异议?

被:没有。

被代:没有。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证人王某某的笔录。

审: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有无异议?

被:没有。

被代:被告人是学生一看就知道了,网吧老板明知道他是学生还让他进入,其实在这件事上网吧老板也有过错。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出示学生证。(法警出示)

审: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有无异议?

被:没有。

被代:没有。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案发经过。

审: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有无异议?

被:没有。

被代:没有。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审: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被告人,你在见到被害人的时候是否想打他?

被:不想,只是想吓吓他,他比我小得多,我想他也许会自觉地拿出钱来。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发问了。

审:被告人、被告人代理人及辩护人对全案有无证据提供?

被:没有。

被代:没有。

辩:没有。

审: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本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抢劫罪,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为9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人认为,对被告人应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请法庭依法审判。

审: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庭给我个机会。

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抢劫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只是利用了自己比被害人身高上的优势,以此来威胁被害人,与一般的抢劫行为有所区别,另外,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还是在校学生,这次的行为也系初犯,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来看,不应当对被告人的行为定为犯罪。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无罪。

公:被告人虽为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明显具有暴力性质,其主观上却又有非法强行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使被告人不敢反抗,其行为性质已具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公诉人认为对被告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至于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系量刑的依据,不应当作为定性的标准。

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可以不认为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显着轻微,如果定性为犯罪,将影响到被告人一生的发展前途。所以希望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

审: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坚持刚才的意见,没有新意见。

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辩护意见?

被:同意。

被代:同意。

审:双方有何补充?

公:没有。

辩:没有了。

审: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可做最后的陈述。

被:请求法庭给我个机会,我一定好好学习,不再迷恋网络游戏了。我也愿意给被害人赔礼道歉。

审:下面休庭(敲法槌)。进行合议庭评议。

(法警把被告人带下去)

审:(敲法槌)下面继续开庭。

(法警把被告人带上法庭)

审:经过合议庭评议,下面对被告人陈某某抢劫罪一案进行宣判。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

审: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

被:听清。无异议。

审:被告人陈某某,法庭考虑到你是初犯,且行为显着轻微,而你本人认罪态度较好,也有悔过自新的要求,故对你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你的行为与一个学生的身份是极不相符的,我国政府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歌厅等营业性场所”,你的行为虽然不是犯罪,但确实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年人应以学业为重,网吧是现今青少年犯罪最集中的场所也是滋生地,希望今后你能吸取教训,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摆正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做个有用青年。如果屡教不改,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是否听清?

被:听清。

公:被告人陈某某,对于你的行为法庭并未以犯罪定罪处罚,公诉人考虑到你将来的发展,对法庭的判决表示同意。但对于你的行为,公诉人认为是你平时一贯对自己放松要求的结果,希望你今后远离网吧等场所,认真学习,做一名有用的青年。是否听清?

被:听清。

审:被告法定代理人,今后希望你们对陈某某严加管教,多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引导他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尽到做父母的应有的责任,如果再发现被告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本庭将要求政府收容教养部门对被告收容教养,是否听清?

被代:听清。

公: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作为孩子的家长,对于孩子的身心教育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陈某某的所作所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你们疏于管教的结果,希望你们吸取这次的教训,对于陈某某平时的行为多加注意,引导他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尽好做法定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是否听清?

被代:听清。

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何意见?

被:对这次的行为我已经充分地认识到了我的错误,感谢法庭对我的宽大处理,我保证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再进入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认认真真学习,争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

被代:谢谢法庭的宽大处理,我们今后一定严加管教陈某某,给予其家庭的关爱。不再让他远离家庭的教育,从这件事中我们也要吸取教训。

审: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阅看笔录,如果没有异议应当签字。闭庭。(敲法槌)【训练】

请观看庭审录像,制作一份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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