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爱国民主党派问题的请示》报告,重申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提出对民主党派组织进行整顿和恢复,成为民主党派地位恢复的先声。随后,中央统战部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联合办事组临时领导小组成员开会,传达恢复各民主党派活动的意见。在中共中央的协助下,各民主党派中央建立了临时领导小组,基层组织也陆续进行整顿并恢复活动。1978年2月至3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次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的政协委员共1988名,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这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第一次全国性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政协会议,中国的政党协商在经历近二十年的曲折状态后,随着人民政协的召开和民主党派的重建而拉开全面恢复的序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将中国带入改革开放的新时代,也将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政党协商制度建设推进到新高度。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恢复“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严重破坏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二,扫清重建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的思想障碍;第三,对国家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民主党派的性质和作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方式等方面进行深刻论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观点和政策原则,把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和实践推进到快速发展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政党协商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中国共产党采取了诸多加快恢复统一战线、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的措施。
全国政协五届二中全会于1979年6月召开,邓小平发表《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讲话指出“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的贡献。这些都是中国人民所不会忘记的。现在它们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该报告成为50年代末以来,中国共产党首次详细地阐述统一战线与人民政协的工作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1979年10月,八个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分别在北京举行了各自在“文化大革命”后的首次全国代表大会,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民主同盟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民主同盟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致公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九三学生第三届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第二次全盟代表大会。各民主党派全国代表大会的相继召开,结束了民主党派和工商联20余年没有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的状态。
1982年9月,胡耀邦在中共十二大作《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中指出,今后“要继续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合作。必须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会议正式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完善和充实已经存在的八字方针,成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处理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基本方针。十二大党章的总纲提及统一战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问题,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等中国特色民主思想与实践更加重视,政党政治协商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迈出关键步伐。
民主党派组织建设也取得显著成果,组织规模迅速扩大。截止到1982年8月,八个民主党派在三年内共发展新成员35000多人,基层组织共达到4000多个。各民主党派除参与政协会议外,还直接加入各级人大和政府机构,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1985年6月数据显示,民主党派成员中有5000多人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14000多人担任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在高层领导干部中比例增加,以1986年9月为例,全国31名政协副主席中,民主党派成员有13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19名副委员长中,民主党派成员有7名。101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与和监督国家机关,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随着中国共产党对政党制度和政治协商思想认识的加深,中共十二大陆续出台若干关于加强政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具体实施意见,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1989年1月颁布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通过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2005年2月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等决议,描绘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框架下协商民主和政治协商的发展路径。
中共中央于1989年12月制定发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即中共中央[1989]14号文件,以下简称“1989年意见”),从宏观角度全面提出了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纲领性意见,规定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文件还概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特点和作用,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任务、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基本方针,阐明了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基本点和总原则,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的活动准则和共同职责。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1989年意见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共同意志,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实施准则。该意见也是我国政党制度第一个法规性文件,随着1989年意见的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更加牢固。
在1989年意见的基础上,1995年1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次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下简称“1995年规定”),制定和颁布1995年规定的重要目的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1995年规定明确强调指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针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江泽民于1989年12月强调指出:“中国的政局要稳定,就必须稳定多党合作这个格局”。1992年的中共十四大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把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列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序言,正式上升成为国家意志,以宪法的权威高度肯定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地位。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高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层面,列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多党合作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
进入新世纪,中国共产党对政党关系和统一战线高度重视,政党政治协商趋于成熟发展,呈现出大范围、多形式、广泛探索的特征。在这一较好发展态势下,中共中央在2005年2月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即中共中央[2005]5号文件,以下简称“2005年意见”),论述了中国共产党“一整套有关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和政策”,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问题。2005年意见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概念,认为“确立和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这一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2005年意见是指导我国新世纪新阶段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新形势下加强民主党派思想建设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完善了对我国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为新形势下加强民主党派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指明了正确途径。2005年意见与1989年意见相比有诸多创新性发展,标志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2006年2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关于协商民主思想与实践的新的思考,提出投票选举和内部协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将内部协商与投票选举相提并论,共同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种形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7年11月发表了《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对“人民通过选举与协商行使民主权利”作进一步阐释,首次明确使用“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词语。
中共十八大报告在第五部分第二项部署中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政党政治协商进行专门阐述,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首次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中共十八大倡导更为广阔的协商范畴,协商的社会覆盖面、主体、形式、渠道都更加广泛。对于协商民主提出的新思考、新概括,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和政党协商发展道路的深刻总结和理性思考,也是对社会急剧转型带来利益群体多元化、价值诉求多样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积极应对。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于2013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八部分第28条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次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强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这是对政党协商制度与程序的创新发展,对于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具有重大意义。
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都同本国的国情和政治文化传统相联系。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中国革命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特点所决定的,是由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所作出的历史选择。纵观我国政党协商政治的历史演变,一党专政背离现代历史潮流,两党或多党竞争又脱离社会实际,两者都为时代所抛弃,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各民主党派在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过程中实现政治协商,执政党和参政党形成“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肝胆相照”的和谐政党关系。
政党协商是重要的协商民主形式,政党关系和谐也是中国政党制度的本质。我国政党协商制度是近代政党产生以来政党政治长期演变的结果,具体而言是中国各先进阶层、各民主党派和团体及民主人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探索、建立、发展和完善的。中国式协商民主及政党协商制度是土生土长的民主政治形式,既独具中国特色又符合时代特点,它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政治智慧的共同结晶,契合中国的历史特点和基本国情,未来必将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