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评估包括学生评估、学业评估、教师评估以及各类面向个人的资格评审、评比等。项目评估包括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各类教育和发展项目(包括区域教育和监测对象)的评估以及各类面向项目的资格评审等。机构评估包括院校评估、重点实验室和实验与实习基地评估、学位点评估以及其他各类面向机构的评估、评比等。个体评估和项目评估有时可以纳入到综合性机构评估中,但是单独的个体评估和项目评估有时也是十分重要的。机构评估应该包括个体评估和项目评估的内容,但不一定包括专门的个体和项目评估,个体评估和项目评估有时也需要参考机构评估的结果。
在我国目前的评估工作中,三类评估都开展了很多,但三者之间存在着的脱节、重叠和替代现象是评估体制改革中需要关注的。首先是脱节现象,三类评估之间沟通不够,各自产生的信息不能互通有无,有的评估项目还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其次是重叠现象,典型地反映在评估内容的重复,一项评估评过后另一项评估又去评。最后是替代现象,最典型的是片面追求分数和升学率的问题,把个体学业成绩实际作为了评估其本身综合素质、其他个体、所在项目和所在机构的唯一依据。
学校评估还涉及到个体评估、项目评估、机构评估和区域评估之间的关系。个体(学生、教师、校长、教育局长等)、机构(学校等教育机构)、项目(包括课程、专业、特定的教育事项或现象、设施与制度等具体管理对象与要素)和区域发展状况等教育系统内一切以实体形式或非实体形式存在的事物从理论上讲都可能成为教育评估的对象,但作为机构评估的学校评估是教育评估的核心。
同时,学校评估还涉及到综合评估与单项评估的关系。在中国,为了解决评估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许多单项的评估可以尽量纳入综合评估的范围,减少重复劳动,特别是就学校评估而言,开展数量较少的、制度化的、周期性的综合性评估对于学校的发展比较有利。当然,必要的单项评估不仅应该保留而且应该不断完善,如高校中的专业评估,以便形成综合评估与单项评估相互补充的更加系统性的评估格局。现在的问题是不需要评的评得太多,需要评的有的尚未开展。
7.内部评估、外部评估与校本评估的关系
学校评估到底是外部评估、内部评估还是校本评估?学校评估将更多地从行政人员主导的评估和所谓的专家参与的评估,回归为教育同行评估。评估活动将更多地成为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以及相互学习和共同成长的过程。发展主体的自主规划和行动自我定义将得到尊重,居高临下式的、外部强制性的评估将被民主评估、人性操作和结论共商所替代。以内部评估或者自我评估为主,以外部评估或者他人评估为辅的被评估者与评估者之间的关系将逐步确立。评估主体将紧密地与发展主体结合,为发展主体提供专业服务。
以发展主体为核心和主角的校本评估和人本评估的理念将越来越多地得到实践。评估活动将真正成为从被评者开始也在被评者处结束的有头有尾的自主发展过程,为学生的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的自主发展服务。这种具有自主性、发展性、校本性和民主性的学校评估实际上便成为一种政府、社会和学校之间责任关系明晰、可以实现良性互动的院校认证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应成为教育评估体制创新的一个优先领域。
8.全球化、本土化与本地化的关系
尽管现代教育评估是舶来品,但是其国际化程度不高,国外的理念和成功实践引入较慢,参加国际性评估和调查活动也还比较少。我国教育评估的本土化程度还是比较高的,但是国际评估理念、经验、框架的本土化过程却比较缓慢。我国的评估政策、标准的集中化程度较高,本地化程度较低,而评估的实施则不然,本地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是随着非集中化趋势的成长,整体的本地化程度将得到提高。
鉴于此,要加强国外的理念和成功实践引进与本土化改造,积极参加国际性评估和调查活动,提高评估的国际化水平,并加快本土化、本地化改造。随着管理系统的非集中化、国际问题国内化和国际评估的本土化,教育评估将能更加和谐地处理全球化、本土化与本地化之间的关系。2006年,在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实施(2005年在辽宁试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质量测试,就是国家项目组及地方教育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所(UIS)、经合组织PISA项目组、英国杜伦大学CEM中心、美国培生集团教育测试中心、香港考试局等专业研究与咨询机构密切合作的一次有益尝试。
二、评估创新体制的基本框架
以往,我国的评估体制不够健全,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政府包办既无法完全包下来,又使专门的评估服务行业难以形成气候;二是社会中介型评估服务的专业性不足、科技含量不高,使其价值和影响力显得十分有限;三是评估被过多、过滥使用,目前开展的评估活动社会成本过高,社会各方尽管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但普遍对其缺乏信心,总体来说评估名声不好;四是研究不够、认识不足,特别是对现有质量保障体系的局限性和评估到底能够发挥什么作用认识不足;五是教育评估法制环境尚待改善,制度化的评估难以推动,评估地位不够明确,经费承担办法无法可依;六是现代学校制度尚未完善,评估活动的动力机制不足,市场需求不够大。
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建立有利于全方位地保障和改进教育质量的评估体制,在继续加强真正有利于教育质量的相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同时,国家应建立包括监测调查研究制度、院校认证制度、考试评价制度、督导视学制度、专业评估服务在内的教育质量保障与改进体系,形成“六位一体”的创新模式(见图4)。根本改变“普教靠督导、高教靠评估”的传统思维,建立政府手段与社会中介服务手段相结合,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和以校为本的学校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相结合,个体评估与项目及机构评估相结合的教育质量保障与改进机制。管理上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强调合格准入标准的审批,主要落实政府责任与基本办学标准的达成,主要通过加强督导视学制度督促和指导学校达成合格办学标准,也可由政府委托社会中介性专业机构对学校进行评估认证,认定学校已经达到基本办学标准;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谁主管谁委托专业机构独立进行评估的办法,主要开展法定的学校评估和学校自愿参加的合理的教学、专业及其他办学项目的评估;国家只负责评估(包括评估、监测、考试等)机构准入标准的制订和资格的认可;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管辖范围分工负责评估机构和评估活动的监管,但都不直接组织和参与评估活动。近期,应着力推动社会中介性评估专业服务体系、院校认证制度和完善教育系统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的教育质量监测系统的建立,其余三个方面的工作应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大的改革。
创新评估体制应该从与教育质量相关的诸多方面整体入手探索综合改革的办法。落实“六位一体”的创新模式起码要做好八个方面的主要工作。
一是首先要正确界定和明确教育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和质量促进的责任,既落实其本身的责任,又避免大包大揽。
二是建立起完善的教育质量数据收集与分析、监测和信息分享制度。
三是建立以校为本、同行主导、专业介入的院校认证制度。落实办学主体的教育质量保障和改进责任。同时,改革教师评估办法,建立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的教师评估方案。
四是改革现有考试评价制度,建立起从考试内容和方式能够测出素质的考试制度和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有利于真正落实素质教育的教育评估制度。同时,改革学业评估和学生综合评估办法,建立有利于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的学业和学生评估模式。
五是继续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加强视学性指导工作。
六是大力培育专业教育评估机构,建立以绩效问责、专业鉴定、质量改进、同行交流、知识生成、价值提升、凝聚增进为主要功能和目标的教育评估专业服务网络。
七是积极推动“人大”、“政协”对教育的监督和指导。“人大”在教育立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教育评估的地位和作用,并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是争取社会多元参与,建立接受媒体和群众等社会化监督的教育政务公开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教育发言人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各界了解和认识教育质量的实际状况,争取对教育质量保障和改进工作的支持。
三、评估创新体制的法制基础
教育评估在许多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的甚至在宪法中予以明确。我国也在许多教育法规中涉及到评估、督导、考试、监测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意见。政策法规、法律的保障是十分关键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完善的教育质量保障和教育评估体系必须有完善的政策保障。我国应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加快教育评估的法制化进程。现在我国教育评估的最明显的一个弱点是随意性太大,文件是有一些,但是一方面不完整,同时已有文件也不明确。评与不评以及怎么评,除了一些专项的评估方案与标准外,在一般文件中不是十分明确,在各地的实践中随意性更大。而评估创新体制所需要的政策法规、法律应该对各类教育评估中的诸多角色、要素、原则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首先,通过新的政策框架的建立,改善教育评估工作的整体环境。要跳出各项评估的政策“单打独斗”的格局,对涉及各类教育评估的政策进行整合,明确一致的目标,建立分工协作的机制,形成推动教育质量评估和绩效问责的合力。要对现有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在广泛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教育评估的政策框架进行整体的重新设计和基础性重新构建,并对涉及所有评估活动的全局性问题作出规定。这样的政策框架不是要大而全,而是要明确最基本、最核心的规定和规范。这些规定和规范的内容应包括:政府、社会与学校在评估中的关系;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各级各类学校参与评估认证的法定义务与权利;教育改革发展与教育评估的关系;政府评估与社会评估的关系;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与外部质量保障的关系;评估工作的基本质量准则;评估规范和道德伦理的规定;教育评估机构资格认可的办法等。
其次,在基本的政策框架下对涉及各种教育评估活动的要求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拿学校教育评估认证问题来说,公立和民办学校都应有参加制度化的评估认证的法定义务,也有避免不正当评估以及在评估中受到不正当对待的权利,同时学校也应有挑选专业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自由,这就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学校制度化参评的动力机制的缺失和学校容易受到外部过多不正当的干涉的问题。一般性的规定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只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才能解决许多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