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位业内颇有名气的青年剧作家,家中有很多藏书,其中不乏珍贵的绝版藏书。在一次社交晚宴上,赵某结识了刚刚毕业于某大学中文系的女学生严某,两人一见倾心,闪电结婚。婚后,严某发现了赵某家中的藏书,严某想知道,与赵某的婚姻关系要持续多久,才能取得藏书的分配权。赵某的个人藏书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吗?
指点迷津
赵某的个人藏书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赵某的财产属于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除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或者婚后订立约定。否则不论婚姻关系存在多久,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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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2.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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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章某离婚已经3年了。章某于不久前偶然得知前夫在与自己解决离婚纠纷时,将一部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转移到前夫的父母名下。于是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这部分财产。法院会受理吗?
指点迷津
法院会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于体现平等自由、公平诚实,这些已经成为了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在结婚的时候适用,在离婚的时候同样适用。胡某将一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致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不完整的状态,侵害了章某的合法权益,对章某来说是不公平的,时此法院会依法受理并支持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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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43.高原生活补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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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与严某5年前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因工作需要,简某一直在高原生活,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没有时间照顾家人。严某由于受不了两人长期两地分居,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简某所得的高原生活补助费。高原生活补助费究竟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指点迷津
高原生活补助费,是国家给予在高原工作的职工的生活补贴,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因此本案中,简某可以把高原补助费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高原生活补助费属于简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严某不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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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44.“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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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是一家报社的驻外地记者,常年在外地工作。妻子白某为了照顾孩子不得不辞去工作,赋闲在家。夫妻俩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出现裂痕,经过商议,两人决定离婚。由于白某因照顾孩子,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白某遂要求程某给付经济补偿。白某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指点迷津
白某可以要求给付经济补偿。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为家庭多承担责任、多履行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白某因照顾孩子、打理家务而失去工作,可以认定为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因此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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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5.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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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妻子韩某结婚5年,在销售公司工作的妻子韩某每月除了底薪之外,还会有一笔丰厚的提成。韩某每月都会把自己的提成收入藏匿起来。后来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丈夫并不清楚妻子藏钱的事情。3年后,刘某在偶然之间得知此事,立刻向法院提请再次分割财产的诉求。那么请求再次分配共同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指点迷津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尽管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应条款,允许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就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即自发现之日起二年之内。本案中,刘某离婚之时并不知道此事,知道之后立即向法院提出重新分配财产的诉求,所以刘某行使的请求权,法院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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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6.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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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年轻时由于单纯无知,曾经堕胎,蔡某知道此事后,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赵某与其结婚,声称赵某要是不和他结婚,他就把这件事宣扬出去,让赵某以后再也无脸见人。赵某生怕父母知道后,会在亲戚们面前抬不起头,于是被迫同意。婚后,赵某不堪忍受蔡某的折磨,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指点迷津
这样的要求合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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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得的除外。
47.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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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白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妻子白某在结婚前有一辆女士摩托车,结婚后一直使用,此时摩托车因为老化,坏了。白某要求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摩托车的损失。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指点迷津
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使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本案中,白某的摩托车是白某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自然消耗、灭失的,因此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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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48.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能擅自将其赠与第三人并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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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遥(化名)在外边有情人。为了讨好情人,冯遥想瞒着妻子陈璐(化名)将自己婚后买的一辆轿车送给情人,但情人要求他办理公证,让她手里有个凭据。于是,冯遥来到公证处,欲办理公证,那么公证人员会给予办理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要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冯遥婚后买的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冯遥个人无权单独处理。其单独处理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冯遥在有了钱后,居然违背夫妻应有的忠实义务,在婚姻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严重侵害其合法妻子陈璐配偶权的违法行为。其欲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轿车公证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又严重剥夺了妻子陈璐的知情权和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据此,冯遥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公证处作出拒绝公正的做法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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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9.判决离婚能以非本人意愿写下的欠条为前提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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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与穆盈(均系化名)两人先后到北京务工并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争吵,以至于夫妻关系很淡漠。在一次争吵中,穆盈要求姚轩偿还近几年从其手中拿走的现金16万元,如拿不出现金,定要写个欠据。姚轩一气之下,写了欠据。后姚轩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穆盈离婚,在法庭上穆盈却拿出了姚轩给她出具的一张16万元的欠条,声称只要姚轩付清欠款,自己就愿意离婚。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种说法吗?
指点迷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本案中,姚轩与穆盈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很淡漠。姚轩提出离婚时,穆盈却以付清欠款便离婚为条件,可见得夫妻二人并无感情可言,因此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所主张的欠款,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承诺,且与穆盈打工期间的合理收入不符,不具备法律上规定的要约合同形成条件,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即使有“欠款”,也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构不成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作为能否离婚的条件。法院应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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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
50.利用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要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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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和李艳(均系化名)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但是李家在农村,比较穷,李艳的哥哥因为家里的条件不好一直找不到媳妇。为了帮助哥哥结婚,李艳向张宇索取彩礼12万元。张宇的父亲急于给儿子成亲,借款凑够彩礼送到李家。婚后李艳发现张宇不是她理想中的人,张家也很穷,她就回娘家住。平时,夫妻双方也经常为小事争吵,李艳就长住娘家不回。张宇及其父亲多次到李家接李艳均遭到拒绝,于是张宇要求与李艳离婚,并要李艳归还全部结婚彩礼。
指点迷津
李艳与张宇的婚姻基础差,没有感情。李艳之所以与张宇结婚,完全是为了获取张家的彩礼,这种行为应当严肃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婚时间不长,男方为送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女方应退还一部分彩礼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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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