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4.母亲能代女儿提起离婚诉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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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丽(化名)因一次车祸,变成了植物人,天天只能睡在床上,丧失了自理能力。几年来,丈夫雷明(化名)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她。由于雷明的家庭收入不高,又要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读书,生活比较困难。范丽的母亲曾对女婿提出,由她提出离婚,并照顾其女儿,让雷明再重建一个家庭,但雷明不同意。于是,范丽的母亲向法院提起代女儿离婚之诉,法院会支持她吗?
指点迷津
根据法律规定,对一些不能辨认、不能作出意思表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本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丽的配偶雷明应为其法定监护人。在雷明不放弃监护权,又履行了监护职责,未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未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包括范丽母亲在内的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而行使监护权,更不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其进行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身份关系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是否提起离婚之诉,必须由本人作出意思表示,他人不得代理。因此,在范丽的丈夫没有放弃监护职责,或范丽不能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范丽的母亲不能代理其女儿提起离婚诉讼,除非范丽的丈夫起诉要求离婚,范丽的母亲才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其女儿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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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5.服刑犯也有离婚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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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化名)因为犯罪被判刑10年,正在服刑,妻子马梅(化名)曾多次来看望他,金海很感动。但是,不久后马梅提出要离婚,因为丈夫坐牢的事太丑,她感到抬不起头来。但是金海没有同意。马梅也没再重提此事。那么犯人在服刑期间,有离婚自由吗?
指点迷津
我国法律规定,服刑犯也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服刑人员,法律同样会保障他们的权利,但由于他们还在改造,所以不能简单了事。对能够挽救的婚姻,应尽量挽救。特别是对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婚姻,更应做好调解的思想工作,这样才有利于犯人更好地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当然,也不能忽略监外一方的权利。如果确属犯罪一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的,或犯罪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或另一方若坚持离婚,法院应在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准予离婚。在本案中,马梅对丈夫还是有感情的,因此在金海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再也没有旧事重提,因此他们的婚姻还是值得挽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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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6.离婚撤诉后6个月内能否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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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贵莲(化名)的丈夫经常以家务琐事为由对她打骂,为此她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经法官调解,她撤诉了。可撤诉后没几天,丈夫又对她打骂,而且比以前更狠,更变本加厉,已威胁到她的生命安全。易贵莲想重新到法院起诉,可听说离婚撤诉后6个月内不能重新提起诉讼,易贵莲不知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虽然法律上对“新情况、新理由”没有详细界定,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像易贵莲这种情况已经威胁到她的生命安全,肯定构成“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在撤诉后6个月内重新起诉。对易贵莲丈夫的这种行为,易贵莲应该及时取得证据或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让邻居写出证言,对现场进行拍照留证以及让法医对其所受伤情进行鉴定等。只有这样,易贵莲的再次起诉离婚才会在撤诉后6个月内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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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7.离婚后,发现丈夫外遇能否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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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的丈夫自从下海经商发财后就开始在外寻花问柳,后来竟然发展到与一女青年在外同居的地步。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两年多,于某提出离婚,可是他丈夫不同意,害怕30万元财产被于某分走一半。于某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她丈夫给予他一定的赔偿。只要分居满两年后一方提出离婚,法院是不是就会判决离婚?于某的赔偿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指点迷津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经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准予离婚的一种具体情形,因此于某提出离婚诉讼后,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他们分居已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话,即使于某丈夫不同意,法院也应当判决他们离婚。如果于某有确凿证据证明他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并且确因这一事实而导致夫妻分居和离婚,那么就说明于某丈夫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她可以根据她丈夫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然后提出个适当的损害赔偿数额,法院会依法支持于某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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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8.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再婚先要办理离婚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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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常韵(化名)的丈夫去南方打工,刚外出后经常与常韵联系,并往家中寄钱供常韵和儿子生活。可是到了2005年初,常韵与丈夫失去了一切联系。常韵和家人想尽办法也无法找到丈夫。后来,常韵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失踪。2008年2月,常韵收到了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公、婆都劝常韵趁年轻改嫁。常韵的同事陆康(化名)3年前因车祸失去了妻子,公、婆当媒主动撮合了常韵与陆康的婚事。可就在两人准备结婚、领取结婚证时,负责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却说要常韵办了离婚手续后才能再婚。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再婚还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吗?
指点迷津
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再婚前,依法应办理离婚手续。这是由宣告失踪的性质所决定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半年后,就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此可以看出,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因而也就不产生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与失踪人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变化,婚姻关系也是不发生变化的。
因此,常韵的丈夫被宣告为失踪人,但其与常韵的婚姻关系仍未变化,他们仍为夫妻关系。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不同。宣告失踪在于以此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确定状态。一旦宣告死亡,被宣告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也终止。因此,常韵若准备再婚,要先将原婚姻关系解除。常韵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将婚姻关系、财产及其儿子的抚育问题一并作出处理,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后,才能办理再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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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39.炒股所得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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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静和马瑞丰(均系化名)是半路夫妻,曾静带一子,马瑞丰抚养一女。2009年,马瑞丰拿出比曾静高出很多的钱给曾静管理家庭开支,并拿15万元炒股所得给曾静,用于两小孩读书,购买家具。2010年6月后,双方不和,马瑞丰提出离婚,要求收回自己积蓄的15万元和给曾静用于家庭开支的钱,并认为这些钱都是他个人收人所得,属自己的个人财产。曾静则认为这些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坚决拒绝马瑞丰的要求。他们谁说得对?
指点迷津
从案件陈述看,马瑞丰自己认定的个人所有财产,很显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除非他有确凿证据说明这些财产曾经夫妻双方书面约定为马瑞丰一人的个人财产,否则,只能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因此,马瑞丰要求收回自己炒股所得15万元和给曾静用于家庭开支的钱,遭到曾静反对是理所当然,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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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0.夫妻一方得到的赔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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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王某已经结婚8年了,前不久,丈夫陈某遭遇了一次意外事件。一天傍晚,吃过晚饭后,陈某在小区里遛弯儿时,忽然掉进了路边的一个没盖盖子的下水道里,致使陈某小腿骨折,并伴随轻微脑震荡。经协商,陈某获得了医疗费等一系列赔偿款项。那么,这笔款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指点迷津
这笔款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对此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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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1.一方的财产会因时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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