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这是因为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就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此时被保险人在原来的损失赔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已被保险人代替。自然也无权再处理相关权利义务。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则过错方应承担责任。所以本条规定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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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408.什么情况下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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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购买了甲公司的财产险,为房子和部分家具投保150万元,其中包括一件价值10万元的明朝瓷器。半年后,张某的女儿小张在打扫卫生时,不慎将瓷器打碎。随后张某通知了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金10万元。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小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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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被保险人,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是指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被保险人及其内部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如果由于他们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本条规定,当上述人员是故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此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受影响。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仍可以向过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过错方也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当上述人员是由于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则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再享有代位求偿权,过错方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属于家庭成员,且不是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向小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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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409.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谁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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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婚前收入颇丰,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张某本人,受益人是张某非常要好的朋友王某。婚后,张某因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其妻与王某就保险金的归属产生纠纷,其妻认为王某不能成为受益人。张某能否指定王某为保险受益人?
指点迷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对于其中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具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同时,由于指定受益人是一种民事行为,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使。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需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有权指定受益人。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条在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的同时,又规定这种指定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张某本人,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权利。而且张某购买保险的时间是在婚前,购买保险所支付的钱为婚前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只能向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王某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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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410.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应如何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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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先生于2009年8月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没有指定受益人。2010年4月,夏先生夫妻为了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发生口角,以至于争吵激烈。夏先生情绪失控,在晚间睡觉前留下遗书,并悄悄打开煤气开关。第二天,夏先生死亡。公安局经过现场勘察,认定夏先生系自杀。保险公司应向谁支付保险金?
指点迷津
应向夏先生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中,夏先生没有指定受益人,故其死亡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给予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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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11.员工需要自己去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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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大学毕业后进入南方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工作一个月后,用人单位告知小李,他们企业不负责员工的失业保险,所有员工的失业保险都是由员工自己去缴纳。可是小李曾经听在其他企业工作的同学说,他们所在的企业每个月都为职工代缴失业保险费,因此小李感到非常疑惑,不知道该怎么办,难道需要自己亲自去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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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都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小李有权要求企业为自己办理失业保险,如果该企业不予办理,他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诉。因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倒》的规定,如果该企业仍拒不缴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当然,小李本人也需要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但他自己不必亲自去社保机构缴费,因为根据规定,单位有为员工实行失业保险费代缴的义务。如果单位不给予代扣代缴服务,小李仍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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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12.哪些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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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金某为其承包的三个鱼塘购买了甲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保险价值约定为15万元。当年9月,鱼塘丰收。9月11日早上金某发现一个鱼塘水面漂起了很多死鱼。金某马上报案并通知了甲公司。经过调查,是有人故意下毒,造成损失金额为3.2万元。金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直接损失3.2万元和聘请专业人员调查鉴定的费用5000元,共计3.7万元。甲公司通知金某:同意赔偿3.2万元的损失,但鉴定费5000元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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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承担责任的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数额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工作的一部分。不查明这些情况,保险人无法进行合理的赔付。因此,为查明本条规定的上述情况所支出的费用,理应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没有调查的义务。但是,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人进行上述调查,这样有助于缩短理赔时间,使被保险人及时获得赔偿。因此,金某支付的5000元调查鉴定费属于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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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13.实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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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曾某与保险公司就曾某投保的3亩玉米,以保险金额2300元签订了夏粮火灾保险合同一份。合同规定:保险公司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同年9月9日止,对受保方曾某的玉米实行火灾保险,在此期间,如发生火灾造成玉米的损失,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8月20日,曾某到乡里所在单位值班,让其弟曾某某看守玉米,并在玉米旁边备了防火水缸,但尚未装水。曾某某晚饭时回家吃饭,饭后外出打牌,玉米无人看守,结果玉米发生火灾,经群众抢救扑灭,但因麦场四周无水源,投保的玉米基本烧毁。事后,曾某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以曾某的玉米实际产量低于承保时的预测产量,火灾损失没那么大,只能按实际产量的损失赔偿为理由,拒绝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曾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支持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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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在约定保险时间出现或者期限届前时,履行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本案中,火灾是在保险期内发生,而且保险公司又不能证明对火灾有除外责任,故保险方保险公司对火灾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曾某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金额为2300元,该保险金额是在玉米收割入场前,通过预测承保亩产量确定的,保险公司也按保险金额收取了保险费。由于承保亩产量的预测仅是估算,事实上不可能与实际产量完全一致;同时,在玉米已烧成灰烬的情况下,不可能对烧毁的玉米的实际数量作出准确的测定。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曾某的玉米实际产量低于承保时的预测产量,火灾损失不大为理由,拒绝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尽管保险公司无权以曾某玉米的实际产量的损失来承担保险赔偿,但曾某在这起火灾中明显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本案中,曾某尽管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但曾某仍然应当对保险标的采取谨慎的合理注意,防止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曾某不能因为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承担了保险标的的风险,就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漠不关心。曾某在火灾发生前,虽然在玉米旁边准备了防火水缸,但却未装水,可见,曾某疏于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这就会势必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而在火灾发生时,曾某仍然未将防火水缸装水,致使起火后群众用沙石扑灭,未能有效地减少损失;同时,曾某将看守玉米的任务交给其弟曾某某,曾某某因出去打牌,没有返回看守玉米,致使火苗未被及时发现,酿成大火,曾某对此火灾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保险事件出现时,如果实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保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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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414.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引起的诉讼或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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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梁某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向乙保险公司购买了责任保险。同年12月,梁某在甲饭店门口停车时,由于地面有冰及操作不熟练,将饭店的玻璃门撞坏。甲饭店要求粱某赔偿10万元。梁某认为此要求远高于实际损失,表示不同意。后双方协商不成,甲饭店将梁某告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梁某赔偿7万元及支付诉讼费1000元。后乙保险公司向甲饭店支付了7万元,但未支付诉讼费,饭店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乙保险公司认为诉讼发生在饭店与梁某之间,应由梁某承担。诉讼费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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