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98.女职工怀孕,可以按其工作量发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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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是某公司的行政人员,她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5年,公司根据她平时的工作表现给她的工资是固定工资每月3000元。杨某是晚婚一族,她30岁才结婚,婚后她对公司总经理提出计划近期怀孕生子,总经理认为公司现在业务很忙,杨某对公司的行政工作最为熟知,应该再晚一年要小孩。杨某不同意总经理的要求,杨某怀孕后,公司总经理很反对,对她的工资也进行了调整,每个月以杨某的实际工作量作为计发标准。办公室的行政工作很多很杂,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改工资形式的第一个月杨某的工资只有1500元。公司有权改变杨某的工资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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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尊重与保护女性的生育权,不能因为进入职场工作而剥夺其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本案中该公司针对女职工杨某先是不允许其怀孕生子,后来面对杨某已经怀孕就降低杨某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孕期的工资按规定和正常上班一样,基本工资、津贴都是正常发放的,奖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因此该用人单位在杨某怀孕期间,不能降低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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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99.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怀孕流产的女职工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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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刘某怀孕4个月时,在家做家务不慎跌倒,造成流产。刘某平时体质就不太好,这一次很伤心,身体更虚弱了,医生建议在家休息。公司称工作任务繁忙,无人顶替刘某的岗位,未同意刘某休假,并称流产又不是正常生产,应当坚持正常上班。刘某上班半天就晕倒在工作岗位上,公司只能让其回家休息。刘某的爱人很生气,认为她这样的情况公司应当让其休假。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怀孕流产的女职工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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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妇女遭到外力刺激很容易流产,一旦流产对妇女来说不仅是身体的伤害还有心理的失落与痛苦。流产后的妇女需要一段时间进行身体恢复,以保障自身身体健康。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劳动部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得更为详细,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刘某怀孕4个月的时候流产的,依法应当休假42天,公司以前让其立即回公司上班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给予其42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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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00.女性孕产期间被单位炒鱿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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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婷毕业于武汉某工程学院的机械设计系。1999年毕业后,与襄樊市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后许婷一直很努力,多次参与自动化生产线专机设计,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2001年许婷同本单位的工程师王军恋爱结婚。婚后不久,许婷便怀孕了。因为强烈的妊娠反应,使许婷老奔波于家、单位、医院之间,上班迟到、早退现象也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上班时间发生妊娠反应,使得单位其他人员也受其影响,精力不集中,在工作中也有几次出错。公司认为,许婷享受的是高薪,现不能胜任其工作,于是当即炒了许婷。此时,许婷已怀孕六个月。许婷不服,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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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像许婷这样在孕产期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经常碰到。公司是否能解除与孕产期妇女的劳动合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所以,在上述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所以,用人单位只能在上述几种情形出现时,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那么,联系此案,在公司认为许婷不能胜任设计工作时,为何不能炒她的鱿鱼呢?我们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就会清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许婷因怀孕而暂不能承担设计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所以在怀孕期间,是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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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