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企业内待岗富余人员也应该发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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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轴承公司是原国有轴承厂改制的公司,公司将原国有公司的员工大部分招收为公司员工,付某就是其中一员。付某在原国有轴承厂工作多年,一直是流水线上的技工。轴承公司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业绩是前国有轴承公司的几倍,效益很好。公司董事会决定引进一批进口流水生产线,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因此所需的工作人员比以前少了,付某等人只能暂时性地待岗。公司总经理对付某等人表示,他们不是下岗,是企业内待岗富余人员,等有了合适的岗位,马上就回去工作。那么作为待岗富余人员的付某等人,还能得到工资吗?
指点迷津
企业内待岗富余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因某种合法原因或状况的出现。依法让一部分人回家待岗,以节省经营成本而产生的人员富余。富余人员常常被人们误认为实际上就是下岗,实际不然。富余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富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并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富余人员作为不在岗人员,并没有实际参加工作,所以不能领取工资。但是,根据我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能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富余人员生活费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该轴承公司仍应对付某等待岗富余人员发放基本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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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363.将员工解雇还要给其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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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饭店在员工规章制度中写明一个月迟到3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理给每一个服劳员进行了宣讲。范某是饭店服务员,当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范某一个月内上班迟到了4次,饭店以其违反员工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范某要求经济补偿,可以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饭店在员工规章制度中写明一个月迟到3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范某一个月内上班迟到了4次,饭店可以以此将其开除。该法还规定,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是不在获得经济补偿之列,说明劳动者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该饭店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可以不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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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4.业务员是否可以要求其周末加班工作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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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公司的业务精英,刘某作为公司不定时工作人员,其工作是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发放的。最近刘某为了一个项目,一个月的主要精力在投标上,没有顾及其他业务。公司领导看到刘某如此用功工作,就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多给他800元,作为补助。可是刘某却提出这一个月他一直没有休息,周末都在工作,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他补发加班工作的工资。刘某的要求合法吗?
指点迷津
业务人员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工作时间很弹性,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所以对业务人员一般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业务人员的工资也多是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其工资与业务量挂钩,属于标准的多劳多得。根据我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住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不定时工作制还享受国家法定假日,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刘某作为公司的业务人员,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他的工资结构是底薪加提成。刘某为公司的投标工作一个月,他要求为他周末的工作加发加班工资是没有理由的,他所做的是工作内的业务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刘某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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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65.离婚职工的探亲假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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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某大型国有公司,一直执行国家法定的休息休假制度,职工都本分地尽职工作,公司效益也不错。技术部马工程师在公司工作近10年了,去年和爱人因感情不和离婚。马工程师不是本地人,他的父母都在南方,他没结婚前每年都休假去看他们,结婚后就隔两年才回一次。今年马工程师提出他心情不好想散散心,现在他离婚了有探亲假可以休,想回老家看望年老的父母。对于离婚职工,其探亲假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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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职工依法探望配偶或父母而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的带薪假期。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2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离婚职工没有配偶,等同于单身,执行中按未婚员工的标准执行。马工程师工作地在北方,其年老的父母都在南方,他已经在公司工作了10年,按规定他可以休年假回南方探望二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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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66.让计件工人加班是强迫工人劳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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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玩具厂一直都是以计件形式给工人发工资的,工人们也表示“大家都是出来打工的,都想多挣饯。计件好,干得多就得的多。”有一次,为赶制玩具,厂领导决定,每一位一线生产工人都要在原来每天30件的基础上加8件。刚开始的两个星期工人们都可以接受,因为多加工一件他们就可以多些钱。每天要多工作近两个小时才会完成工作。渐淅就有工人吃不消了,说工厂这样做是强迫工人劳动。玩具厂让计件工人加班是强迫劳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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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计件就是用人单位提供材料,员工负责生产加工,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计发工资。其好处在于员工做得好做得多收入也就多,会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这种生产方式在加工制造业被常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计件工作日应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合理的劳动定额,应以职工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或标准工作周(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时)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超过这个标准就等于延长了工作日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该玩具厂原来要求员工每天加工30件玩具,工人都可以完成任务,后来每天再加做8件,很多员工吃不消了,说明超过了员工的工作限度,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属于被迫劳动。员工可以要求玩具厂按原标准执行,并对其多付出的劳动要求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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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67.工程公司能否自定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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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公司竞标成功一项工程,因为要在合同期内完成工程,公司决定对员工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员工每天工作都超过10小时,甚至有连续很多天工作了12个小时,工作量很大。1个月只有4天假,还要公司主任具体给安排,员工有事要提前3天反映,不然到时候不批假。连续工作两个月后,很多员工都坚持不住了,蓝某作为员工到劳动局反映了这一情况,劳动局发现该公司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根本就没有到劳动局进行申报和审批,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劳动局对该公司的查处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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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一些特珠行业,需要连续工作,由每班多人多个班轮流倒班的工作制度。依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综合计时工作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小时,全部按延时加班计算,即按150%计算,包括周六、周日加班,也按延时加班、150%的倍数计算,只有国定假,如国庆、春节等加班的按300%计算。实践中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必须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能执行。该建筑工程公司以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名义,让员工超强度工作,每天都在加班加点的工作,而且还没有使其工种、工作时间等内容报经当地劳动局进行审批,是不合法的。劳动局依法有权对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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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68.俱乐部可以让小孩子做门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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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俱乐部为了做推广活动,招揽了十几个十三四岁的孩子做门童,在门口大肆宣传,第二天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就来查,说俱乐部非法雇用童工罚款2000元。听说文化单位可以招用非成年工,俱乐部也算是文化单位,可以让小孩子做几天门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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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就可以参加工作,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工作为未成年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保证其正常学习发展,我国严格禁止用人单住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单位可以经过特殊的审批手续,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住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其配备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教育与保护机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本案中,俱乐部属于商业性的娱乐单位,并不是艺术团、少年体校等文化、体育单位,没有招用未成年工的资格。从法律上俱乐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劳动部门可以就其情况检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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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和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