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单位要求员工节假日上班,又不同意增加工资报酬,员工可以依照第七十七条来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和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还同时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员工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请解决,以免其合法劳动权益因超过法定期限而得不到保护。
至于如“十一”7日长假期间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凡在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4日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至于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怎样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至于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如何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在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十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至于过节费是否可以抵冲加班工资,在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因为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获得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才规定了数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标准。
所以依据上面的这些标准,当事人在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法律的武器来向单位的不合理做法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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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57.企业在停产期间还应该给工人支付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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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装加工厂由于厂里没有接到订单,处在停工停产阶段。领导通知机修班组的10名工人在家休息半个月,半个月后,厂里又通知继续休息半个月。休息1个月后,厂方陆续通知机修工人到厂工作。到月底领工资时,厂总经理就对机修工说,他们这1个月根本就没有工作,不给他们发工资都是可以的。机修工人认为工厂停产不是他们的原因,厂里应该按时给他们发工资。双方为此争论不休,企业停产期间还要给工人发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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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经工会或职代会协商确定职工领取的生活费标准。所谓工资支付周期就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的间隔,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周期就是一个月。本案中,该加工厂是月底领工资,说明其工资支付周期也是一个月。该服装加工厂是由于厂里没有接到订单,处在停工停产阶段,机修工人休息在家并不是自己的原因,但一个月内他们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所以应当与工会或职代会协商确定职工领取的生活费标准,而并非没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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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58.工作中男女职工能完全地“同酬同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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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旅游咨询公司主要针对中外的各旅游景点进行咨询。公司有30%的员工是女性,公司对男女职工实行同样的基本工资。公司新开了一条咨询热线,员工内部实行日夜轮流值班,这时女员工们提出,法律有规定她们不能值夜班。男员工感到很不公平,认为男女同工同酬,现在也要同酬同工,要求女员工也要值夜班。公司总经理查看了相关法律。认为女员工在特殊时期不能值夜班,经理的看法对吗?
指点迷津
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女职工身体状况不如男员工,而且女性担负着生育重任,所以在工作中应对女职工进行多方面的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用人单住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哺乳期的妇女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该旅游咨询公司为咨询热线的存在,需要公司员工日夜轮流值班,总经理安排所有女员工参与值班,在特殊时期不安排其值班,是正确的。男女职工在工作中,出于对女性的保护与尊重,男女可以同酬不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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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59.企业能否把员工的社会保险折合成现金实发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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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代理公司有8个人,老板嫌办社保太麻烦,就跟员上说把社保里公司负担的部分折合成现金,每个月加在工资里发给员工。员工要想办理社保,可以申请缴纳自由职业的社保。企业能把员工的社会保险折合成现金实发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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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保障职工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种保障制度。它是在劳动者退休、生病医疗、失业期间所享受的一种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属于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权益保障。职工和单位都有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果没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必然影响到职工能否领取养老金、能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如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待遇等也将相应受到损害。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一金”,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住房公积金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企业缴纳的社保费用一部分进入统筹基金账,其中有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社保统筹费用涉及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的权益,企业不能将其折合成现金支付员工。该代理公司也并未告知员工工资中的哪一部分属于社保费用,更有故意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之嫌,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缴费义务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而且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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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60.企业能否用实物充抵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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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艺术品加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发工资困难。公司领导打算员工的基本工资照样发,奖金以艺术品的形式发。赵某是该厂生产车间的一名老员工,每月基本能拿600元奖金。月底领奖金时赵某发现,她的600元奖金变成了20个雕塑品。主任对赵某说,该雕塑品出厂价为每只30元,市场价为每只50元,赵某倒手一转卖每只还可以赚取20元,20个雕塑品就能赚400元。主任说现在公司经济较为紧张,实在拿不出更多的现金给员工发奖金,该公司的做法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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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是针对员工对公司贡献大小而作出的奖励,目的在于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造价值。奖金的多少要结合员工的心理期望值,如果企业没有达到员工的心理期望值,最终将打击员工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采用货币的形式,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实物替代货币工资。奖金虽然是工资的一部分,但是它不同于基本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发放奖金,也可以自行规定奖金的发放标准和方式。因此,该工厂给员工基本工资都是以货币形式发放,符合法律规定,对赵某用雕塑品代替奖金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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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61.公司有权扣除带薪上学的员工的奖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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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公司文员张某,到公司服务两年,平时工作表现一直很好。后张某提出想参加全国成人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总经理同意其想法,并表示支待。通过张某的刻苦学习,被本市某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录取。由于是半脱产班,学校规定每星期一、三、五的晚上6点为上课时间。公司距离学校很远,张某要想及时到校学习就要4点从公司出发。公司总经理表示张某每星期3个下午提前1个小时下班,要扣除张某部分奖金,工资还照发。张某却认为,既然总经理当初同意其报考成人高校,那她上学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就不应扣除奖金。谁的说法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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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作、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珠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属于基本工资以外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及单位的效益,按一定标准发给职工的奖励金额。用人单位可以自行规定奖金的发放标准和方式。由于张某每星期有3个下午提前1个小时下班,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那么公司有权适当扣除奖金,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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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