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11.医疗侵权案件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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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的赵某因病需要在某医院手术治疗。医院在为赵某的术前臀部肌肉注射时,由于医院注射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患儿的左坐骨神经不完全损伤,从而导致患儿左腓总神经功能严重受损,继而造成患儿的左足呈内翻畸形状态,足踝功能严重障碍,术后,在患儿家属向医院反应这一症状后,却未得到医院的足够重视,并让患儿于二十天后出院,从而使得患儿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以恢复受伤神经的功能,将导致其终身残疾。那么赵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和医院协调不成,像这样的医疗侵权案件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指点迷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该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本案中,患儿赵某因医院的注射人员的操作不当造成其左坐骨神经不完全损伤,从而导致患儿左腓总神经功能严重受损,继而造成年仅12岁患儿的左足的严重残疾甚至是终生残疾的残酷后果,理应依法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后续康复费、后续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为患儿不存在误工的情况,故不能请求误工费;也无被抚养人,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也不能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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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312.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选择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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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因右小腿被撞伤到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右跟骨骨折”。医生为患者伤口进行了清创,并于第二天在硬膜外麻醉下为患者行“右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但未对患者右跟骨骨折进行相应的处理,半个月后,患者出院,出院时,患者跟骨伤口裂开,有少许脓液。其后,谢某因踝部感染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来谢某才得知,在市中心医院治疗时,市中心医院不仅未将受伤时留在右踝关节的橡胶皮完全清除,反而在为患者清创治疗时将纱布遗留在其体内。于是一年后谢某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以谢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选择案由?
指点迷津
医疗机构向每一位前来就医的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就医者支付对价的医药费用,故这是一种有偿的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从法律实质上来看,医疗机构与就医者是一种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买受者的关系,即服务合同关系。又因医疗机构对患者不具有选择缔约的权利,只要患者有支付对价的能力,医疗机构就不得拒绝提供医疗服务,而患者却有随意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的权利;另外,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救治服务,即使患者不具有支付对价的能力。相对于普通的服务合同缔约双方之间的关系,医疗服务合同的缔约双方在半等性和自治性方面的不平衡,医疗服务合同又具有其特殊性。
因医疗活动导致就医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从法律实质上讲,既属于违反医疗合同安全保障义务、谨慎注意义务、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又属于因该过错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故因医疗行为造成就医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则就医者既可以合同违约为案由向医方主张违约责任,又可以以医疗侵权为由向医方要求承但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为一年,谢某在知道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只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他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作为谢某,在本案中案由的选择应以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起诉,因为医疗服务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患者在选择案由起诉时,一定要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以避免陷入“有理说不出”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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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13.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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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自学针灸后,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自开办一间个体诊所为病人针灸。在一次针灸中,因刺错了穴位,导致患者瘫痪,被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构成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致人损害属于医疗事故吗?
指点迷津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各类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与患者之间,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医疗单位未尽其与病员形成的医疗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因此,此处所指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行医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在此情况下引起的损害,方可认定为医疗事故。而本案中的胡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致人受损,不构成医疗事故,应按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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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14.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终生残疾,是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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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牛某因头部受重创而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后认为伤势比较严重,须做手术并住院治疗。但经过医生简单处置后,牛某感觉疼痛缓解,认为自己已无大碍,不想支付高额医药费,坚持回家静养。医生反复申明如不及时救治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但牛某认为是医生危言耸听,执意回家。牛某回家后两天伤势加重,再次被送往医院。经医生全力抢救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落下终生残疾。牛某认为自己残疾是因为自己在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没有立即为其做手术所致,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本案是医疗事故吗?医院应否赔偿?
指点迷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治疗而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医生已向牛某说明伤势、治疗方案,并反复说明不及时治疗的后果,由于牛某坚持不接受医生提出的手术治疗方案,从而延误治疗,导致了患者残疾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责任应由患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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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15.病历应由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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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髋骨疼痛在某医院就诊,医生经拍X线片检查无异常后诊断为神经痛,给予对症治疗。刘某出院一年后找到医院,称在外院就医需要对比诊断,要求将其当时的X线片借出。医院同意了刘某的请求。但没过多久,医院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刘某半年前被另一家医院诊断为患有骨癌,遂认为医院存在误诊将其诉至法院。而医院的代理律师要求医院找出当时的X线片作分析时,医院要求刘某交回病历,刘某拒绝。那么,对于刘某的病历应由谁保管呢?
指点迷津
本案中的病历应由医院保管。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住院病历在患者在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因此,本案中的病历,应由医院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刘某如需使用病历,应当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而对于记录病人每一次急诊、门诊的就诊情况的病历手册,及化验单等则由患者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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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316.医院擅自篡改病历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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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的儿子小苗因间断性呕吐到某医院就医,苗某向医师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医师却未予必要的检查,将脑瘤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几天后,小苗出现生命垂危现象。但是医院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小苗因得不到及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小苗最终死亡。医院为了逃避责任用刀片刮掉原字迹篡改病历,医院擅自篡改病人的病历应承担什么责任?
指点迷津
篡改病例是指在病历书写完成之后,为掩盖原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抹、修改。在本案中,医院为了逃避责任,擅自将病例修改,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的规定。此外该条例还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作为医院不仅要承担延误小苗接受正常治疗的责任,还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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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17.病人是否可以复制自己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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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到某医院做了一个小手术,院方误把其他病人的血液样板当做是曹某的,而误判定他是乙肝患者,这令曹某精神上感到非常困扰而受伤害,曹某的家人也十分担心,曹某要求主治医师复检但被拒,后来才发现是弄错了,曹某想将化验报告复印一份也使得家人安心,于是就要求院方把化验报告及相关资料交给自己但被拒,院方这样做是否合法?
指点迷津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