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受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42.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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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图书公司欲出版一本新书,便委托某调查公司对该方面的图书作市场调查分析。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约定:调查公司将调查到的信息以数据分析的形式交给图书公司,图书公司支付其2万元费用,先支付1万元,剩余部分调查完成后一并支付。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一方违约,承担5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图书公司暗中检查发现,该调查公司有欺瞒行为,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也不积极,因此可能导致最终的结果毫无意义。遂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调查费,而调查公司却以图书公司无故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金。那么,图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指点迷津
图书公司可以解除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尽管图书公司与调查公司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这一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因此双方的这一约定无效。而对于调查公司要求图书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知,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的。而对于调查公司付出的劳动,图书公司如果能证明其存在欺瞒并由此导致调查结果无意义的话,则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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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43.受他人之托买的东西被盗,损失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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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因工作原因需出国考察,同事苏某知道后,交给付某5000元钱,让其从国外为自己代买一台摄像机。付某在返回途中,摄像机被小偷偷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指点迷津
该损失应由付某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付某接受苏某的委托,为其购买了一台摄像机,就负有妥善保管并如约把摄像机交给苏某的义务。而正常情况下,只要加以注意,就不会发生摄像机被盗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付某在摄像机被盗一事中有重大过失,应当赔偿因此给苏某造成的损失。如果是摄像机被抢劫,则可以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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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44.受托人死亡,委托合同还有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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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托乙为其出售一辆轿车,并答应事成之后给其一定的报酬。乙找到自己的朋友丙,丙看上了该款轿车后,乙将甲叫来,三人谈好价格,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丙先支付一半车款,另一半钱款待车辆过户手续办完之后一并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2万元违约金。甲还写了一张书面委托交给乙:卖车和收款全权委托乙办理。当乙拿着甲的所有证照与丙交了过户费用,只需填写一些资料即可时,甲突然因车祸死亡。此时,甲与乙的委托合同还有效吗?
指点迷津
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效。当甲委托乙代其办理车辆过户和收款事务,并且写了书面委托时,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据此,乙本来可以终止与甲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停止办理委托事务。但是,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交纳了车辆过户费用,如果此时乙停止委托合同,将使丙的利益受损,因此,乙的委托事务属于法律中不宜终止的情况,他与甲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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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245.代委托人购买物品后,委托人不支付货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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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代理公司受某商场委托代购一批篮球,并签订了代购合同。合同约定:代理公司与篮球厂家成交后,由代理公司通知商场向篮球厂家支付货款,代理公司验货后,商场向其支付报酬1万元。经联系,代理公司与某篮球厂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篮球厂提供货物,代理公司按质、按量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合同签收后,篮球厂即向代理公司交付了货物,经验收后,代理公司通知某商场向篮球厂支付货款。该商场随后向代理公司支付了1万元报酬并取走货物,却未向篮球厂支付货款。篮球厂由于未收到货款,遂要求代理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的代理公司该怎么办呢?
指点迷津
代理公司应当支付篮球厂贷款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案情可知,代理公司与商场之间是行纪合同关系。所谓行纪,即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由此可知,代理公司与篮球厂订立的买卖合同不能约束该商场。因此,当篮球厂在履行合同而收不到相应的货款时,当然可以依照与代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代理公司却不能以自己与商场之间的行纪合同内容为由拒绝。当然,代理公司可以根据与商场之间的合同向商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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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46.买房未成也要向中介支付中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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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委托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为其联系买房。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向柳某提供购房信息,柳某向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的1%作为中介费。如果基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买卖不成,柳某也要向房屋中介支付佣金。后来中介公司为柳某找到一处房屋,柳某与房主很快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办理过户时,却被告知银行不准转按揭。双方无奈撤销了买卖合同。此时中介公司找到柳某,要求柳某支付5000元中介费。柳某以房子没有买成为由拒绝。于是中介公司将柳某诉至法院,要求柳某支付中介费用。柳某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吗?
指点迷津
柳某不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本案柳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柳某是委托人,房屋中介是居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如果该合同因法定事由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该合同因无法转按揭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应被视为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未成立,柳某当然无须支付中介公司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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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47.承揽方能否自行把加工任务转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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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宾馆要求某加工厂为其制作一批餐巾,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宾馆提供原材料,由加工厂负责加工餐巾300件。合同签订后,宾馆按合同约定将原材料运至加工厂,并预付了加工费。后来,加工厂因工作繁忙,便擅自将其中100件转变给另一家工厂制作,剩下的200件自己加工。合同到期后,加工厂将300件餐巾如数交给宾馆。宾馆验货时发现其中有100件餐巾的质量、做工有所不同,经查这100件为另一加工厂所做,遂要求加工厂承担违约责任。加工厂可以将任务转给他人吗?
指点迷津
加工厂不可自行将任务转给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加工厂既然与宾馆签订了承揽合同,作为承揽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有义务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能力完成所承揽的餐巾。但是加工厂因自身工作繁忙,未经宾馆同意,擅自将其中100件转给另外一家工厂,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宾馆不但可以与加工厂解除承揽合同,还可以要求加工厂承担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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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48.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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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委托某裁缝店为自己制作一套唐装,以参加公司的年会。于是在裁缝店购买了布料,量了唐装的尺寸。双方约定12月23日尤某来取衣服,取衣服时交布料款及制作费。12月19目,尤某因买到了另一套合适的唐装,于是通知裁缝店,取消定做的唐装。裁缝店称已经开始剪裁制作为由拒绝中断。12月23日,裁缝店通知尤某来取唐装,并交付布料费及加工费。尤某声称自己已通知裁缝店停止加工,拒绝收取衣服并交款。
指点迷津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定做人尤某可以通知裁缝店停止制作服装,但应该支付裁缝店为制作服装所耗费的布料费用及部分加工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加工承揽中,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给承搅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尤某与裁缝店对制作服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加工承揽合同就已经生效。当5天后尤某通知裁缝店停止制作时,由于裁缝店已经开始裁剪,使用了相应的布料,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所以尤某应该支付布料费用及这部分劳动的报酬。但由于合同即已解除,尤某可以不再收取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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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49.定做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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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版社与某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图书印刷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印刷厂为出版社印刷图书5000册;印刷厂先制作15本样书,经出版社签字付印后再大批量加工。合同签订后,印刷厂很快将制作好的样书送到出版社。出版社有关人员检查无问题后签字交付印刷厂大批量生产。合同到期后,印刷厂将5000册图书送至出版社。经查,该批图书中有很大一部分封面的颜色与印刷厂所送的样书不同,明显影响销售效果。此时,出版社该怎么办呢?
指点迷津
出版社可以要求印刷厂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当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后,作为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当印刷厂向出版社提供印刷样书,并得到认可后,就应该按此标准生产加工图书,但印刷厂却将大部分有瑕疵的图书送至出版社,给出版社造成了销售损失。因此,出版社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通知印刷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重印或者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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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50.农民工能越过包工头直接向建筑公司要劳动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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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将一楼房建设工程对外发包给潘某,潘某雇请数十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由于建筑公司拖欠潘某工程款,导致潘某无力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于是其中的25名农民工状告作为发包人的建筑公司,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这些农民工可以越过包工头潘某直接起诉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吗?
指点迷津
本案中的农民工可以直接起诉建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协议,一般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既然如此,建筑公司作为农民工与潘某之间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农民工好像不能直接向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只要发包人没有将工程价款清偿,不管发包人将工程如何转包和分包,发包人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清偿债务,根据此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农民工们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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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