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主要经过申请、审核和审批;民主公示;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步骤。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张某是农村户口,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向当地村委会提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
政策来源:《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特别提示:
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
72流浪人员如何申请社会救助?
高某与妻子二人先后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现在人均年收入为237元。高某夫妻俩没有子女,两人来到上海流浪。他们夫妇俩生活基本没有什么保障,能否申请社会救助?
高某夫妻二人可以申请社会救助,以帮助夫妻二人度过难关。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高某夫妻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子女赡养,他们来到上海流浪,在向上海救助机构寻求救助时应将自己的身份、生存状况、流浪经过等情况向救助机构说明,以求度过难关。
政策来源:《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特别提示:
那些因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原因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可以得到各种形式的救助。救助的内容包括提供食物、住处、及时送医院救治、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等内容。
73企业能否要求经理级员工必须捐款200元?
青海地震后很多人都捐款捐物。王某是某企业的经理,该企业要求经理一级的员工必须捐款200元。王某认为捐款是个人行为,该企业如此行为就是强制性摊派,他不参与企业捐款。
王某的行为是正确的,我国政策规定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人祸可以避免,天灾却难以预测,面对灾难,每一个人都要付出自己的努力。救灾捐赠是每个人爱心的表现,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国务院颁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由此说明,救灾捐赠是每一个捐助者自觉自愿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求。王某所在单位要求经理一级员工必须捐款200元,他认为单位是强制性摊派活动,拒绝捐赠。王某的行为是可行的,但是他应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捐赠,以表达他的爱心。
政策来源:《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捐款或者不捐款个人有选择的权利,公司不能够通过强制性的方式来进行。捐助是建立在保持自身生产生活的基础上的,每个人、每个家庭都要生活,捐款应该量力而行,而不应该强人所难。强制性捐助尤其是划拨性捐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去法院起诉。
74哪些组织可以开展救灾募捐、接受救灾捐赠?
张阿姨是个热心人,她看到玉树地震后的惨难景象,很伤心,决定将自己的1万元存款全部捐给玉树灾区。张阿姨看到社会上有人借救灾之名骗人钱财,不知道应当将这1万元血汗钱怎么捐出去,哪些组织可以接受救灾捐赠?
张阿姨可以将钱捐到红十字会、民政局,或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国务院颁发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是救灾募捐主体,可以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各级慈善会属于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分为面向社会公共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面向社会公共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除此以外,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还有其他组织、机构可以作为救灾捐赠的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由此可知,红十字会、各级慈善会、民政部门都是可以开展救灾募捐和接受救灾捐赠的机构,张阿姨可以向当地的这些组织捐款。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捐助机构是人们体现爱心的所在,捐助机构应当是非营利、便民的,捐助方式应灵活多样。捐助机构应公开其电话号码、网站、银行账号,有可能的话应在公共场所设置工作站,以方便广大民众捐款捐物。
75捐赠人能否要求专款专用?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行动起来,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如此巨大的资金和物资将会流向何方,能否真正到达灾民的手中,已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话题。捐赠人能否要求所捐款物专款专用?
捐赠人可以要求专款专用,并要求接受捐赠的机构注明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由此可知,救灾捐赠人可以要求专款专用,并及时查询款物使用情况,如果当地变更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政策来源: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捐赠人可以对救灾款物指定用途和区域,但是在应用中可能出现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此时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剂分配。这样增加了救灾工作量,捐赠人在指定前应与捐赠机构沟通,以求款物在最大限度内发挥作用。
76家属如何申请牺牲人员为革命烈士?
王某是某边防部队军官,在一次执行逮捕毒犯的任务中牺牲。王某的妻子田某希望追认王某为烈士,王某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被追认为烈士?
王某作为边防部队军官,在执行逮捕毒犯的任务中牺牲,可以被追认为烈士。
烈士的称号是一种名分,更是一种认定,是对牺牲人员无上的尊重,也是对其家属心灵的安慰。《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性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军人,批准为革命烈士。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王某作为边防部队军官,在执行逮捕毒犯的任务中牺牲,属于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情形,应当被追认为烈士。
政策来源:《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特别提示:
牺牲人员的家属可以将牺牲者的身份资料、事迹材料等资料,向当地民政局优抚处要求追认牺牲人员为烈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陈列着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77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汪某是对越反击战时期入伍的三级残疾军人,最近因旧伤复发医治无效去世,民政部门确定其为“因公牺牲”。对于汪某的抚恤金,民政部门应按什么标准执行?
汪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应按汪某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执行。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汪某是三级残疾军人,后因公牺牲,对于他的抚恤金当地民政部门应按他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确定。
政策来源: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特别提示:
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78残疾军人能否申请提高残疾等级?
于某是名军人,在执行任务时双眼受伤,不久后他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一年后于某发现自己双眼的视力快速下降,以前所配的眼镜根本不起作用,经查于某双眼病情恶化,视力已经下降。于某能否申请提高伤残等级?
于某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起申请要求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民政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重新评定残疾等级。残疾军人由地市民政局组织的专家鉴定并书面出具有效的医疗证明,认定可调整的,可按规定程序报省民政厅研究批准。但下列情况不在调整等级之列,一是残疾军人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残疾军人生活困难的。于某在部队时双眼受伤,转到地方工作后,经查视力下降,他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重新确定自己的伤残等级。
政策来源:民政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特别提示:
伤残军人的家属及所在单位应对伤残军人给予更大的关心,使其身体健康、病情稳定。如果出现于某这样的情况应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最大限度内控制住病情。
79荣立一等功的烈士,其家属能得到更多的抚恤金吗?
潘某是年轻有才华的军队干部,曾经荣立一等功一次,在一次协助押送犯人的途中抓捕逃亡罪犯而死亡。潘某未结婚,父亲已去世,母亲身体不好早病退在家。母亲的收入仅够维持她自己的生活,现在潘某因公牺牲,还曾立功,他母亲能否得到更多的抚恤金?
潘某是烈士,生前曾荣立一等功,他母亲可以得到更多的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