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失业证要上网登记,为确保信息准确,请办证本人亲自办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3主动辞职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方某在某私营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他从5年前进入该公司起就一直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失业保险。两个月以前方某与该公司经理发生冲突,一气之下离开公司。方某办理了失业登记,他可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方某因为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单位,他虽然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原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此可知,劳动者自行提出离职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方某因工作中与经理发生冲突而自行提起离职,并不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政策来源:《失业保险条例》、原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特别提示:
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都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失业后如符合其他条件都可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
64失业后能否要求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江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一直缴纳社会保险,去年因为公司经营困难将江某等15人解聘。江某现在40岁了,只有高中文化程度,再找一个合适的工作很不容易,她能否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江某应到当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职业指导等服务,但不能要求对自己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原劳动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但是该服务机构并不是技能培训班,并不能对每一个要求就业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技能培训。江某失业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为其再次就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但并不能为其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服务。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特别提示:
失业人员要证明自己、重新塑造自己的形象,就要再次走入社会,找到一个最合适的职位。我国大力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失业人员应及时到就业管理机关进行咨询,以保障自己更好、更快就业。
65社保部门销毁参保人员档案,怎么办?
袁某去年在某企业工作时参加了社会保险,今年3月份他跳槽到另一公司工作,在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时发现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林某已经将他的档案销毁,袁某应当怎么办?
袁某应当要求社保部门限期改正,及时补办他的社保信息,并要求对工作人员林某进行处罚。
社保档案关系到一个人能否更好地得到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应尽力保护好每一个人的社保信息、社保档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有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等情形,应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袁某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无故将他的档案销毁,袁某应要求该社保部门对林某进行处罚,并及时补办他的社保档案。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特别提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保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不会向参保对象个人收取费用。同时,在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时也不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个人在办理社保档案查询时如果被收取费用,应及时要求返还,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66女职工生育后,如何要求支付生育医疗费?
张某是某单位职工,她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她是本市人还缴纳了生育保险。今年3月份张某在某妇幼保健医院剖宫产下一女,她是计划内生育,能否办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
张某可以申请办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张某所在单位为她代理了生育保险,她在某妇幼保健院剖宫产下一女,生产所支付的费用她可以申请由生育保险支付,超过的部分自己承担。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特别提示: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与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67经济效益不好,单位可以暂时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非常不好。该公司有员工四五百人,全部都按照正规程序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公司是笔庞大的支出。该公司总经理决定,对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实行暂缴,以后经济好了再缴。该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正确吗?
该公司如经正规程序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仅凭公司总经理的一句话不能认定为是正确的决定。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该公司经营困难,缴存大笔住房公积金相对困难,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仅仅由总经理决定暂时缓缴住房公积金是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
政策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企业在资金确有困难时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职工应当理解企业的做法。但是,企业一旦经营状况改善或具备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就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68承担不起房租能否支取住房公积金?
钱某工作10年了,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已经有不少钱。钱某一直没有动用过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办理公积金贷款。钱某一家一直租房住,现在租金大涨支付租金有点吃力,他能否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出来?
钱某支付的房租如果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可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钱某工作10年一直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他支付房租有些吃力,如按当地的标准他的房租超过了自己的承担能力,他可以经单位开具证明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钱某;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政策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69没有子女供养,能否申请为农村五保户?
家住某村的田某夫妇二人没有生育能力,也未能领养到一个孩子,所以膝下没有一男半女。去年田某的妻子去世,田某现在60多岁了,身体渐渐有些吃不消。他听说政府可以承担五保户的生养死葬,他没有子女,能否申请为农村五保户?
田某符合五保户的条件,可以申请成为农村五保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此可知,像田某这样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相关机构应给予他们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政策来源:《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特别提示: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0城镇居民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魏某和丈夫都是下岗职工,他们都没有找到工作,还要供养一个上中学的儿子,经济上相当吃力。他们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申请?
魏某夫妇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办理程序为,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魏某夫妇应准备相关材料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起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政策来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特别提示: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社区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社区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71农村居民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张某年近40岁,是农村户口。张某很勤劳,但是他遭遇很不幸,在一次车祸中妻子和儿子都去世了,自己也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现在张某的正常生活成了问题,他想申请农村低保,但不知道能不能得到批准?
张某可以向当地村委会提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