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省高级法院第17审判庭里正在进行一场激烈的辩论,高明阳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坐在被上诉人席位上,这时坐在他对面上诉人席位上的律师贾伪真发言称:“很明显也很遗憾,本案一审判决是一份公开违法,无视法律的尊严和亵渎法律的判决,这份判决严重的侵害了我当事人大壮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就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有二,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首先,一审判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承揽的住宅楼施工工程中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应当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审法院对此不仅未予审理,在判决书中也毫无体现,并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支持了被上诉人黄有幸也就是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主张,这显示广大业主在建筑物需要维修时处于被动状态,从而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其次,被上诉人认为其施工的河岸小区3号楼,经施工各方自行认定合格就是法定的合格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读,众所周知工程验收应当由当地的质检部门进行,更为可笑的是,一审法院竟然采纳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出示的验收合格报告,认定被上诉人所施工工程为合格工程。还有,一审判决错误采纳BG(2010)3789号评估报告书,错误采纳其中对涉案工程作出的审计数字,此审计结论实在受到被上诉人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根本不能真实反映出涉案工程的真实工程造价。所以,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事实导致错误和荒谬的判决;第二,我们都知道,程序公正是保障案件审理及判决公正的前提条件,但与本案实体部分同样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官不仅自审自记,对本案一次未开庭便仓促结案。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下面请被上诉人进行答辩。”高高坐在审判席上身着法官袍的审判长说道。
高明阳面对上诉人代理人对一审判决的攻击,义正言辞的答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大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答辩人黄有幸现就上诉状中所述内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辩人呈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彰显正义的一审判决,其事实及理由如下: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涉案工程质量合格,验收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就应当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并接受该工程。本案中,发包人及监理、设计、勘验、施工图审计机构均参与验收并共同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案工程被评定为合格,此外,大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从发包人处取得工程款,应当依法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再有,BG(2010)3789号评估报告书系具有评估资质的合法机构做出,其评估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大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端指责黄有幸对评估人员进行威胁这一公开捏造事实的做法,黄有幸保留依法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再次,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实际施工人黄有幸并不承担此项法定义务,而且大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没有在一审中对此提出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一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一审原告也就是黄有幸对工程款的诉求进行,所以大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扣除质量保证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多次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直至最后向当事人依法送达判决书,完全是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审理裁判的。综上,大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答辩人之所以提出上诉请求,完全是为了拖延时间,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而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双方:“没有。”
审判长:“下面问双方几个问题:1、建设工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依据和理由。”
上诉人:“工程款如果全额给付给被上诉人,不预留质量保证金,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将没有及时到位的维修金,不足以保证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或交工验收之日起算。时至今日早已远远超过法定的最长24个月。并且被上诉人建设的工程已经过依法验收合格,使用至今未出现任何缺陷,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应当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也已经应当全额退还给被上诉人。”
审判长:“2、评估报告是否依法做出?”
上诉人:“评估报告根本不是依法作出,是在被上诉人的威逼之下作出的。上诉人曾多次找到评估机构及人员,要求他们出庭作证,但是评估人员都不愿意出庭作证。”
被上诉人:“评估报告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法做出,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采纳此报告并无不当。”
审判长:“3、涉案工程是否经依法认定为合格工程。”
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验收的方式及机构,涉案工程验收明显不符合双方约定,不具有合法性。”
被上诉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根据相关材料及国家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验收,涉案工程的验收程序完全符合法律约定,并经依法验收为合格工程。”
审判长:“双方对上述问题还有什么补充吗?”
双方:“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双方:“坚持已经陈述过的意见。”
审判长:“好,七日之内各自提交书面代理词,现在闭庭。”
走出省法院戒备森严的大门后,高明阳认为今天庭审效果还不错,来到等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普桑车边,坐到了后座上,坐在副驾驶的当事人黄有幸操着老家话马上询问起来:“怎么样,那该挨千刀的“伪律师”可把我给害惨了,本来工程已经施工完验收合格了,就是他给出的坏主意,说这钱应该扣吧,那钱不应该给吧,一来二去我们的工程款剩下不多了,要不谁乐意到法院打官司呀,耗费的全是时间、精力和金钱。你就瞧瞧这个律师的名字就知道他不是什么好东西,本来就姓个贾,还非要伪一把,以为最后一个真字就能拯救他吗,真是笨呢,即便真和伪抵消,那还是假呀……”高明阳打断他说:“律师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你即使有气也不应该往对方律师头上撒,这位律师的名字起的多高明呀,你看贾伪负负得正,再加上一个真字,岂不是真上加真!”高明阳对对方律师的恶劣行径早有耳闻,并且在今天第一次和这位律师对庭已经感受到了他那浓浓的不良律师的气息,但是还是不自觉的维护起整体律师行业来了。他接着转移话题说:“开庭情况总体还行,二审法院维持的可能性比较大。你委托我仅仅是负责开庭,那么接下来和法庭保持联系和最后领取法律文书的事就由你自己来办啦,如果有什么需要我做的再打电话联系吧。”黄有幸悻悻的闭上了嘴。这个当事人其实是一个能在瞬间将烦恼抛到脑后的人,坐在司机旁边的副驾驶位置上,为了缓解午间司机的困意,竟然完全把刚才的官司放在一边而大声高歌起来,两个小时的车程,他除了中间喝了一次水外,竟然唱了一个多小时,随后就沉沉地睡着了。高明阳在这位农民企业家身上看到了一股坚毅的力量和乐观的精神。这情绪不禁感染到了自从离婚以来一直处于情绪低谷的高明阳,为了脱离这种苦闷的情绪,高明阳一直用忘我的工作麻痹自己,而当事人这种在苦恼面前的由衷快乐使他为之一振,是呀,律师这个行业接触到的很多人在某些方面都可以称为我们的人生导师呀!高明阳不禁也低声哼起歌来,心头挥之不去的阴云竟然奇迹般的彻底消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