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毛泽东民族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少数民族胜利地进行了以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为内容的社会改革,这是一次伟大的社会制度的变革。它标志着我国各少数民族从前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飞跃到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给我国50多个少数民族带来了极其深刻的变化,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为进一步发展各民族的社会生产带来了从未有过的有利条件,使少数民族走上了摆脱贫困、发展经济的康庄大道,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获得了飞速的发展。据统计,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总产值,1949年是33.6亿元,1957年达到92亿元,增长了约151%。其中农业总产值1949年是31.2亿元,1957年达到62.5亿元,增长了约100%,工业总产值1949年是5.4亿元,1957年达到29.5亿元,增长了约446%。①社会改革的胜利,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大解放,使我国各少数民族进入了共同发展和繁荣的新时期。这些成就的取得,无疑是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解决我国国内民族问题的一次光辉实践。毛泽东民族思想不仅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工、农、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使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的关系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今后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坚实基础。正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所指出的:“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
二、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方针政策
(一)把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
把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民族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执行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毛泽东十分注意和经常强调的要解决的问题。
早在民主革命阶段,毛泽东就强调指出,必须帮助少数民族人民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文化上争取解放和发展。新中国建立后,他在许多讲话中又不断强调了这个问题。在1956年的《论十大关系》中,他指出:“我们要真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1963年,他在一次讲话中提出边疆民族地区要做好六项工作时,其中第一项就是要做好经济工作,农业、畜牧业、工业要一年比一年发展,经济要一年比一年繁荣,人民生活要一年比一年改善。周恩来不仅多次强调要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而且还深刻地阐明:我们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所以,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是繁荣各民族的政策。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一直非常关心和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因此,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成为少数民族地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
1987年4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指出,“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①这是毛泽东民族思想在新时期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是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上层建筑和其他各方面的发展才有可靠的保证。少数民族的发展与繁荣,归根结底要靠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快慢,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发展的速度,决定着党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根本任务的实现。现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和全国一样,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只有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才能为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才能改善和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当然,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要全面地做好加强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展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各个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同经济工作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这些工作做好了,可以为发展经济提供一个安定的环境,输送必需的人才,提供智力方面的支持。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经过4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对民族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与新时期民族工作任务的要求,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还有很大差距,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温饱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生活水平还有待于提高。从目前情况看,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还在扩大,各民族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还没有根本消除。而边疆的安全与国防的巩固、民族的团结与繁荣,民族问题的彻底解决,都是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因此,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不失时机地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经济,不仅成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迫切愿望,而且也成为党在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重心。
(二)坚持国家帮助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既要有国家和汉族的大力帮助,也要靠各少数民族人民发扬艰苦创业、自力更生的革命精神。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丰富,这是发展经济的有利条件和优势。但是,少数民族人口少,劳动资源缺乏,经济技术落后,底子薄、基础差,资金有限,这又是发展经济的不利条件和劣势。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社会历史、经济特点和自然条件等原因,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发展缓慢,因而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要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有一个较快的发展,赶上或接近发达地区,除了少数民族自身的努力外,还必须有国家的大力帮助和扶持。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进行经济文化建设,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个基本思想,也是毛泽东民族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在1952年接见西藏致敬团时说:“共产党实行民族平等,不要压迫、剥削你们,而是要帮助你们,帮助你们发展人口,发展经济和文化。”①他还说:“帮助各少数民族,让各少数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是整个国家的利益。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和进步都是有希望的。”②周恩来也多次强调,要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要帮助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使各民族能够逐步达到实际上的平等。根据毛泽东和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民族思想,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的政策。如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第一部《宪法》中就明确规定:“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在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更明确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十分关心和照顾,给予了大量物质上的支持,财政上的补贴,生活上的救济,并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可能条件,采取许多措施,包括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进行支援。1950年至1958年,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贷款总额达到649亿多元,1950年至1958年国家拨给少数民族的生产、卫生、教育补助费及社会救济费共有16亿多元。①1950年至1979年,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达634.31亿元,占全国基本建设投资总额6517亿元的9.7%还多。②国家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给予较大财政支持的同时,还给予许多特殊的照顾。如,民族自治地方的预备费高于其他地方,又设置民族自治地方补助专款和民族机动金,国家还给少数民族发放各种贷款、救济款,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行减免税收、贷款利息、征购派购任务的政策,国家设立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民族自治地方就属于重点支援范围。近些年来,对新疆、宁夏、内蒙古、西藏、广西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个省除原有特殊照顾外,中央补助的数额每年要递增10%,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关怀和照顾。
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是毛泽东民族思想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党和国家还陆续派遣了大批汉族干部、工人、科技人员、教师和医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当地民族的干部、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道,为开发和建设少数民族地区贡献了自己的力量。驻守在边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一面守备边疆,一面积极帮助各族人民进行经济建设。他们与各族人民团结合作,齐心协力,开垦荒原,兴修水利,植树造林,修桥铺路,开发矿山,建起工厂,为建设边疆、加强民族团结建立了丰功伟绩。
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近些年来国家专门组织内地一些经济发达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对口支援。对口支援的主要内容是:帮助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介绍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帮助企业挖掘潜力、技术革新、改革经营管理方法和进行资源考察,向受援地区提供急需的设备和物资。内地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还实行经济联合,从1980年到1983年8月,仅对口支援省、市之间商定的支援协作项目就达1800多项,许多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总任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江泽民同志指出,今后我们“要采取必要措施,继续帮助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教育、文化和其他事业,为逐步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间的不同程度上存在的差距而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①
少数民族的发展与繁荣,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和帮助,但归根到底要依靠少数民族人民自己的力量去实现。因此,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必须把国家和汉族的帮助同少数民族的自力更生结合起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原因和许多特殊的客观因素,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快速发展,国家必须给予大力帮助,这是完全必要的。但外因只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应当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把发展民族经济的力量基点放在自力更生方面,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尤其应当这样。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主要是加快生产力的发展,最根本的是调动各族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各族人民的聪明才智,掌握发展经济的主动权,把着眼点放在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增强经济实力。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中,国家已经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援,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国家已经给予的资金和物资管好用好,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而不是依赖于国家大幅度增加财政补贴。应注重在充分发挥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对国家的补贴精打细算,充分合理利用,并且力争在短时期内,在本地区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减少使用国家补助资金。坚持自力更生原则,就是要把毛泽东思想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因民族制宜地确定本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战略目标,发展重点和有关方针政策,以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只有这样,国家的支援和帮助才能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坚持国家利益和少数民族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建立以后,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建立5个自治区,30多个自治州,100多个自治县(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问题。
中央政府是整个国民经济宏观层次上的利益代表者,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则是本地区国民经济的利益代表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二者之间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物质利益要求又是有区别、有矛盾的。中央政府着眼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维护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有着相对独立的利益追求。因此,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少数民族利益,是关系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重要问题。毛泽东指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