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权利
(一)政治民主权利
1.什么是政治权利?我国法律赋子妇女哪些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妇女的政治权利,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妇女是否享有政治权利及其程度如何,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基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管理国家事务。妇女作为“半边天”当然也必须参与国家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等。”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是否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3.国家对选拔女干部有哪些相关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9〕号)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
4.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中是否必须有妇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二)经济文化权利
1.妇女在人学、升学、就业、授子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人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人学、升学、就业、授子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国家、社会和学校如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有义务提供条件,使全国的少年儿童都能受到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人学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人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子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人学。”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1.如果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工资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工资的,女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女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职工欲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女职工的产假怎么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做出如下回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四)财产权利
1.胎儿有继承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丧偶妇女是否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3.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农村妇女是否有权得到与男子同等份额的责任田、口粮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5.出嫁妇女有权得到口粮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五)人身权利(刑法保护)
1.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依照第二百三十七条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侮辱、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婚姻家庭权
1.解除婚约或恋爱关系能要求返还赠送的财物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子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子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子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子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子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哪些情况下,应准子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子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子离婚。”
5.什么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清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什么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7.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六)、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保护。”
二、当前妇女权益保护案件情况分析
近年来,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逐步增多,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笔者作以下简单分析。
(一)涉及妇女权益保护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实践来看,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
1.离婚难,这点对于农村妇女尤其明显。农村妇女的离婚自由权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她们离婚仍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一旦提出离婚,就会面临正常生活没有保障、容易遭到暴力侵犯、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困难。
2.家庭暴力。对妇女所实施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身权的侵犯,是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
(二)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1.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在某些单位和农村,女性代表在投票时抱着“主要是为了完成任务”和“请人代投,选谁无所谓”以及“其他”这样一些消极想法的比例还相当高;因为“不知道这件事”而没有参加的女性更是不在少数;表示自己愿意担任单位领导或村领导的女性更是寥寥无几,可以看出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2.因为性别差异,女性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
3.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妇女享受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补贴/住房、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的比例均低于男性。
4.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
5.农村妇女享有承包土地的比例低于男性。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女性拥有承包土地的比例要比男性低得多,而完全没有土地的女性的比例则比男性高出许多,与此相应,女性享受村里土地分红等利益的比例也比男性低。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
6.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较严重,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尤为严重;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男人娶妻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旦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往往因难以接受女方要求离婚的事实而采取过激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女方殴打辱骂等。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中,约有9%的妇女遭到男方不同程度的暴力报复。
7.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其次是父亲,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尤其在农村,家庭财产一般完全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如果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女方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男方就有了转移、隐藏家庭共同财产的机会。这就为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的受侵害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三、保护妇女权益的几点建议
实践证明,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加强专项治理,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妇女事业的发展和妇女权益的保障,需要政府、社会各方面给子特别的重视、关注和保护。故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转变观念,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上来;妇女的素质水平关系到妇女能否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是妇女发展和提升社会地位的基础,也是妇女权益保障的根本。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要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此外,还要着力培养广大基层妇女的参政意识,鼓励她们从关心社区、单位、乡村的公共事务开始,逐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其中保障农村妇女婚姻自由权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通过宣传教育,在农村树一立起进步的婚姻观念和法制观念,使男女平等真正落实到婚姻家庭生活当中。其次,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时,要注重保护女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再次,各级妇联和有关部门要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重点。
2.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
生产力水平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凡是生产力落后的地方或企业,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这对妇女的生存和发展、地位的提高必然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一方面有关部门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除了发展适合女性就业的第三产业外,还应当鼓励妇女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同时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另一方面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再有就是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3.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利
社会各界,尤其是妇联应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介人婚姻家庭,防患于未然。做好这项工作预防是关键,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保障。要通过法制宣传和道德思想教育,树一立群众的法制观念,倡导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应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努力探索建立维护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的长效机制。
女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正如人类社会从母系氏族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一样,今天的妇女要获得与男性完全意义上的平等的社会地位,还有漫长的路要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社会经济结构和关系不断调整和变化,社会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我国正步人一个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思想道德体系的转型时期。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道德观念被打破,新的观念尚未形成,人们思想上的困惑无可避免地会导致某种程度的社会道德沦丧,传统的封建腐朽思想可能会沉渣泛起,西方资产阶级的堕落观念也会乘虚而人,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男权、夫权制度的国家,妇女权益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这就要求我们应着力于让妇女从家务劳动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大量地从事社会劳动和经济生活,进而大量地参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从而从整体上实现男女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比重的基本均衡,从宏观上和整体上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让妇女真正撑起“半边天”。妇女社会地位的升高,妇女家庭地位就会随之升高,当前家庭生活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就会减少,这才是治本之法。
妇女维权问题(讲稿)
记于200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