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打击,轻视保护。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两个一个是打击犯罪,另一个则是保护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从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二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三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简单地说可以总结为两条:一是打击犯罪;二是保护人权。但是我们一般的人一提到刑法,一提到刑事诉讼,首先想打的是打击犯罪,或者说公检法机关等诉讼参与人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公共利益,因此,对于犯罪的打击,越严越好,越快越好,越重越好,因此也出现了我国一次又一次的严打活动。在这种情结之下,最大的问题是忽视了对人权的保护,因此在这种“重打击、轻保护”的理念之下也,也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很多的冤案、错案,出现了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从而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在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十分活跃的情况下,只要媒体一报道国家或者社会上存在的某个问题时,就觉得应当严惩当事人,甚至于对当事人千刀万剐也不过瘾,也不解恨。甚至于有的公检法机关有时也犯这样错误,但是当自己不幸成为当事人时,又是一番想法和景象,这时是多么的渴望对自己的权利的保护!才认识到对人权的保护是多么的重要!如果每个人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考量一下一件事情,也许会对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产生同样的渴望,也就会克服好多人存在的“重视打击,轻视保护”的问题!
于201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