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蒋通电里提起的自由
11月27日汪蒋两先生联名通电全国,说明他们所要想向五中全会“建议以期采纳而见实行”的主张,其中共有两大原则:一是明定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一是声明“国内问题取决于政治,不取决于武力”。
关于第一项,原电文内列举了五项子目,这五项如果能实行,应该可以做到“中央与地方之扞格必日臻消融”的希望。关于第二项,原电文内没有具体的方案,只提出了一条很重要的原则:
人民及社会团体间,依法享有言论结社之自由。但使不以武力及暴动为背景,则政府必当予以保障而不加以防制。
又加上了一句说明:
盖以党治国固为我人不易之主张,然其道当在以主义为准绳,纳全国国民于整个国策之下,为救国建国而努力,决不愿徒袭一党专政之虚名,强为形式上之整齐划一,而限制国民思想之发展,至反失训政保育之精神。
又加上了一句总说明:
盖中国今日之环境与时代,实无产生意俄政制之必要与可能也。
我们对于这个原则,当然是完全赞成的。因为原电文没有详述施行的办法,所以我们把我们想得到的办法写几条出来,供汪蒋两先生的考虑:
第一,政府应该明令全国,凡“不以武力及暴动为背景”的结社与言论,均当予以保障而不加以防制。原电文用“不以武力及暴动为背景”一语,比宪法草案里用的“依法”和“非依法律”一类字样,清楚多了。但“背景”二字也颇含混,也需要一种更明确的解释。试举个极端的例:假如十来个青年学生组织一个社会主义研究会,或者组织一个青年团来试行他们“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理想生活,这都应该可以享受法律的保障的,都不应该让热心过度的警察侦探曲解为“以几千里外某地的红军为背景”!最好是索性不用“背景”一类容易误解的字样,而用“方法”或“手段”来替代,那就更合理了。
第二,政府应该明令中央与各省的司法机关从速组织委员会来清理全国的政治犯,结束一切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释放一切因思想或言论犯罪的拘囚;并且应该明令一切党政军机关不得因思想言论逮捕拘禁人民。肯思想的青年,不满意于政治社会的现状,容易受一个时代的激烈思潮的诱惑,这都是很自然的现状。不如此,就算不得有血气的青年了。
法国的“老虎”政治家克利蒙梭曾说:“一个少年人到了二十岁不做无政府党,是个没出息的东西。可是若到了三十岁还是无政府党,那就更没出息了!”他那时代的激烈思想是无政府主义;若在今日,也许他要换上马克思主义了。少年人应该东冲西撞,四面摸索,自己寻出他安身立命的思想,偶然跌一两跤,落到某种陷坑里去,也算不得大不幸的事。撞了壁,他可以走回头;落了坑,他可以增长见识与经验。这样自由摸索出来的思想信仰,才够得上安身立命的资格。最靠不住的是重重保护之下长大起来的青年人,好比从没出过绣房的千金小姐,一旦到了大世界里,见个白脸小伙子对她一笑,就失魂落魄的害起单相思来了。今日许多因思想言论(可怜啊!小孩子的思想,小孩子的言论!),而受逮捕拘禁的青年人,实在太多了。
当局的人实在不明白脚镣手铐和牢狱生活绝不是改善青年思想的工具。青年人嫌政治不好,你却拿脚镣手铐等来证明政治实在不好。青年人嫌法律不好,你却拿军法审判糊涂证据等来证明法律的确不好。青年人爱充好汉,你却真叫他们做好汉!我们参观过北平好几处的监狱和反省院,不能不感觉今日有彻底大清理全国政治犯的迫切需要。这件事不可以再缓了。
第三,政府应该即日禁止公安与司法机关以外的一切机关随意逮捕拘押人民。以我们所见所闻,我们简直数不清中国今日究竟有多少机关可以行使搜查、逮捕、拘押、审讯的权力!汪蒋两先生通电发出的前后几天,北平一处就发生了无制服、无公文的人员到北京大学东斋搜查,并在路上拘捕学生的事,和清华大学文学院长在办公室里被无公文的人员拿出手枪来逮捕,并用手铐押送到保定行营的事。这种办法也许可以多捉几个人,可是同时也是努力替政府结怨于人民,使人民怨恨政府,怨恨党部。
第四,政府应该明令取消一切钳制报纸言论与新闻的机关。报纸与杂志既须正式登记立案,取得了出版发行的权利了,政府至少应该相信他们自己能负责任。他们的新闻有错误,政府可以命令他们更正;言论有失当,政府与党部可以驳正。今日种种检查、审查的制度实在是琐碎而不必要的。至于因为一条两条新闻或一篇两篇社评的不合某人的脾胃,而就执行停止邮寄,或拘捕记者,或封禁报馆——这种事件实在是把一个现代政府自己降低到和旧日张宗昌一辈人的政府做同辈,即使真能做到人人敢怒而不敢言的快意境界,快意则快意矣,于国家人民的福利、于政府的声望,究竟有一丝一毫的裨补吗?今日政府领袖既揭起言论自由的新旗帜来了,我们盼望第一件实行的就是一切言论统制的取消。
第五,领袖诸公应该早日停止一切“统制文化”的迷梦。汪蒋两先生已宣言不愿“限制国民思想之发展”了。但今日有一些人还在高唱“统制文化”的口号。可怜今日的中国有多少文化可以统制?又有多少专家配做“统制文化”的事?在这个文化落后的国家,应该努力鼓励一切聪明才智之士依他们的天才和学力创造种种方面的文化,千万不要把有限的精力误用到消极的制裁压抑上去。
试举文学艺术做个例。有人说,“凡挑动阶级斗争的感情的文学艺术都应该禁止”,并且有许多小说和某些电影片已因此被禁止或被删削了。如果这个见解是对的,那么,杜甫的名句“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也该挖板焚毁了!《诗经》里“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一类的名句也该禁止发行了!亚圣孟夫子的“庖有肥肉,厩有肥马,野有饿莩”也该毁板禁止了!举此一例,可见“文化统制”不是可以轻易谈或做的事。我们此时还不曾梦见现代文化是个什么样子;拼命的多方面的发展,还怕赶不出什么文化来。若再容许一些无知妄人去挑剔压抑,文化就许真不上咱们门上来了!
以上五事,不过是随便想出的几种具体事项,来充实汪蒋两先生的大原则。可是这些具体事项若不能做到,他们的原则就难叫我们信仰了。
(原载于1934年12月9日天津《大公报》星期论文,又载于1934年12月16日《独立评论》第131号。)
人权与约法
四月二十日国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全文是:
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
在这个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余剩的时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权的盛举,我们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们欢喜一阵以后,揩揩眼镜,仔细重读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觉大失望。失望之点是:
第一,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规定。就如“自由”究竟是哪种自由?
又如“财产”究竟受怎样的保障?这都是很重要的缺点。
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财产之被没收,如近日各地电气工业之被没收,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对于这一方面完全没有给人民什么保障。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第三,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中华民国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
果然,这道命令颁布不久,上海各报上便发现“反日会的活动是否在此命令范围之内”的讨论。日本文的报纸以为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会(改名救国会)的行动;而中文报纸如《时事新报》畏垒先生的社论则以为反日会的行动不受此命令的制裁。
岂但反日会的问题吗?无论什么人,只需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割,都不是“非法行为”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需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需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需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
我们在这种种方面,有什么保障呢?
我且说一件最近的小事,事体虽小,其中含着的意义却很重要。
三月二十六日上海各报登出一个专电,说上海特别市党部代表陈德征先生在三全大会提出了一个《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此案的大意是责备现有的法院太拘泥证据了,往往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网。陈德征先生提案的办法是:
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不服,得上诉。唯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定之受理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
这就是说,法院对于这种案子,不须审问,只凭党部的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刑。这岂不是根本否认法治了吗?我那天看了这个提案,有点忍不住,便写了封信给司法院长王宠惠博士,大意是问他“对于此种提议做何感想”,并且问他“在世界法治史上,不知在哪一世纪,哪一个文明民族曾经有这样一种办法,笔之于书,立为制度的吗?”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大家注意的,故把信稿送给国闻通信社发表。过了几天,我接得国闻通信社的来信,说:
昨稿已为转送各报,未见刊出,闻已被检查者扣去。兹将原稿奉还。
我不知道我这封信有什么军事上的重要而竟被检查新闻的人扣去。这封信是我亲自负责署名的。我不知道一个公民为什么不可以负责发表对于国家问题的讨论。
但我们对于这种无理的干涉,有什么保障呢?
又如安徽大学的一个学长,因为语言上挺撞了蒋主席,遂被拘禁了多少天。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绝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蒋主席。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
又如最近唐山罢市的案子,其起源是因为两益成商号的经理杨润普被当地驻军指为收买枪支,拘去拷打监禁。据四月二十八日大公报的电讯,唐山总商会的代表十二人到一百五十二旅去请求释放,军法官不肯释放。代表等辞出时,正遇兵士提杨润普入内,“时杨之两腿已甚臃肿,并有血迹,周身动转不灵,见代表等则欲哭无泪,语不成声,其凄惨情形,实难尽述。”但总商会及唐山商店八十八家打电报给唐生智,也只能求情而已;求情而无效,也只能相率罢市而已。人权在哪里?法治在哪里?
我写到这里,又看见五月二日的《大公报》,唐山全市罢市的结果,杨润普被释放了。“但因受刑过重,已不能行走,遂以门板抬出,未回两益成,直赴中华医院医治。”《大公报》记者亲自去访问,他的记载中说:
……见杨润普前后身衣短褂,血迹模糊。衣服均粘于身上,经医生施以手术,始脱下。记者当问被捕后情形,杨答,苦不堪言,曾用旧时惩治盗匪之压杠子,余实不堪其苦。正在疼痛难忍时,压于腿上之木杠忽然折断。旋又易以竹板,周身抽打,移时亦断。时刘连长在旁,主以铁棍代木棍。郑法官恐生意外,未果。此后每讯必打,至今周身是伤。据医生言,杨伤过重,非调养三个月不能复原。
这是人权保障的命令公布后十一日的实事。国民政府诸公对于此事不知做何感想?我在上文随便举的几件实事,都可以指出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绝不是一纸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
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
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